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rch

按 ESC 键关闭搜索

最新发布

最新发布

I
2002年02期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问题的通知法〔2002〕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近来,发现少数高级人民法院在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时违反我院法发〔1999〕11号《关于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所受理的案件争议标的数额大大低于规定标准,以致上诉至我院的案件数量有所上升,影响了办案效率及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为此,我院再次重申,各高级人民法院应严格执行上述《通知》,对于没有依照《通知》规定受理案件的做法应立即予以纠正。对于继续不按《通知》规定受理的案件,我院将作发回重审处理。特此通知。2002年2月1日

›
II
2002年02期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管理规定》和《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规划》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管理规定》和《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规划》的通知法发〔200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管理规定》和《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规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级人民法院要根据《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管理规定》及上级法院制定的管理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管理使用的相关规章制度,保证计算机网络系统运行安全并充分发挥作用。各高级人民法院要按照《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规划》的要求,结合当地的实际,制定本辖区内各级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的具体计划和实施方案,一并下发执行。2002年1月29日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对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的管理

›
III
2002年02期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规定(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规定(试行)》的通知法发〔200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规定(试行)》已于2001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现将《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2002年1月8日人民法院法槌使用规定(试行)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现就人民法院法槌使用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审判法庭开庭审理案件时使用法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时,由审判长使用法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由独任审判员使用法槌。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使用法槌:(一)宣布开庭、继续开庭;(二)宣布休庭、闭庭;(三)宣布判决、裁定。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法槌:(一)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违反《

›
IV
2002年02期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法官袍穿着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法官袍穿着规定》的通知法发〔200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人民法院法官袍穿着规定》已于2002年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8次会议通过,现将《人民法院法官袍穿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2002年1月24日人民法院法官袍穿着规定为增强法官的职业责任感,进一步树立法官公正审判形象,现就法官袍穿着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 人民法院的法官配备法官袍。第二条 法官在下列场合应当穿着法官袍:(一)审判法庭开庭审判案件;(二)出席法官任命或者授予法官等级仪式。第三条 法官在下列场合可以穿着法官袍:(一)出席重大外事活动;(二)出席重大法律纪念、庆典活动。第四条 法官在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外的其他场合,不得穿着法官袍,其他人员在任何场合不得穿着法官袍。第五条 暂

›
V
2002年01期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法发〔200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规范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2001年11月16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第三条 司法鉴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独立、公开;

›
VI
2002年01期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2001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7次会议通过)法发〔200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国务院《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进行司法保护,是人民法院的一项新的审判任务。做好这项审判工作,将对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鼓励集成电路技术的创新,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确保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公正审判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下简称布图设计)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涉及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受理案件的范围人民法院受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

›
VII
2002年01期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关于《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关于《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第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修正案的规定,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和规范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提高和保障法官、检察官、律师队伍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第三条 国家司法考试应当公平、公正。第四条 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组成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司法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第五条 国家司法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第二章 考

›
VIII
2002年01期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了惩治恐怖活动犯罪,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对刑法作如下补充修改:一、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修改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将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三、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
IX
2001年06期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1年10月27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公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第五章 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
X
2001年06期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正。2001年10月27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著作权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第二节著作权归属第三节权利的保护期第四节权利的限制第三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第四章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第一节图书、报刊的出版第二节表演第三节录音录像第四节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第五章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

›
共 2323 条
前往
页

全国咨询热线

微信咨询

微信二维码

在线咨询

首页搜索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