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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2014年12期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七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七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4〕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等五个案例(指导案例27-31号),作为第七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2014年6月26日指导案例27号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4年6月23日发布)关键词 刑事 盗窃 诈骗 利用信息网络裁判要点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诱骗他人点击虚假链接而实际通过预先植入的计算机程序窃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虚构可供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欺骗他人点击付款链接而骗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基本案情一、盗窃事实2010年6月1日,被告人郑必玲骗取被害人金某195元后,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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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2014年12期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马培德公司与阳江市邦立贸易有限公司、阳江市伊利达刀剪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马培德公司与阳江市邦立贸易有限公司、阳江市伊利达刀剪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裁判摘要】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及侵权判断时,应当以图片或者照片中的形状、图案、色彩设计要素为基本依据。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产品在采用与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之余,还附加有其他图案、色彩设计要素的,如果这些附加的设计要素属于额外增加的设计要素,则对侵权判断一般不具有实质性影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培德公司(MAPED)。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阿戈耐普吉林路530号。法定代表人:雅克·拉科卢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晓玲,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涵,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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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2014年12期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朱俊芳与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朱俊芳与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1. 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笔款项先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借款协议》,并约定如借款到期,偿还借款,《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再履行;若借款到期,不能偿还借款,则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合同、协议均依法成立并已生效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当事人之间同时成立了商品房买卖和民间借贷两个民事法律关系。该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 借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借款。对方当事人要求并通过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不违反《担保法》第四十条、《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有关“禁止流押”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344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诉人):朱俊芳,女,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 委托代理人:王珂,北京市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洪涛,北京市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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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2014-11-27 23:26:00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11-27 23:26: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已于2014年9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10月30日 法释〔2014〕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2014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5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下列事项的执行: (一)罚金、没收财产; (二)责令退赔; (三)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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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2014年11期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林承恩与李江山等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

林承恩与李江山等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裁判摘要】本案系香港股东代表香港公司向另一香港股东及他人提起的损害公司利益之诉。原告提起诉讼的基点是认为另一香港股东利用实际控制香港公司及该公司在内地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等机会,伙同他人采取非正当手段,剥夺了本属于香港公司的商业机会,从而损害了香港公司及其作为股东的合法权益。但原告所称的商业机会并非当然地专属于香港公司,实际上能够满足投资要求及法定程序的任何公司均可获取该商业机会。原告在内地子公司经营效益欠佳时明确要求撤回其全部投资,其与另一香港股东也达成了撤资协议。鉴于另一香港股东及他人未采取任何欺骗、隐瞒或者其他非正当手段,且商业机会的最终获取系另一股东及他人共同投资及努力的结果,终审判决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四终字第15号上诉人:林承恩,男, 1963年出生,汉族,香港居民,新纶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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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2014年11期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活动中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活动中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法发〔2014〕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活动中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若干规定》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2014年7月15日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活动中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若干规定为规范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活动中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工作,促进公正、高效、廉洁、文明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及其案件承办部门和办案人员在审判执行活动中应当严格执行廉政纪律,不断改进司法作风,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本院诉讼服务大厅、立案大厅、派出人民法庭等场所公布人民法院的纪律作风规定、举报受理电话和举报受理网址。第三条 在案件立案、审理程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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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2014年11期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案例1中华环保联合会、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与贵阳市乌当区定扒造纸厂水污染责任纠纷案(一)基本案情贵阳市乌当区定扒造纸厂(以下简称定扒纸厂)自2003年起经常将生产废水偷偷排入南明河或超标排放锅炉废气,多次受到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但该纸厂仍采取夜间偷排的方式逃避监管,向南明河排放污水。中华环保联合会、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定扒纸厂立即停排污水,消除危险并支付原告支出的合理费用。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清镇法院)受理案件的同时,即依原告申请采取了拍照、取样等证据保全措施,固定了证据,并裁定责令定扒纸厂立即停止排污。经法院委托贵阳市环境中心监测站对定扒纸厂排放的废水取样检测,废水中氨氮含量等指标均严重超过国家允许的排放标准,其排污口下游的南明河水属劣五类水质。经原告申请,法院协调由贵阳市两湖一库基金会从环境公益诉讼援助基金中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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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I
2014-10-31 12:53:20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10-31 12:53: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已于2014年10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10月31日 法释〔2014〕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2014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8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明确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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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X
2014-10-24 18:31:00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纠正原生效的赔偿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纠正原生效的赔偿委员会决定应如何适用人身自由赔偿标准问题的批复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10-24 18:31: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纠正原生效的赔偿委员会决定应如何适用人身自由赔偿标准问题的批复》已于2014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6月30日 法释〔2014〕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纠正原生效的赔偿委员会 决定应如何适用人身自由赔偿标准问题的批复 (2014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1次会议通过) 吉林、山东、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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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2014-10-24 18:23:00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10-24 18:23: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已于2014年4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3日 法释〔2014〕5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2014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1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程序,确保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合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对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后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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