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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海事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海事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接上期)五、海事审判程序类样式之三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变更当事人决定书(××××)××法×初字第××号×××:本院在审理……(写明当事人与案由)一案中,当事人×××(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的保险人×××(写明申请人名称)以已支付了承保范围内的全部理赔款项为由,要求变更当事人(或作为共同当事人参加诉讼),以代位行使×××(写明当事人名称)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准许或不准许申请人申请的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的申请,当事人×××退出诉讼,申请人×××变更为原告。(符合共同诉讼条件的,前一句则写为:“申请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不符合代位条件的,则将上述决定内容改写为:“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各项审判工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各项审判工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通知法〔2003〕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根据党中央关于今年的工作部署和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国务院确定将继续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并于最近召开了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在总结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提出了今后五年的工作目标和今年的工作重点。充分发挥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依法严惩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分子,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为此,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大意义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犯罪案件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犯罪案件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公通字[2002]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2002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信息产业部等部门在北京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当前打击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犯罪专项行动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现将会议形成的《办理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犯罪案件联席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03年4月22日办理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犯罪案件联席会议纪要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不仅扰乱国际电信市场的管理秩序,造成国家电信资费的巨大损失,而且严重危害国家信息安全。2000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法〔2003〕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02年4月4日国务院公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于妥善解决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具有重要意义。现就人民法院参照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条例施行前已经按照民法通则、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审理的民事案件,依法进行再审的,不适用条例的规定。二、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因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惩戒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惩戒规定的通知法发〔2003〕5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为深入贯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精神,坚定不移地把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继续推向深入,更好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全国法院必须进一步认真学习、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惩戒规定,大力加强权力监督制度和纪律约束机制建设。一、充分认识严肃纪律的必要性。严肃法官队伍的纪律,既是建立一支高素质法官队伍的需要,也是司法工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的保证。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的法官队伍,强化权力监督制度和纪律约束机制是关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关于惩戒的规定,是强化法院内部监督,约束和规范法官职务行为的基本法,广大法官必须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海事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海事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法发〔200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海事法院: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诉法》),进一步规范海事审判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8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海事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以下简称《样式》)。现发给你们,望在海事审判工作中遵照执行。现将有关学习贯彻事项通知如下:一、要深刻领会学习贯彻《样式》的重要意义,真正把《样式》运用到海事审判实践中去,实现海事诉讼文书样式统一。制发《样式》是全面贯彻《海诉法》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海事审判工作应对“入世”,贯彻世贸组织法制统一性原则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实践“公正与效率”法院工作主题的重要体现。抓好这项工作,对于统一海事司法活动,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树立人民法院的高大形象,提升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切实维护刑事被告人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现将这两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充分认识贯彻执行这两个文件的重要意义。对于被告人认罪的案件试行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方式、充分适用简易程序等,有针对性地解决了庭审重点不突出,庭审质量和效率不高等问题,有利于强化庭审功能,确保司法
晓星香港有限公司诉中国船务代理公司防城港公司等提单侵权纠纷上诉案
晓星香港有限公司诉中国船务代理公司防城港公司等提单侵权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民四终字第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晓星香港有限公司(原名晓星物产香港有限公司) HYOSUNG(HK) LTD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环皇后大道中9号25楼2504室。法定代表人:朴赞善(PARK CHAN SUN ),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南江,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子程,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船务代理公司防城港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外贸大厦2楼。法定代表人:欧恩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巍,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外运广西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七星路137号。法定代表人:欧恩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巍,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云怡,北京市天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十三号主席令公布)为了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行为,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对刑法作如下修改和补充:一、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修改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在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市信用社清理整顿期间相关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市信用社清理整顿期间相关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02〕2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维护国家金融秩序,配合国家清理整顿城市信用社的工作,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就人民法院审理城市信用社清理整顿期间相关民事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依照国务院《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的规定,城市信用社被撤销后,对以其为被告而起诉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应当告知当事人依照《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的规定申报债权;已经受理的,中止审理,待清算组成立后,人民法院可以以清算组为诉讼当事人恢复审理。以被撤销的城市信用社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尚未执行的,不予执行;已经开始执行的,终止执行。二、当事人对被撤销的城市信用社的清算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清算组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三、对以停业整顿的城市信用社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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