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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2014年09期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曹忠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上海精凯服务机械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曹忠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上海精凯服务机械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裁判摘要】 一、技术领域是要求保护的发明、实用新型所属或者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既不是上位的或者相邻的技术领域,也不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本身。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的技术领域,应当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内容为准,一般根据专利的主题名称,结合技术方案所实现的技术功能、用途加以确定。 二、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是否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要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三、人民法院在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时,对于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专利权有效而人民法院认为专利权无效的情况,在判决撤销被诉决定的同时,应一并判决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对于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专利权无效的情况,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被诉决定时,是否一并判决专利复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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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2014-08-01 15:40:00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08-01 15:40: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4年6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7月7日 法释〔2014〕8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4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 为规范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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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2014年08期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六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六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4〕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等四个案例(指导案例23-26号),作为第六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2014年1月26日指导案例23号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4年1月26日发布)关键词 民事 买卖合同 食品安全 十倍赔偿裁判要点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赔偿的,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人民法院都应予支持。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基本案情2012年5月1日,原告孙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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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2014年08期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大拇指环保科技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与中华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

大拇指环保科技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与中华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裁判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与其外国投资者之间的出资义务等事项,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外国投资者的司法管理人和清盘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等事项,应当适用该外国投资者登记地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对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进行登记,其意义在于向社会公示公司意志代表权的基本状态。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如果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因公司代表权而产生的外部争议,应以工商登记为准。而对于公司与股东之间因法定代表人任免产生的内部争议,则应以有效的股东会任免决议为准,并在公司内部产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四终字第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环保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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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2014年08期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与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香港迪亚有限公司、陆波增资纠纷案

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与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香港迪亚有限公司、陆波增资纠纷案【裁判摘要】在民间融资投资活动中,融资方和投资者设置估值调整机制(即投资者与融资方根据企业将来的经营情况调整投资条件或给予投资者补偿)时要遵守公司法和合同法的规定。投资者与目标公司本身之间的补偿条款如果使投资者可以取得相对固定的收益,则该收益会脱离目标公司的经营业绩,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公司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故应认定无效。但目标公司股东对投资者的补偿承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有效的。在合同约定的补偿条件成立的情况下,根据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诚实信用的原则,引资者应信守承诺,投资者应当得到约定的补偿。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提字第11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友谊村。法定代表人:陆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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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2014年08期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司法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司法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卫生局:为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2014年4月22日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为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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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2014年08期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企业兼并重组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企业兼并重组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法发〔201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企业兼并重组是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的重要手段,也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我国综合经济实力的有效途径。当前,我国经济处于增长速度换档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同时也是推进企业兼并重组的重要机遇期。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各项任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推动企业兼并重组的主要目标、基本原则和相关措施。企业兼并重组是今后一个时期推进企业改革的重要任务。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司法审判工作在企业兼并重组中的重要职能作用,依法有序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顺利进行。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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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I
2014年08期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五起食品药品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五起食品药品纠纷典型案例案例1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消费者明知是过期食品而购买,请求经营者向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获法院支持 (一)基本案情 2012年5月1日,原告孙银山在被告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以下简称欧尚超市)购买“玉兔牌”香肠15包,其中价值558.6元的14包香肠已过保质期(原告明知)。孙银山到收银台结账后,又径直到服务台进行索赔。因协商未果,孙银山诉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要求欧尚超市支付售价十倍的赔偿金5586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本案中,孙银山实施了购买商品的行为,欧尚超市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购买商品是用于生产销售,并且原告孙银山因购买到过期食品而要求索赔,属于行使法定权利。因此欧尚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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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X
2014-07-05 16:14:16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指导案例31号:江苏炜伦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诉米拉达 玫瑰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

指导案例31号:江苏炜伦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诉米拉达 玫瑰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07-05 16:14:16 指导案例31号 江苏炜伦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诉米拉达玫瑰公司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4年6月23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 合意违反航行规则 责任认定 裁判要点 航行过程中,当事船舶协商不以《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确立的规则交会,发生碰撞事故后,双方约定的内容以及当事船舶在发生碰撞事故时违反约定的情形,不应作为人民法院判定双方责任的主要依据,仍应当以前述规则为准据,在综合分析紧迫局面形成原因、当事船舶双方过错程度及处置措施恰当与否的基础上,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基本案情 2008年6月3日晚,原告江苏炜伦航运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炜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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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2014-07-05 16:11:57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指导案例30号:兰建军、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小拇指 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

指导案例30号:兰建军、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小拇指 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07-05 16:11:57 指导案例30号 兰建军、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天津市小拇指 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等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4年6月26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 侵害商标权 不正当竞争 竞争关系 裁判要点 1.经营者是否具有超越法定经营范围而违反行政许可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影响其依法行使制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民事权利。 2.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限制经营者之间必须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也没有要求其从事相同行业。经营者之间具有间接竞争关系,行为人违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也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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