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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馨源公司诉全威公司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桂馨源公司诉全威公司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时,转让人虽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在诉讼前已经取得该证的,应认定转让合同有效。当事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未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对转让土地的投资开发未达到投资总额 25%以上的,属转让标的瑕疵,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民一终字第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柳州市全威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石路153号。法定代表人:刘全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旷,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茂隆,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柳州超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长青路29号。法定代表人:覃锦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茂隆,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旷,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
中银香港公司诉宏业公司等担保合同纠纷案
中银香港公司诉宏业公司等担保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一、涉外合同的当事人选择解决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规避了我国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其约定不发生法律效力。二、对外担保合同未按规定在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法应认定无效。对于造成合同无效,主债权人及担保人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民四终字第 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宏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天山路25号宏业大厦6楼。法定代表人:桂真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晓伟,北京市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环花园道一号中银大厦14楼。代表人:和广北,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张守志,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尧志,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经济特区新业发展有限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抢劫、抢夺是多发性的侵犯财产犯罪。1997年刑法修订后,为了更好地指导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劫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夺解释》)。但是,抢劫、抢夺犯罪案件的情况比较复杂,各地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仍然遇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为准确、统一适用法律,现对审理抢劫、抢夺犯罪案件中较为突出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提出意见如下:一、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根据《抢劫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法〔2005〕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了深化金融改革,规范金融秩序,本院先后下发了《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和《关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最近,根据国务院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了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为了维护金融资产安全,降低不良资产处置成本,现将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收购、处置不良资产发生的纠纷案件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国有商业银行(包括国有控股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贷款,或者金融资产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上海海事法院管辖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相关的海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上海海事法院管辖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相关的海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通知法〔2005〕66号辽宁省、山东省、湖北省、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天津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各海事法院:经上海市司法局批准并登记,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于2003年1月8日在上海市正式挂牌成立并开始受理海事仲裁案件。为了明确相关案件的管辖分工,加强海事仲裁司法监督工作,方便当事人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指定上海海事法院管辖涉及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的海事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和申请撤销其海事仲裁裁决的案件。特此通知。2005年5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法〔 2005〕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根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实际工作的需要,我院制定了《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同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人民法院内部分工。人民法院收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申请,由立案庭登记后及时移交行政审判庭审查,由行政审判庭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人民法院裁定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由行政审判庭执行。二、关于费用的收取。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案件,每件收取一万元以下受理费。冻结期满后需要继续冻结的,不再收取受理费。采取冻结措施的实际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各地在执行中对遇到的问题应当认真进行研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通知法〔 2005〕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3月31日,国务院召开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总结了2004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情况,对2005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进行了部署,要求突出重点,落实责任,进一步推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深入扎实开展。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配合做好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去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巩固和深化了整规工作的阶段性成果,市场经济秩序继续向好的方向发展。各级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各种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活动,有力地打击了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遏制了违法犯罪行为蔓延的势头,继续为市场经济秩序的根本好转提供
邢台市人民检察院诉路国平故意杀人案
邢台市人民检察院诉路国平故意杀人案【裁判摘要】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但鉴于本案系民事纠纷引发,双方在起因上均有一定过错,且被告人在羁押期间有制止他人自杀的情节,对其判处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4)刑复字第160号被告人路国平,男,1979年8月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沙河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沙河市高店村。2000年4月17日被逮捕。现在押。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路国平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02年6月22日以(2002)邢刑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路国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路利国(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
东方公司广州办事处诉中山市工业原材料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东方公司广州办事处诉中山市工业原材料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对于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质证。经质证后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民二终字第2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东风西路197号国际金融大厦东座十七楼。负责人:张子艾,该办事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光明,该办事处职员。委托代理人:季向红,北京博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工业原材料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三路京华酒店。法定代表人:卢侣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雄威,广东公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贺四平,广东公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城乡建设发展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华柏路23号。法定代表人:李润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倩媚,广东
君信创业公司诉绿谷伟业公司等出资合同纠纷案
君信创业公司诉绿谷伟业公司等出资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均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对案件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承担举证不力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民二终字第2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夏君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开发区科技街7号101室。法定代表人:侯羽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磊,金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绿谷伟业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四川北路1688号2615室。法定代表人:吴同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峻岭,上海市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宁夏博尔泰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高新技术开发区4号路南15号路西。法定代表人:王忠效,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亮,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宁夏君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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