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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2022-02-21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

第三十四批指导性案例

仇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检例第136号)【关键词】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情节严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旨】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中的“英雄烈士”,是指已经牺牲、逝世的英雄烈士。在同一案件中,行为人所侵害的群体中既有烈士,又有健在的英雄模范人物时,应当整体评价为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行为,不宜区别适用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和侮辱罪、诽谤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引起广泛传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民事诉讼的,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可以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基本案情】被告人仇某,男,1982年出生,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20年6月,印度军队公然违背与我方达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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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2022-02-15 22:29:51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2-02-15 22:29:5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已于2017年5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2月14日 法释〔2022〕4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 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2017年5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8次 会议通过,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经协商,现就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认可和执行问题作出如下安排。 第一条 当事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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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2022-02-14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

第三十三批指导性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孙某某撤销缓刑监督案(检例第131号)【关键词】社区矫正监督违反规定外出、出境调查核实撤销缓刑【要旨】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机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对象等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保证社区矫正活动依法进行。人民检察院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应当综合运用查阅档案、调查询问、信息核查等多种方式,查明社区矫正中是否存在违法情形,精准提出监督意见。对宣告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结合违法违规的客观事实和主观情节,准确认定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予撤销缓刑情形。对符合撤销缓刑情形但社区矫正机构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纠正意见;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普遍性、倾向性违法问题或者有重大隐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建议。【基本案情】社区矫正对象孙某某,男,1978年9月出生,2016年7月6日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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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2022-02-09 08:35:01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2-02-09 08:3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1年12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2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7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22〕3号 为正确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过程中,错误采取财产调查、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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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2022年02期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等与夏普株式会社等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管辖权异议纠纷案

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等与夏普株式会社等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管辖权异议纠纷案【裁判摘要】 一、在确定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条件纠纷的管辖时,可以考虑当事人就涉案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磋商时的意愿范围,许可磋商所涉及的标准必要专利权利授予国及分布比例,涉案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者的主要实施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营收来源地、许可磋商地,当事人可供扣押或可供执行财产所在地等。 二、在当事人具备达成全球许可的意愿且纠纷与中国具有更密切联系时,即便当事人未达成管辖合意,中国法院仍有权依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对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条件作出裁决。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5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普株式会社(Sharp Corporation)。住所地:日本国大阪府堺市堺区匠町1番地。 代表人:野村胜明,该株式会社执行副总裁、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辉,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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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2022年02期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明发集团有限公司与宝龙集团发展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案

明发集团有限公司与宝龙集团发展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发生与合同有关的争议,既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关于仲裁的约定无效。但发生纠纷后,一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提出异议并实际参加仲裁的,应视为双方就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达成了合意。其后双方就同一合同有关争议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最高法民终4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明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前埔中路327号明发大厦30层。 法定代表人:黄焕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宝龙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嘉禾路305号宝龙中心二期405室。 法定代表人:许健康,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厦门分所,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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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2022-01-21 16:42:03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2-01-21 16:42: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已于 2021年12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1日 法释〔202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 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为正确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场所发行、交易证券过程中实施虚假陈述引发的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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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I
2022-01-13 11:27:37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2-01-13 11:27:3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已于2021年1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2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2日 法释〔2022〕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 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202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8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月20日起施行) 为妥善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正确适用惩罚性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应当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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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X
2022年01期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等与康文森无线许可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及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案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等与康文森无线许可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及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案【裁判摘要】 一、对于具有“禁诉令”性质的行为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予以审查,重点考察被申请人在域外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执行域外法院判决对中国诉讼的审理和执行是否会产生实质影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符合国际礼让原则等因素。关于被申请人在域外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执行域外法院判决对中国诉讼的审理和执行是否会产生实质影响,可以考虑中外诉讼的当事人是否基本相同、审理对象是否存在重叠、被申请人的域外诉讼行为效果是否会对中国诉讼造成干扰等。关于国际礼让原则,可以考虑案件受理时间先后、案件管辖适当与否、对域外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影响适度与否等。 二、禁止被申请人为一定行为的行为保全措施具有特殊性,如果被申请人拒不遵守行为保全裁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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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2021-12-31 23:35:01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1-12-31 23:35:01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1〕24号 (2021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6次会议、 2021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 第八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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