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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东港支行与大连振邦氟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振邦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东港支行与大连振邦氟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振邦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该条款是关于公司内部控制管理的规定,不应以此作为评价合同效力的依据。担保人抗辩认为其法定代表人订立抵押合同的行为超越代表权,债权人以其对相关股东会决议履行了形式审查义务,主张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构成表见代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提字第1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东港支行(原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胜利广场支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胜利广场28号。负责人:薛晓东,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高蓓琦,该行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丽,辽宁瑾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振邦氟涂料股份有限
定安城东建筑装修工程公司与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政府、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定安支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撤销土地证案
定安城东建筑装修工程公司与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政府、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定安支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撤销土地证案【裁判摘要】行政机关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行政行为,未听取其陈述、申辩,违反正当程序原则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3目“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行政机关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时的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因行政补偿决定违法造成逾期付补偿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损失等情况,判决其承担逾期支付补偿款期间的同期银行利息损失。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2)行提字第26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定安城东建筑装修工程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大众中路克泽大厦一楼。法定代表人莫克瑞,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昌平,海南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莫克泽,定安县工商局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14号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扩大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适用范围,增加了有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实现了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重大发展。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依法充分保障公民权益,妥善处理国家赔偿纠纷,现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精神损害赔偿的重要意义现行国家赔偿法与1994年国家赔偿法相比,吸收了多年来理论及实践探索与发展的成果,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思想政治建设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思想政治建设的意见法发〔2014〕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思想政治建设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建设,关系人民法院的前进方向、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生命线。当前,人民法院处在发展和改革关键时期,面临繁重艰巨的任务和前所未有的考验。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是坚持人民法院工作正确方向的必然要求,是建设高素质法院队伍的关键环节,是圆满完成执法办案任务的重要保障,是顺利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现实需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法院队伍,根据中央有关要求,结合当前形势任务,现就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思想政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加强理论武装工作,坚定干警理想信念(一)坚持用中国特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4〕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贯彻落实执行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工作,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的透明度,推进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现将该意见予以印发,请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按照该意见的要求,切实做好执行流程信息公开工作。2014年9月3日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执行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工作,方便当事人及时了解案件执行进展情况,更好地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执行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立公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法发〔2006〕35号)、最高人民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规范毒品名称表述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印发《关于规范毒品名称表述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法〔2014〕2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进一步规范毒品犯罪案件办理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关于规范毒品名称表述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4年8月20日关于规范毒品名称表述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毒品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现对毒品犯罪案件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中的毒品名称表述问题提出如下规范意见。一、规范毒品名称表述的基本原则(一)毒品名称表述应当以毒品的化学名称为依据,并与刑法、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中的毒品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知识产权法院法官选任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知识产权法院法官选任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法〔2014〕267号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现将《知识产权法院法官选任工作指导意见(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2014年10月28日知识产权法院法官选任工作指导意见(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以及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有关规定,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制定知识产权法院法官选任工作指导意见如下:一、知识产权法院法官选任工作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公开选任原则和注重实绩原则,并突出知识产权审判专业特点。二、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公开选任。其中,院长、副院长、庭长的选任工作,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发生的暴力恐怖案件表现形式呈现多样化,且均与宗教极端犯罪活动有直接关系,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为依法惩治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犯罪活动,有效防止暴力恐怖案件的发生,根据《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现就办理暴力恐怖、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正确把握办理案件的基本原则(一)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动机、主观目的、客观行为和危害后果,正确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严格依照法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起涉家庭暴力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起涉家庭暴力典型案例案例1女童罗某某诉罗某抚养权纠纷案--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止儿童虐待(一)基本案情2007年,原告余某某与被告罗某离婚,婚生女孩罗某某(2001年12月26日出生)由被告罗某抚养。2011年12月28日,原告向法院诉称,被告长期在外打工,女儿罗某某与祖母和大伯共同生活期间,罗某某经常遭受殴打和辱骂,且罗某某与离异的大伯同住一室,随时可能遭受性侵犯。原告向法院提供了女儿的伤情鉴定书及其要求与母亲共同生活的书信等证据,并请求法院判令变更女儿罗某某由原告抚养。诉讼过程中,罗某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二)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罗某某在与被申请人余某金、罗某衡共同生活期间多次无故遭受殴打,且有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为证。申请人罗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法裁定禁止被申请人余某金、罗某衡殴打、威胁、辱骂、骚扰、跟踪申请人罗某某,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01-28 12:40:3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28日 法释〔2015〕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0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及时公正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等案件,推动审判工作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就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简称巡回法庭)审理案件等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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