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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2001年06期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引咎辞职规定(试行)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引咎辞职规定(试行)通知》法发〔2001〕21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现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引咎辞职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本件同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纪委和政法委,请各高级人民法院代送。2001年11月6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引咎辞职规定(试行)第一条 为了深化干部制度改革,完善法院领导干部管理制度,确保法院领导干部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引咎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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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2001年06期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依法及时交付罪犯执行刑罚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依法及时交付罪犯执行刑罚问题的通知法〔2001〕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据有关部门反映,一些地方法院在交付罪犯执行刑罚的问题上,存在不严格执法的现象。有的法院对于判决前未羁押,判决生效后需要羁押执行刑罚的罪犯,未依法予以羁押并及时交付执行;有的法院在判决生效后的较长时间不向有关机关发出执行通知书等,导致一些罪犯逃脱法律惩罚,个别罪犯甚至重新犯罪,危害社会,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为了严肃执法,现就人民法院交付罪犯执行刑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提高对交付罪犯执行刑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在刑事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以后,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将应当收监执行的罪犯交付有关机关执行,是确保生效裁判得以执行,维护法律尊严的必然要求,也是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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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2001年06期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法〔2001〕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近来,各级人民法院陆续依法受理了一批华融、长城、信达、东方等四家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的案件。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反映,涉及四家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此类案件数量多、标的大,所需交纳的诉讼费用数额也很大,要求适当给予减免。为了支持国家金融体制改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减轻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过程中的费用负担,使这部分不良资产得以尽快依法处置,现对审理此类案件交纳的诉讼费用等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属上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提起诉讼(包括上诉和申请执行)的案件,其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和申请保全费,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计算,减半交纳。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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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2001年05期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和改制案件中切实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的紧急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和改制案件中切实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的紧急通知法〔2001〕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了确保在审理企业破产和改制案件时严格适用法律,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坚决抵制、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干扰,有效制止逃废、悬空债务现象,现就人民法院当前审理企业破产和改制案件中应当特别注意的几个问题紧急通知如下:一、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和改制案件,是运用司法手段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社会信用,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方面,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配备政治强、业务精的审判人员积极而慎重地审理好每一件企业破产和改制案件。院领导要亲自过问,审理任务重的法院要组织专门的合议庭。各中、高级人民法院对本辖区内影响较大的案件,要随时了解情况,对于典型案件和重大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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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2001年05期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置第六批实施撤销、重组信托投资公司所涉民商事纠纷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置第六批实施撤销、重组信托投资公司所涉民商事纠纷案件的通知法〔2001〕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配合国务院清理整顿信托投资公司工作,我院已经先后公布了五批清理整顿信托投资公司的名单以及对所涉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处理意见。现公布第六批清理整顿的信托投资公司名单(名单附后),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对名单所列的信托投资公司及其开办的分公司、办事处和正在营业的证券营业部为被告的民商事纠纷案件,仍按照以前通知规定的精神暂缓受理或中止执行,暂缓受理或中止执行的期限至2002年2月6日。执行中如遇特殊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协调解决。2001年8月21日附:涉及第六批撤销、重组信托投资公司名单江苏省一、江苏联合信托投资公司(撤销)二、江阴市信托投资公司(撤销)三、常州市信托投资公司(撤销)四、武进市信托投资公司(撤销)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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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2001年05期
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和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现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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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2001年05期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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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I
2001年04期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 一 章 总则第 二 章 职责第 三 章 义务和权利第 四 章 法官的条件第 五 章 任免第 六 章 任职回避第 七 章 法官的等级第 八 章 考核第 九 章 培训第 十 章 奖励第 十一章 惩戒第 十二章 工资保险福利第 十三章 辞职辞退第 十四章 退休第 十五章 申诉控告第 十六章 法官考评委员会第 十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法官的素质,加强对法官的管理,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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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X
2001年04期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知法〔2001〕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2001年6月19日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2001年6月15日)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合同法的颁布与施行,结束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三部合同法并存的局面,实现了三部合同法的统一。我国合同法律制度发生了重大变革。根据合同法规定,技术合同法被废止,其主要内容已被吸收在合同法分则的第十八章技术合同中。与之相适应,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技术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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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2001年04期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前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前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通知法〔2001〕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对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以下统称事务所)的对原事务所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通知如下:对原事务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应由其开办单位在所接收的原事务所的剩余财产和风险基金范围内承担清算责任。但如开办单位将原事务所的剩余财产和风险基金留给脱钩改制后的新事务所,则应当由新事务所在所接受的资产范围内对原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2001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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