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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4〕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2004年5月18日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行政审判涉及的法律规范层级和门类较多,立法法施行以后有关法律适用规则亦发生了很大变化,在法律适用中经常遇到如何识别法律依据、解决法律规范冲突等各种疑难问题。这些问题能否妥当地加以解决,直接影响行政审判的公正和效率。而且,随着我国法治水平的提高和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行政审判在解决法律规范冲突、维护法制统一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为准确适用法律规范,确保行政案件的公正审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促进依法行政,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曾就审理行政案件适
伊莱利利公司诉豪森制药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伊莱利利公司诉豪森制药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裁判摘要]鉴定机构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对专利诉讼中有争议的技术问题进行鉴定时,应以双方当事人经过庭审质证的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作为鉴定依据。依据未经双方当事人质证或者核对的证据材料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是合法有效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2)民三终字第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美国)伊莱利利公司( Eli Lilland Compan),住所地:美国印第安纳州印第安纳波利斯市。法定代表人:傅文浩(Michael J .Muller),(美国)伊莱利利公司副首席律师。委托代理人:艾宏,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玉和,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豪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岑均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晓刚,北京市浩天律
吉林冶金设备厂诉烟台冶金研究所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
吉林冶金设备厂诉烟台冶金研究所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一、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在盖章时对部分条款作了修改,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没有提出书面异议的,应认定同意修改后的协议。二、加工承揽合同约定,承揽人应对制造、安装的设备调试合格后交付定作人的,虽然承揽人进行了多次调试,但双方没有办理设备验收手续,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已将设备调试合格,不能仅以定作人已陆续支付设备款的行为主张定作设备已调试合格。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民二提字第16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烟台冶金新材料研究所。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牡丹江路1号。法定代表人:郝广政,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翟莹,该所职工。委托代理人:赵启民,该所办公室主任。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冶金机电设备制造厂。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新山路25-2号。法定代表人:计蓬,该厂厂长。委托代理
国际华侨公司诉长江影业公司影片发行权许可合同纠纷案
国际华侨公司诉长江影业公司影片发行权许可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电影著作权人可以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自己行使或许可他人行使其著作权。在电影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中,著作权人与他人关于按比例分成收入和违约赔偿责任的约定,如不违反民法通则等法律或有关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民三终字第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国际华侨投资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东风中路363号国咨大厦21楼。法定代表人:罗广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丘升明,广东佳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骏,广州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长江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淮海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士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小河,北京市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永忠,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广州国际华侨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与原审被告江苏长江影业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法发〔2004〕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国土资源部于2004年1月15日发布了国土资发〔2004〕9号《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在《通知》发布之日起,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经过有审批权限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案件,不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未经批准而认定抵押无效。已经审结的案件不应依据该《通知》提起再审。特此通知。2004年3月23日关于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国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通知法〔2004〕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各级人民法院认真履行行政审判职责,依法审理了大量的行政案件,审查执行了大量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积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效地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各项审判工作取得显著成就,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进程中发挥了突出的作用。当前,我国行政审判工作正在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党的十六大确立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要求行政审判在建设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进程和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要求行政审判承担新的司法审查职能,行政审判领域不断拓宽,社会影响日益增大;行政审判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人民群众对行政审判工作寄予厚望,行政审判在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行为案件编号和收取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行为案件编号和收取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批复法〔2004〕17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诉前责令停止侵权案件如何编制案号和收取受理费的请示”(沪高法〔2003〕29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等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行为的案件是一类独立的新类型案件。为了便于司法统计,并正确表明这类案件的性质,应当将这类案件统一编号为“禁”字号。关于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行为案件的受理费问题,由于这类案件没有争议金额,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第三条第(五)项之规定,按每件交纳人民币500元至1000元案件受理费收取。此复。2004年2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法发〔2004〕9号为了加强对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职业纪律约束,规范法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依法履行职责,共同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第二条 法官应当严格依法办案,不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利用各种关系、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审判进行的干涉或者施加的影响。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前及其代理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宣称自己与受理案件法院的法官具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并不得利用这种关系或者以法律禁止的其他形式干涉或者影响案件的审判。第三条 法官不得私自单方面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律师不得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第四条 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如果与本案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有亲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调卷函样式》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调卷函样式》的通知法发〔200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规范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如不能及时作出中止原判决执行的再审裁定,应在调取原审卷宗时通知执行法院或有关执行机构暂缓对原判决的执行,直至再审裁定作出为止。现将我院制定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调卷并暂缓执行函的样式印发给你们,请参照办理。2004年3月9日样式之一_____人民法院调卷函(审理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用)()字第 号_____人民法院:_____人民检察院对___人民法院()字第 号判决的__________(写明当事人及案由)_____纠纷一案提出抗诉。请你院自接本函之日,即通知下级执行法院、本院执行机构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 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修改为“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之后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这一自然段相应地修改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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