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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2013年10期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天津市滨海商贸大世界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天益工贸有限公司、王锡锋财产权属纠纷案

天津市滨海商贸大世界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天益工贸有限公司、王锡锋财产权属纠纷案【裁判摘要】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并经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又否认其据以提起诉讼请求的基本事实,并以此为由申请再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关于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该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对于其他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九十五条的规定,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何为“合理期限”,由人民法院结合具体案情予以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民再申字第3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天津市天益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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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2013年10期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张迪军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慈溪市鑫隆电子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无效行政案

张迪军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慈溪市鑫隆电子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无效行政案【裁判摘要】任何产品的外观设计通常都需要考虑功能因素和美学因素两个基本要素,产品的设计特征的功能性或者装饰性通常是相对而言的,因此至少存在三种不同类型的设计特征:功能性设计特征、装饰性设计特征以及功能性与装饰性兼具的设计特征。功能性设计特征是指那些在该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看来,由所要实现的特定功能所唯一决定而并不考虑美学因素的设计特征。功能性设计特征的判断标准并不在于该设计特征是否因功能或技术条件的限制而不具有可选择性,而在于在一般消费者看来,该设计特征是否仅仅由特定功能所决定,从而不需要考虑该设计特征是否具有美感。功能性设计特征对于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通常不具有显著影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2)行提字第14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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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2013年10期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于栖楚诉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强制拆迁案

于栖楚诉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强制拆迁案【裁判摘要】一、生效的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是实施强制拆迁的基础,拆迁补偿安置裁决被一审撤销后,强制拆迁不得再继续实施。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人签署的同意强制拆迁的意见,不能代替应经法定程序并应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责令限期拆迁决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2)行提字第17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于栖楚,男,汉族,1956年12月3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省府东街2号1单元附4号。委托代理人吴念平,男,汉族,1954年12月27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省府北街46号附3号。委托代理人桂艳,贵州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贵阳市都司高架桥房地产大厦。法定代表人任筑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章根香,贵州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于栖楚因诉被申请人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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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2013年10期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案例1:王长兵等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生产、销售“假白酒”案件(一)简要案情2002年,被告人王长兵开始用食用酒精掺入自来水、苞谷酒、甜蜜素等原料勾兑白酒冒充苞谷酒销售牟利。2009年3月15日上午,王长兵安排其雇员覃长江、唐永锋驾车到宜都市“杨老板”(杨大连)处购买酒精。当日17时许,覃长江、唐永锋来到杨永兵经营的宜都市聚能日化经营部,以2100元/吨的价格购买工业酒精(甲醇)3.74吨,并于当晚将酒精运回王长兵的制酒作坊。王长兵查看过磅单和其他单据后发现所购酒精系工业酒精的价格,与食用酒精的价格相差悬殊,但未核实原因。当晚,王长兵指使被告人唐倩用此次购买的工业酒精掺入自来水、苞谷酒、香精等原料勾兑成6000余千克“白酒”。从次日起至同月25日止,王长兵及被告人覃长芬共销售该批“白酒”3448千克。当地众多居民饮用该“白酒”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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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2013-09-13 17:50:00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09-13 17:50: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已于2013年7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9月5日 法释〔2013〕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2013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6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认定债务人财产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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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2013-09-13 17:45:00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09-13 17:45:0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9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3年9月6日 法释〔2013〕21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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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2013-09-02 17:09:00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09-02 17:09: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已于2013年8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8月29日 法释〔2013〕20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 (2013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7次会议通过) 为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通过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及其他财产的行为,进一步提高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与金融机构已建立网络执行查控机制的,可以通过网络实施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等措施。 网络执行查控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建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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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I
2013年09期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柏万清与成都难寻物品营销服务中心、上海添香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柏万清与成都难寻物品营销服务中心、上海添香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准确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构成侵权的前提条件。如果权利要求的撰写存在明显瑕疵,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及相关现有技术等,仍然不能确定权利要求中技术术语的具体含义,无法准确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则无法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之进行有意义的侵权对比。因此,对于保护范围明显不清楚的专利权,不应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构成侵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民申字第1544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柏万清,男,汉族,1938年7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滨河路57号C幢1单元4号。 委托代理人:刘俊仕,北京市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难寻物品营销服务中心。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丝街45号金欣苑5-2-6号。 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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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X
2013-08-12 18:51:00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08-12 18:51: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已于2013年4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7月26日 法释〔2013〕19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 (2013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3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结合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工作实际,对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的程序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自赔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办理的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 第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小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负责办理本院的自赔案件。 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赔偿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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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2013年08期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威海市鲸园建筑有限公司与威海市福利企业服务公司、威海市盛发贸易有限公司拖欠建筑工程款纠纷案

威海市鲸园建筑有限公司与威海市福利企业服务公司、威海市盛发贸易有限公司拖欠建筑工程款纠纷案【裁判摘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按照相关施工验收规定对工程及时组织验收,该验收既是发包人的义务,亦是发包人的权利。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对工程组织验收,单方向质量监督部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侵害了发包人工程验收权利。在此情况下,质检部门对该工程出具的验收报告及工程优良证书因不符合法定验收程序,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民提字第210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威海市鲸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西山北路4号。 法定代表人:王喜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晓君,山东华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威海市福利企业服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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