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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期,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向我院请示,申请执行人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不接受控告材料或者接受控告材料后不予书面答复的;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公安机关不予书面答复或者明确答复不予立案,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如何处理?鉴于部分高级人民法院所请示问题具有普遍性,经研究,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特通知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控告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在接受控告材料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8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8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8〕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于欢故意伤害案等四个案例(指导案例93-96号),作为第18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2018年6月20日 指导案例93号于欢故意伤害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8年6月20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故意伤害罪/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正当防卫/防卫过当 裁判要点 1. 对正在进行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法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2. 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3. 判断防卫是否过当,应当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发布时间:2018-08-29 15:05: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8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8日 法释〔2018〕15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8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74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为公平、公正、高效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后,对需要拍卖、变卖的财产,应当在三十日内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 第二条 人民法院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8-08-07 20:49:4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已于2018年7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8月7日 法释〔2018〕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2018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6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8月10日起施行) 为服务和保障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进一步明确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具体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 (一)证券、期货交易、信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8-08-01 16:30:3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已于2018年5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7月31日 法释〔2018〕13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2018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738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保险法中财产保险合同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保险标的已交付受让人,但尚未依法办
甘肃居立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庆阳市太一热力有限公司、李昕军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
甘肃居立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庆阳市太一热力有限公司、李昕军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裁判摘要】 在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中,虽请求分配利润的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但当有证据证明公司有盈余且存在部分股东变相分配利润、隐瞒或转移公司利润等滥用股东权利情形的,诉讼中可强制盈余分配,且不以股权回购、代位诉讼等其他救济措施为前提。在确定盈余分配数额时,要严格公司举证责任以保护弱势小股东的利益,但还要注意优先保护公司外部关系中债权人、债务人等的利益,对于有争议的款项因涉及案外人实体权利而不应在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中作出认定和处理。有盈余分配决议的,在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时,在公司与股东之间即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若未按照决议及时给付则应计付利息,而司法干预的强制盈余分配则不然,在盈余分配判决未生效之前,公司不负有法定给付义务,故不应计付利息。盈余分配义务的给付主体是公司,若公司的应分配资
陕西崇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西安佳佳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陕西崇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西安佳佳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裁判摘要】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且需达到享有权益排除执行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执行异议之诉中,利益和主张相对的双方首先是案外人和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对案件事实的承认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但不能据此当然免除案外人的举证证明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6)最高法民终76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大街10号楼。 负责人:李小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香龙,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兴超,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陕西崇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紫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网络执行查控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网络执行查控工作的通知法〔2018〕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 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6〕64号)、《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执行查控和联合信用惩戒工作的意见》(法〔2014〕266号)、《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联合下发〈人民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络执行查控工作规范〉的通知》(法〔2015〕321号),维护司法权威,防范金融风险,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进一步推进人民法院和银行业金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红色经典”和英雄烈士合法权益司法保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红色经典”和英雄烈士合法权益司法保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通知法〔2018〕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以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依法保护红色经典传承和英雄烈士合法权益,倡导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教育和引导社会公众尤其是广大青少年自觉抵制“低俗、庸俗、媚俗”,抵制历史虚无主义,规范不良传播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涉及保护红色经典传承和英雄烈士合法权益纠纷案件,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以及知识产权法律等相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保护红色经典和英雄烈士合法权益的重大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涉侨纠纷多元化解试点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涉侨纠纷 多元化解试点工作的意见法〔2018〕69号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南、广东、广西、海南、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归国华侨联合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推进涉侨领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依法维护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15〕60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4号),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决定在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南、广东、广西、海南、云南等11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涉侨纠纷多元化解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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