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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10-21 16:46: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4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8月21日 法释〔2014〕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1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10-21 16:32:0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4年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8次会议、2014年6月1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4年8月12日 法释〔2014〕10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4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608次会议、2014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走私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10-21 16:29: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4年4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6月18日 法释〔2014〕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
广州珠江铜厂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中兴五金冶炼厂、李烈芬加工合同纠纷案
广州珠江铜厂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中兴五金冶炼厂、李烈芬加工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当事人基于实际交易需要而签订合同,在特定条件下会作出特定的意思表示,只要其意思表示是真实的,且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即应当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提字第153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中兴五金冶炼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和顺镇鹤峰村委会鹤峰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李烈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波,北京市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乔兆姝,北京市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珠江铜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从化市高技术产业园工业大道17号。法定代表人:谢明允,该公司董事长。委
四川省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达州广播电视大学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四川省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达州广播电视大学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应当依不动产登记簿的内容确定,不动产权属证书只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行政机关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并未注销土地登记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仍然是土地登记档案中记载的权利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法律关系中的转让人以国有土地使用证被注销、其不再享有土地使用权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一终字第1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四川省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县南外镇开发区二号南北干道鸿福新村一楼19号。 法定代表人:廖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忻,四川金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兴剑,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达州广播电视大学(达州财贸学校),住所地四川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法发〔2014〕11号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现就全面加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新形势下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重大意义1. 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是贯彻中央决定,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面临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已经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指出,要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七起保障民生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七起保障民生典型案例一、再审申请人河南省修武县郇封镇郇封村村民委员会与被申请人薛海金承包合同纠纷案(一)基本案情2009年12月30日,薛海金与河南省修武县郇封镇郇封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郇封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承包郇封村北地工业区养狐场进行狐狸养殖,承包期限为六年。合同履行期间,因项目开发需要对薛海金养狐场用地进行征迁。郇封村委会在双方对搬迁补偿费用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且薛海金不在场的情况下,于2011年3月5日对薛海金养狐场进行了强制搬迁,造成薛海金损失。(二)裁判结果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郇封村委会与薛海金签订的承包合同第七条约定,薛海金在承包期内,如遇上级政策性项目,薛海金应服从规划。依据该约定,薛海金养狐场土地被纳入修武县产业聚集区整体规划范围内,符合双方约定的承包合同的解除条件,郇封村委会享有解除权。但郇封村委会应当通知薛海金,并应根据养狐场正常养殖需要,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管辖1. 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2.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地”,包括犯罪的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一)一人犯数罪的;(二)共同犯罪的;(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四)多个犯罪嫌疑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网络犯罪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网络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现就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网络犯罪案件的范围1. 本意见所称网络犯罪案件包括:(1)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案件;(2)通过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实施的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案件;(3)在网络上发布信息或者设立主要用于实施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针对或者组织、教唆、帮助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的犯罪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维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维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案例1孟健诉广州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海南养生堂药业有限公司、杭州养生堂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违规使用添加剂的保健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消费者有权请求价款十倍赔偿(一)基本案情2012年7月27日、28日,孟健分别在广州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民公司)购得海南养生堂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养生堂公司)监制、杭州养生堂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养生堂公司)生产的“养生堂胶原蛋白粉”共7盒合计1736元,生产日期分别为2011年9月28日、2011年11月5日。产品外包装均显示产品标准号:Q/YST0011S,配料包括“食品添加剂(D-甘露糖醇、柠檬酸)”。各方当事人均确认涉案产品为普通食品,成分含有食品添加剂D-甘露糖醇,属于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孟健因向食品经营者索赔未果,遂向广东省广州市越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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