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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荣兰诉海科公司等清偿债务纠纷案
何荣兰诉海科公司等清偿债务纠纷案[裁判摘要]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为了避免债务人重复履行、错误履行债务或加重履行债务的负担。债权人以登报的形式通知债务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只要债权人实施了有效的通知行为,债权转让就应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民一终字第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市海科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郝纯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杨晓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忠杰,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荣奎,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荣兰,女,196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燕子山小区北区6号楼。委托代理人:于杰,女,197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玉函路36号。委托代理人:于福顺,男,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燕子山东路52号。原审被告:东营水
李伏运请求国家赔偿案
李伏运请求国家赔偿案[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以后,属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予赔偿的部分,当时没有规定的,应参照国家赔偿法规定按作出赔偿决定时的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2003)法委赔字第3号赔偿请求人:李伏运,男,1946年7月18日生,汉族,河南省长垣县人,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线街27号铁十二局物资处宿舍。赔偿义务机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李玉臻,院长。赔偿请求人李伏运于1999年6月6日以再审被宣告无罪为由,请求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其被侵犯人身自由3118天的赔偿金;赔偿500天的误工费、医药费207
济南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怀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济南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怀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本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08次会议讨论决定)[裁判摘要]被告人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多次索贿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且为逃避法律制裁,在有关部门查处其涉嫌经济犯罪期间,仍继续向他人索贿,将索取的巨额贿赂用于企图阻止有关部门对其经济犯罪问题的查处,受贿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4)刑复字第15号被告人王怀忠,男,1946年8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毫州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安徽省九届人大代表(2002年9月28日被罢免),曾任中共安徽省阜阳地委副书记、阜阳地区行政公署专员、中共阜阳地委书记、中共阜阳市委书记。住安徽省合肥市舒城路2号3栋102室。2002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在押。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怀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
建设银行合肥市新站开发区支行诉安徽新长江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建设银行合肥市新站开发区支行诉安徽新长江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对于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无效而适用合同法有效的,应适用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民二终字第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85号。法定代表人:包先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岩,北京市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世贾,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合肥市新站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开发区万事达广场1号楼。负责人:王保安,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耿建生,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万晓蓓,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徽新长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合肥市新站开发区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法发〔200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各地法院行政案件案由的确定和表述不尽一致,有些法院在这方面作了积极的探索,积累了一些经验。为规范行政案件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和行政案件的特点,结合行政审判实践经验,现就有关行政案件案由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各级人民法院试行:一、行政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行政案件的案由分为:作为类案件、不作为类案件、行政赔偿类案件。其确定方法如下:(一)作为类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确定作为类案件案由的基本方法是划分案件的类别,以行政管理范围为“类”,以具体行政行为种类为“别”进行构造。案由的结构应当具备以下两个要素:1.行政管理范围。行政管理范围是指行政主体代表国家管理行政事务的领域。以行政管理范围作为行政案件案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省、自治区建设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为保证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依法及时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时,需要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法发〔200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制度实施办法》系《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法释〔2002〕8号)的配套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本辖区人民法院,并认真组织贯彻执行,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2004年2月9日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社会鉴定资源,保障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制度,提高对外委托和组织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制度,指人民法院经事前审查、批准、公示程序,将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社会鉴定人(含自然人、法人)列入本级法院的鉴定人名册。人民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高检会〔200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烟草专卖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2003年12月23日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犯罪行为严重破坏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2001年以来,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联合开展了卷烟打假专项行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法发〔2003〕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贯彻实施,进一步规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活动,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0次会议决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制定、下发《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以下简称《样式》)。现将该《样式》发给你们,望基层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参照执行。《样式》在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2003年12月19日 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试行) 目录 1.口头起诉登记表 2.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3.申请转入普通程序呈批表 4.转换程序通知书(一)(人民法院决定用) 5.转换程序通知书(二)(当事人申请用) 6.传票 7.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的通知法发〔2003〕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计划单列市中级法院:为了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为民措施,进一步方便人民群众诉讼,促进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避免因行使权利或者履行义务不当而带来不利的裁判后果,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各级人民法院诉讼风险提示经验、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统一适用的《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提示书》)文本。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02次会议讨论通过了该《风险提示书》文本,现予公布。为充分发挥《风险提示书》便民、护民的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注意做好宣传工作。《风险提示书》中载人的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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