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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2005年04期
法律

反分裂国家法

反分裂国家法(2005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第三条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统一,是中国的内部事务,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的干涉。第四条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第五条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基础。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最符合台湾海峡两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国家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实现和平统一。国家和平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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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2005年04期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为了加强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进行诉讼的需要,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决定:一、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二、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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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2005年04期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一、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三)卡的;“出售、为他人提供伪造的(四)购买、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二、将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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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2005年04期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中青基业发展中心诉平原总公司期货交易纠纷案

中青基业发展中心诉平原总公司期货交易纠纷案【裁判摘要】期货交易会员单位,违反期货交易章程的规定,私自将交易席位租借他人,应对租借席位的交易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交易所依据交易规则先期代为承担违约责任后,有权向违约会员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经终字第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青基业投资发展中心。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大同路华能大厦七楼。法定代表人:唐荣汉,该发展中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盛旸,该发展中心职员。委托代理人:李镝,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平原实业发展有限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西外乡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刘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龙,四川致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四川和正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一段118号6楼。法定代表人:邹辉,该公司董事长。原审第三人:陈正正,现下落不明。上诉人中青基业发展中心、四川平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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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2005年04期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浙江金华市自来水公司诉江西三清山管委会联营建设索道纠纷案

浙江金华市自来水公司诉江西三清山管委会联营建设索道纠纷案【裁判摘要】当事人以同一标的先后与他人签订两个协议,两个协议内容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符合合同生效条件的,不能因前协议有效而认定后协议无效,或认定前、后协议存在效力上的差异。当事人因履行其中一个协议而对另一个协议中的对方当事人构成违约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民二终字第 197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江西三清山索道法定代表人:陈斌,该公司董事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上饶三清山南山外委托代理人:尚金泉,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黄启力,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金华市自来水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八一南街415号。法定代表人:吴立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家云,该公司工程师。委托代理人:温兴斌,浙江创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亚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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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2005年03期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万顺公司诉永新公司等合作开发协议纠纷案

万顺公司诉永新公司等合作开发协议纠纷案【裁判摘要】一、催告对方履行的当事人应当是守约方,处于违约状态的当事人不享有基于催告对方仍不履行而产生的合同解除权。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须以解除权成就为前提,解除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否则不能引起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民一终字第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万顺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人民路388号。法定代表人:王旭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小建,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平,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NOVELINDUSTRIESCOMPA-NY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长沙湾荔枝角道850-870号永新工业大厦12楼。法定代表人:曹其东,董事。委托代理人:崔国富,男,1945年8月8日出生,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和路司马渡巷60号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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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2005年03期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沈阳化工总公司诉本溪热电厂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沈阳化工总公司诉本溪热电厂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在诉讼调解中,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担保履行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在调解书中予以列明。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04)民一终字第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本溪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波,该市市长。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路18号。委托代理人:由靖,本溪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金伟,辽宁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化工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29号。法定代表人:崔国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林,辽宁辛西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本溪热电厂,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解放北路32号。法定代表人:腾以先,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王伟,辽宁新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本溪市集中供热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解放北路32号。法定代表人:腾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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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I
2005年03期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证据文书样式(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证据文书样式(试行)法发〔2004〕26号目 录1.受理通知书2.参加诉讼通知书3.应诉通知书4.行政案件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告知书5.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告知书6.举证通知书(供被告举证使用)7.举证通知书(供原告、第三人举证使用)8.通知书(准许延长举证期限)9.通知书(不予准许延长举证期限)10.通知书(因公告送达变更举证期限)11.通知书(准许/不予准许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证据)12.通知书(二审指定原审被告补充证据期限)13.通知书(人民法院依职权组织交换证据)14.通知书(准许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15.决定书(不予准许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16.复议决定书(驳回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复议申请)17.复议决定书(撤销原决定)18.通知书(调取证据)19.通知书(证据保全担保)20.行政裁定书(证据保全)21.通知书(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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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X
2005年03期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法发〔2005〕1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做好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设立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指导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包括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三条 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政工部门负责。政工部门应设立非常设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人民陪审员的人事管理工作。第四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管理部门。第二章 名额确定第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案件数量及特点、人口数量、地域面积、民族状况等因素,并结合上级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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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2005年02期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法〔 2004〕2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对此,党中央高度重视,国务院也建立了部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于2004年8月23日召开了全国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电视电话会议,10月29日下发了国办发〔2004〕78号《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应当在三年内完成清欠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任务,对2003年年底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要在2005年春节前清偿,并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解决。11月29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部际工作协商会议又下发了建市电〔2004〕57号《关于抓紧做好农民工工资偿付工作的通知》。各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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