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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2001年04期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通知法发〔200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决定》于2001年6月30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讨论通过,并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保证新法官法的贯彻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第一、认真做好新法官法的学习、宣传工作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总结了1995年以来人民法院建设的经验,在法官的任职条件、任免程序、任职回避和对任命法官的监督、法官员额比例的确定等方面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对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官制度,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实现对法官的科学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要高度重视新法官法的学习和宣传工作,要结合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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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2001年03期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通知法发〔200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已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并自公布之日施行。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统一正确实施,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修改婚姻法的重要意义。婚姻法是关系到每个公民和每个家庭切身利益的一部重要法律。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状况、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婚姻家庭关系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此次修改婚姻法,对于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进步,将发挥重要的作用。二、各级人民法院应组织审判人员,特别是民事审判人员认真学习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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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2001年03期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四章离婚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二章 结婚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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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2001年02期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法〔200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已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9年4月23日我国正式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 ”,承诺履行该联盟公约义务。1999年6月16日和8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农业部分和林业部分也已经分别发布施行。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按照职责分工,已从1999年4月23日起受理国内外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并已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授予了植物新品种权。对植物新品种权的司法保护,是国家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新的审判职能,是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又一个新的领域。做好这项审判工作将有利于建立我国自己的植物新品种优势,为农业、林业的快速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为确保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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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2001年01期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法发〔2000〕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1年1月1日起试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试行)》)将民事案件案由分四部分。第一、二、三部分属于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案由,一般应当包括两部分: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及其争议,如买卖合同质量纠纷,但《规定(试行)》只列出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部分,而当事人的争议部分由受理法院根据当事人的具体争议确定。第四部分是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案由,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直接表述。第一审法院立案时可根据当事人的起诉确定案由。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符时,结案时以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作为确定案由的依据,例如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定为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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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2000年06期
司法文件

法官培训条例

法官培训条例法发〔2000〕24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不断提高法官的政治、业务素质,适应审判工作发展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法官培训分为任职、晋级、续职资格培训以及其他培训。拟任法官和拟任法院院长、副院长,须接受任职资格培训。晋升高级法官,须接受晋级资格培训。法官须定期接受续职资格培训。第三条 法官有依法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 法官培训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归口负责、分级实施。第五条 法官培训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第六条 拟任法官的人员以及在职法官,经过规定的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方可任职、晋级和继续履职。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第七条 法官培训实行两级管理体制。最高人民法院统一领导全国法院的法官培训工作,高级人民法院领导本辖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培训工作。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法官培训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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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2000年05期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的若干意见法发〔2000〕17号抓好基层建设,把工作的着眼点和着力点放在基层,是全面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工作的关键。这对于各级人民法院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形势不断深入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确保司法公正,更好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具有重大的意义。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对党、对人民、对历史高度负责的态度,全面加强人民法院的基层建设。一、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的总体目标和原则1、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飞速发展的进程中,基层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和法院司法改革等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长期以来,基层人民法院积极克服各种困难,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累了许多经验,丰富了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民司法工作的理论和实践。事实证明,基层人民法院和绝大多数人民法官能够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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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I
2000年05期
司法文件

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试行)

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试行)(2000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3次会议通过)法发〔2000〕16号为了提高法官队伍的素质,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办法。一、选任工作原则(一)依法实施;(二)德才兼备;(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四)动态管理,优胜劣汰;(五)坚持民主集中制。二、审判长的配备各级人民法院审判长的配备数额,应当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参考本院合议庭的数量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长的配备数额,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地方人民法院审判长的配备数额,由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审判长一般由审判员担任。优秀的助理审判员被选为审判长的,应当依法提请任命为审判员。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时,依照法律规定担任审判长。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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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X
2000年05期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2000〕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现就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以及其他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时,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协助办理查询事宜,不需办理签字手续,对于查询的情况,由经办人签字确认。对协助执行手续完备拒不协助查询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处理。人民法院对查询到的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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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2000年05期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2000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4次会议通过)法发〔2000〕14号第一条 为了使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行政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第三条 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一)当事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二)当事人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的;(三)当事人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确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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