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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宁波海事法院管辖区域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宁波海事法院管辖区域的通知法〔2006〕138号辽宁、天津、山东、上海、湖北、浙江、福建、广西、广东、海南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大连、天津、青岛、上海、武汉、宁波、厦门、北海、广州、海口海事法院:为适应洋山深水港区的建设和发展,经研究,决定调整上海海事法院和宁波海事法院对洋山港及附近海域的管辖区域:洋山港及附近海域发生的海事、海商纠纷案件由上海海事法院管辖。本通知自即日起开始执行。在执行中如遇有问题,及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6月20日
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光彩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通集团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光彩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通集团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修订前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关于“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规定,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公司批准,不得擅自为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该规定的立法本意是为了防止大股东、控股股东操纵公司与自己进行关联交易,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该规定并非一概禁止公司为股东担保。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当公司债权人与公司股东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对于符合公司章程,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批准,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的担保的,可以认定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二终字第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77号。法定代表人:李若谷,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柳世杰,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
福州商贸大厦筹备处与福建佳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
福州商贸大厦筹备处与福建佳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裁判摘要】银行利息作为主债权的收益,属于法定孳息,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取得孳息的权利随着主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二终字第1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商贸大厦筹备处,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象园路72号。法定代表人:林志亮,该筹备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云英,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军芳,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佳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温泉大饭店723房。法定代表人:陈乃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金利,福建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浩,福建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福州商贸大厦筹备处(以下简称筹备处)为与被上诉人福建佳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盛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
钱碧芳、华宁公司与祝长春、华宇公司、祝明安及汪贤琛股东权纠纷案
钱碧芳、华宁公司与祝长春、华宇公司、祝明安及汪贤琛股东权纠纷案【裁判摘要】在诉讼调解程序中,经人民法院主持,由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会议,就股权转让、公司债权债务及资产的处置等问题形成的《股东会决议》,对各股东均有约束力。故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又就《股东会决议》涉及的问题提起新的诉讼时,如不属于依法应予支持的情形,则应当判令当事人各自遵守和执行股东会决议。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一终字第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钱碧芳,女,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闽清县人,住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海福巷1号51幢203室。委托代理人:赵军,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文鸿,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华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实辉巷10号-1。法定代表人:钱久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军,北
徐州市路保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与徐州市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尤安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徐州市路保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与徐州市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尤安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不服,或者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有错误,只有通过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审判决,才能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否则均应受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拘束,当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主张与该判决相反的内容,人民法院也不得在以后的判决中作出与该判决冲突的认定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民一终字第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市路保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津浦西路160号。法定代表人:李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尤安生,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张爱琴,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金山桥开发区管委办1301号。法定代表人:胡治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伯庭,
锦宫公司与广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锦宫公司与广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裁判摘要】根据仲裁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第一条的规定,在仲裁法实施后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前,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只约定了仲裁地点,未约定仲裁机构的,双方当事人在补充协议中选定了在该地点依法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依照上述规定认定仲裁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民一终字第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景德镇市锦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中路新跃大厦4楼。法定代表人:江新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耀权,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天同证券公司与健康元公司、天同证券深圳营业部证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天同证券公司与健康元公司、天同证券深圳营业部证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裁判摘要】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如果该分支机构系依法设立并领有工商营业执照,具有一定的运营资金和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交易业务的行为能力,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民二终字第1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泉城路180号5层。法定代表人:段虎,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02号信兴广场地王商业中心23楼。法定代表人:朱保国,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吉祥中路证券营业部,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吉祥中路新亚洲花园A栋会所。负责人:臧向锋,该营业部总经理。上诉人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同证券)为与被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通知法发〔2006〕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日前,中央政法委举办研讨班,集中研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问题,罗干同志就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发表重要讲话,要求在全国政法系统开展这项教育活动。根据中央政法委的总体安排,结合法院队伍思想实际和法院工作实际,现就法院系统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性,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提出的。标志着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等三项执行工作制度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等三项执行工作制度的通知法发〔2006〕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试行)》、《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人民法院执行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试行)》等三项执行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2006年5月18日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试行)为了加强和规范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案件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进行监督。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对本辖区内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进行监督。第二条 当事人反映下级法院有消极执行或者案件长期不能执结,上级法院认为情况属实的,应当督促下级法
威海鲲鹏投资有限公司与威海西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省重点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威海鲲鹏投资有限公司与威海西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省重点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裁判摘要】判断基于同一纠纷而提起的两次起诉是否属于重复起诉,应当结合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请求及其依据,以及行使处分权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如果两次起诉的当事人不同,具体诉讼请求等也不同,相互不能替代或涵盖,则人民法院不能简单地因两次起诉基于同一纠纷而认定为重复起诉,并依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对后一起诉予以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民一终字第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威海鲲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海滨北路9号。法定代表人:刘长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景红,山东华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西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沈阳路315号。法定代表人:苗延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颖,山东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山东省重点建设实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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