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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2018-11-28 10:44:43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8-11-28 10:44:4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已于2018年7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5次会议、2018年10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8年11月28日 法释〔2018〕19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2018年7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5次会议、 2018年10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 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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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2018-11-18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

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

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检例第42号)【关键词】强奸罪 猥亵儿童罪 情节恶劣 公共场所当众【基本案情】被告人齐某,男,1969年1月出生,原系某县某小学班主任。2011年夏天至2012年10月,被告人齐某在担任班主任期间,利用午休、晚自习及宿舍查寝等机会,在学校办公室、教室、洗澡堂、男生宿舍等处多次对被害女童A(10岁)、B(10岁)实施奸淫、猥亵,并以带A女童外出看病为由,将其带回家中强奸。齐某还在女生集体宿舍等地多次猥亵被害女童C(11岁)、D(11岁)、E(10岁),猥亵被害女童F(11岁)、G(11岁)各一次。【要旨】1.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被害人陈述稳定自然,对于细节的描述符合正常记忆认知、表达能力,被告人辩解没有证据支持,结合生活经验对全案证据进行审查,能够形成完整证明体系的,可以认定案件事实。2.奸淫幼女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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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2018年11期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无锡湖美热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新加坡星展银行信用证纠纷案

无锡湖美热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新加坡星展银行信用证纠纷案【裁判摘要】 在受益人与开证行之间的信用证纠纷案件中,开证行以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存在不符点为由拒付信用证项下款项,是常见的抗辩理由。正确理解和适用《跟单信用证给统一惯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确立的“严格相符”审单标准,对于原产地证上关于“原产地标准”的记载足以表达该单据的功能,该证书上的相关数据能够相互印证,且能够与信用证以及信用证要求的其他单据商业发票记载的货物价格相互印证,单据之间并不矛盾的情形,应当认定开证行主张的不符点不能成立。在受益人交单相符的情况下,开证行应予付款。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32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新加坡星展银行(DBS BANK LTD.)。住所地:新加坡共和国滨海林荫道十二号滨海湾金融中心商业大楼第三座3层。代表人:苏伟立,该行执行董事。委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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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2018年11期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蜘蛛王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美国蜘蛛集团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

蜘蛛王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美国蜘蛛集团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裁判摘要】商标授权确权行政程序中,应当区分商誉的延续与商标的延续。市场主体在经营过程中积累的商誉,可以转移、延续,但是其市场经营行为并不因目的上的正当性而当然具有结果上的合法性。市场主体以转移、延续商誉为目的另行注册与原注册商标标识存在一定联系的新商标,仍然应当由商标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审核。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32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美国蜘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旺角弥敦道707-713号银高国际大厦9楼A5室。法定代表人:王永善,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涌,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宸林,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蜘蛛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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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2018年11期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8〕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8年6月1日 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工作,提高释法说理水平和裁判文书质量,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目的是通过阐明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和正当性理由,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其主要价值体现在增强裁判行为公正度、透明度,规范审判权行使,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发挥裁判的定分止争和价值引领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切实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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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2018年11期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法发〔2018〕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推动家事审判工作改革,发挥家事审判职能作用,最高人民法院自2016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选择部分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在总结试点工作基础上,现就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 准确把握改革的方向目标,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对家事审判工作的新需求新期待。 2. 牢固树立人性化的审判理念,对当事人的保护要从身份利益、财产利益延伸到人格利益、安全利益和情感利益,保护当事人隐私,注重人文关怀,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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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2018年11期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8〕13号贵州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适应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事诉讼需要,准确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合理定位四级法院民商事审判职能,现就调整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贵州省、陕西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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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I
2018年11期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法发〔2018〕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垦区残联: 残疾人是社会特殊困难群体,需要全社会格外关心、加倍爱护。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重要使命。为切实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方便残疾人参加诉讼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1. 基本要求。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诉讼两便原则和国家保障残疾人的法律、政策,坚持问题导向,因案施策,积极回应残疾人的司法需求,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方便地参与诉讼活动,不断提升为残疾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依法履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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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X
2018-10-16 11:17:19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8-10-16 11:17:19 法发〔2018〕18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印发《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依法惩治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犯罪,维护公共安全、能源安全和生态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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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2018年10期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曹晓冬与云南下关沱茶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曹晓冬与云南下关沱茶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裁判摘要】 注册商标权属于标识性民事权利,商标权人不仅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类似商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标识,更有权使用注册商标标识其商品或者服务,在相关公众中建立该商标标识与其商品来源的联系。相关公众是否会混淆误认,既包括将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商品误认为商标权人的商品或者与商标权人有某种联系,也包括将商标权人的商品误认为被诉侵权人的商品或者误认商标权人与被诉侵权人有某种联系,妨碍商标权人行使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而实质性妨碍该注册商标发挥识别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再2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曹晓冬。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波,云南方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云南下关沱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市下关镇建设西路13号。法定代表人:褚九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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