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rch

按 ESC 键关闭搜索

最新发布

最新发布

I
2004年08期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农业发展银行青海分行营业部诉青海农牧总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

农业发展银行青海分行营业部诉青海农牧总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前,债权人已在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对其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债权继续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保证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民二终字第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青海省分行营业部。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南关街57号。负责人:周海文,该营业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福祥,青海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省农牧生产资料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建国路23号。法定代表人:张海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占荣,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张衍光,青海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青海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农发行营业部)

›
II
2004年08期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西能科技公司诉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委托管理资产合同纠纷案

西能科技公司诉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委托管理资产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资产管理人根据资产管理委托协议,在股市证券买卖交易中,基于商业判断而作出的正常投资行为,只要尽到了善良管理义务,不存在明显的过错,就不应承担交易损失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民二终字第1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西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科园大道科园大厦第三层306号房。法定代表人:王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安华,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法定代表人:祝幼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忠华,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陈凯,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西西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管理资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沪高民二(商)初字第1号

›
III
2004年08期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交通银行南昌分行诉赛格信托公司江西证券交易部存款支付纠纷案

交通银行南昌分行诉赛格信托公司江西证券交易部存款支付纠纷案[裁判摘要]银行将应付款划入开户单位帐户后,又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和通知,履行法定协助义务,对有关款项予以冻结和扣划的,应认定已履行了付款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民二提字第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交通银行南昌分行,住所地南昌市永叔路25号。负责人:刘茂贵,行长。委托代理人:姚建新,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唐绍钧,北京伟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江西证券交易营业部,住所地南昌市苏圃路181号。负责人:吴雅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俊涛,该单位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艾建华,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交通银行南昌分行(下称南昌交行)为与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江西证券交易营业部(下称海南赛格江西证交部)存款支付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IV
2004年07期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建行浦东分行诉中基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建行浦东分行诉中基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有争议的合同文本经司法鉴定认定,一方当事人的签名系伪造,印章系变造,且经当事人举证和人民法院查证,均不能证明变造的印章为该当事人自己加盖或授意他人加盖,也不能证明该当事人有明知争议合同文本的存在而不予否认、或者在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过变造印章、或者明知他人使用变造印章而不予否认等情形,故不能认定或推定争议合同文本为该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民二终字第1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星园三区16-17号楼。法定代表人:薛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子鹤,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潘修平,北京市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东路201号。负责人:谢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翔,该行职员。委托代理

›
V
2004年07期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香港绿谷投资公司诉加拿大绿谷(国际)投资公司等股权纠纷案

香港绿谷投资公司诉加拿大绿谷(国际)投资公司等股权纠纷案[裁判摘要]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变更必须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应根据主管部门审批的结果确定股东的身份。当事人认为股权变更不当并要求变更审批结果的,应通过行政诉讼解决。当事人就此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变更其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股权的,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2)民四终字第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绿谷(国际)投资与管理有限公司( GREEN VALLEY(IN -TERNATIONAL)INVESTMENT&MAN-AGEMENTLTD.)。住所地,加拿大安大略省威洛戴尔威洛海兹街3号(#3 WILLOWHEIGHTS COURT WILLOWDALE,ON-TARIO,CANADA)。法定代表人:郝晓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志洪,北

›
VI
2004年07期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法〔2004〕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机构改革方案》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关于内设机构及其职能的有关规定,本院立案庭、审判监督庭、民事审判第三庭、民事审判第四庭、行政审判庭分别承担相应案件的审判监督职能。在开展审判监督工作中,除与对口业务庭发生工作联系外,还需与各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审判监督庭及其他业务庭发生工作联系。由于上下级法院内设机构的职能分工不尽一致,当前在工作协调上遇到一些困难,影响了审判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为认真贯彻司法为民要求,确保“公正与效率”的实现,加强审判监督工作,特通知如下:一、本院有关业务庭审查后要求高级人民法院复查并报送复查结果的申诉或者申请再审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限定的期限内进行复查并依法处理,对申诉人或者再审申请人作出书面

›
VII
2004年07期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大对涉及重大公共安全事故等案件的审判力度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大对涉及重大公共安全事故等案件的审判力度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法〔2004〕1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一段时间以来,各地连续发生一些重大公共安全事故,特别是火灾、公众聚集场所人员死亡、危险化学品泄露、爆炸、道路交通等事故,以及假冒伪劣商品损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案件,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重大损失,影响了社会秩序。对于已经发生的重大公共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隐患,国家有关部门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予以处理和防范。一些构成犯罪的案件或者民事、行政案件已诉至人民法院,进入司法程序处理。为切实做好此类案件的审判工作,依法维护公共安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人民法院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认识审理好涉及重大公共安全事故等案件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公共安全关

›
VIII
2004年07期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惩处生产销售伪劣食品、药品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惩处生产销售伪劣食品、药品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通知法〔2004〕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全国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及时依法惩处了一大批各种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分子,维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前不久,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要求,进一步加大整治工作力度,紧紧抓住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以开展食品卫生专项整治、打击“血头血霸”和非法采血供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为重点,扎扎实实推进今年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5月13日国务院召开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

›
IX
2004年07期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各高、中级人民法院开展减刑、假释工作专项大检查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各高、中级人民法院开展减刑、假释工作专项大检查的通知法〔2004〕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了进一步贯彻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维护司法公正,保证刑罚的正确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国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开展减刑、假释工作专项大检查。现将大检查的工作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一、大检查的目的、意义减刑、假释是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要刑罚执行制度,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减刑假释工作关系到刑罚的执行和对罪犯的改造,关系到维护监管场所的监管秩序,关系到服刑人员的切身利益。多年来,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人员少、审判任务繁重的情况下,严格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了大量的减刑、假释案件,为改造罪犯、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

›
X
2004年06期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法发〔2004〕14号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安全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安全检查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依法防止限制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进入审判场所,保证参加庭审活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第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的安全检查工作应坚持严格、细致、文明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助。司法警察在执行安全检查时,必须按规定着装,高度警惕,警容严整,一般情况下不少于两个人,安全检查工作量大时应适当增加人员。第四条 各级法院审判法庭应配备安全检查门、手持金属探测器、物品柜等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有条件的法

›
共 2323 条
前往
页

全国咨询热线

微信咨询

微信二维码

在线咨询

首页搜索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