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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永康市联悦工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慈溪市博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永康市联悦工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裁判摘要】一、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平台内经营者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责令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恢复链接和服务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并综合考虑平台内经营者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如果不恢复是否会对平台内经营者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如果恢复对知识产权人可能造成的损害是否会超过维持有关措施对平台内经营者造成的损害,如果恢复是否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还存在不宜恢复的其他情形等因素,作出裁决。人民法院责令恢复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即应对原来采取的措施予以取消。二、平台内经营者提出前款所称行为保全申请的,应当依法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平台经营者在终审判决作出之前,不得提取其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收款账户中一定数额款项作为担保。该数额可以是平台内经营者的侵权获利,即被诉侵权产品的单
湛江喜强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与遂溪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等编制并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纠纷案
湛江喜强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与遂溪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等编制并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纠纷案【裁判要旨】就城镇总体规划可诉性而言,总体规划内容实施尚有不确定性,且需借助详细规划尤其是修建性详细规划才能实施,更需要通过“一书两证”才能得以具体化。当事人认为总体规划内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通过对实施总体规划的详细规划尤其是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异议程序以及对颁发或不颁发“一书两证”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程序寻求救济。对总体规划的监督既可以通过《城乡规划法》第十六条等规定的民主审议程序进行,也可以通过专业判断和公众参与等程序进行,但不宜通过司法审查程序监督。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104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湛江喜强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遂溪县岭北镇374省道甘岭糖厂对面。法定代表人:许称喜,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遂溪县住房和城乡规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21〕23号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以及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准确把握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的总体要求 1.正确把握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的指导思想。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的决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的决定》的通知法发〔202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本院各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21年6月8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41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6月9日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的决定(2021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41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6月16日起施行) 根据审判执行工作的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41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规则’、‘批复’和‘决定’五种。” 在第六条第三款之后增加一款作为第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法发〔2021〕17号 为深化行政诉讼制度改革,推进行政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优化行政审判资源配置,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严格规范审理复杂行政案件,依法快速审理简单行政案件,完善行政诉讼简易程序适用规则,推动电子诉讼的应用,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依法履行诉讼义务,全面提升行政审判质量、效率和公信力。 第二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行政案件,可以作为简单案件进行审理: (一)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的; (二)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 (三)不服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复议申请决定的; (四)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法发〔2021〕15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协助制度体系,促进经济融合发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结合司法实践,就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工作进行会谈协商,签署《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按照纪要精神,最高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制定本意见。 一、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上海市、福建省厦门市、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法院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破产程序的试点工作。 二、本意见所称“香港破产程序”,是指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公司条例》进行的集体清偿程序,包括公司强制清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法发〔2021〕22号 为进一步依法严厉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对其上下游关联犯罪实行全链条、全方位打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的突出问题,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地,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外,还包括: (一)用于犯罪活动的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开立地、销售地、转移地、藏匿地; (二)用于犯罪活动的信用卡的开立地、销售地、转移地、藏匿地、使用地以及资金交易对手资金交付和汇出地; (三)用于犯罪活动的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的开立地、销售地、使用地以及资金交易对手资金交付和汇出地; (四)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2-02-25 22:25: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1年12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2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2〕6号 (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1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民事案件,依法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第二编至第七编对民事关系有规定的,人民法院直接适用该规定;民法典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2-02-25 16:34: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已于2022年2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2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2月24日 法释〔2022〕7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 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 (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25日起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协商,现就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作出如下安排。 第一条 本安排所称“保全”,在内地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包括为确保受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2-02-24 16:09:3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已于2021年12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2月23日 法释〔2022〕5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0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刑法修改和司法实践,现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以下简称《解释》)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第一款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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