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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22号:魏永高、陈守志诉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
指导案例22号:魏永高、陈守志诉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11-16 00:46:00 指导案例22号 魏永高、陈守志诉来安县人民政府 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3年11月8日发布) 关键词 行政诉讼 受案范围 批复 裁判要点 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管理部门的请示作出的批复,一般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不可对此提起诉讼。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将该批复付诸实施并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行政相对人对该批复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 基本案情 2010年8月31日,安徽省来安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向来安县人民政府报送《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请示》,请求收回该县永阳东路与塔山中路部分地块土地使用权。9月6日,来安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同意收回永阳东路
指导案例21号:内蒙古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行政征收案
指导案例21号:内蒙古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行政征收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11-16 00:45:00 指导案例21号 内蒙古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 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人防行政征收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3年11月8日发布) 关键词 行政 人防 行政征收 防空地下室 易地建设费 裁判要点 建设单位违反人民防空法及有关规定,应当建设防空地下室而不建的,属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不适用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关于“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 基本案情 2008年9月10日,被告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呼市人防办)向原告内蒙古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
指导案例20号:深圳市斯瑞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坑梓自来水有限公司、深圳市康泰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指导案例20号:深圳市斯瑞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坑梓自来水有限公司、深圳市康泰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11-16 00:43:00 指导案例20号 深圳市斯瑞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 深圳市坑梓自来水有限公司、深圳市康泰蓝水 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3年11月8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 知识产权 侵害 发明专利权 临时保护期 后续行为 裁判要点 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的临时保护期内制造、销售、进口的被诉专利侵权产品不为专利法禁止的情况下,其后续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即使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不视为侵害专利权,但专利权人可以依法要求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六十九条 基本案情 深圳市斯瑞曼精
指导案例17号: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指导案例17号: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11-16 00:42:00 指导案例17号 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3年11月8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 买卖合同 欺诈 家用汽车 裁判要点 1.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发生欺诈纠纷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 2.汽车销售者承诺向消费者出售没有使用或维修过的新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该款系2013年10月25日修改,修改前为第四十九条) 基本案情 2007年2月28日,原告张莉
指导案例18号: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
指导案例18号: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11-16 00:40:00 指导案例18号 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 劳动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3年11月8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 劳动合同 单方解除 裁判要点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等级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不能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基本案情 2005年7月,被告王鹏进入原告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兴通讯)工作,劳动合同约定王鹏从事销售工作,基本工资每月3840元。该公司的《员工绩效管理办法》规定:员工半年、年度绩效考核分别为S、A、C1、C2四个等级,分别代表优秀、良好、价值观不符、业绩待改进;S、A、C(
指导案例19号:赵春明等诉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卫德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指导案例19号:赵春明等诉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卫德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11-16 00:39:00 指导案例19号 赵春明等诉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 卫德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3年11月8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 机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 套牌 连带责任 裁判要点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将机动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或者明知他人套牌使用其机动车号牌不予制止,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与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 基本案情 2008年11月25日5时30分许,被告林则东驾驶套牌的鲁F41703货车在同三高速公路某段行驶时,与同向行驶的被告周亚平驾驶的客车相
莫志华、深圳市东深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长富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莫志华、深圳市东深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长富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鉴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虽然合同无效,但施工人的劳动和建筑材料已经物化在建筑工程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有效合同处理的,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来计算涉案工程价款,承包人不应获得比合同有效时更多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235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莫志华,男,汉族,1956年8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清新县太平镇太平居委会西闸街6号。 委托代理人:朱海波,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韦宁,北京市开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东莞市长富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长富商业街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涉黄涉非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涉黄涉非犯罪典型案例案例一王同林等传播淫秽物品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王同林,男,汉族,1970年4月3日出生,某色情网站超级版主。被告人杨剑华,男,汉族,1959年10月29日出生,某色情网站超级版主。被告人黄勇,男,汉族,1989年10月31日出生,某色情网站超级版主。被告人梁伟,男,汉族,1991年9月28日出生,某色情网站超级版主。被告人王喜群,男,汉族,1975年12月21日出生,某色情网站版主。被告人李恒军,男,汉族,1990年9月13日出生,某色情网站超级版主。被告人席亮亮,男,汉族,1983年2月1日出生,某色情网站版主。被告人叶波,男,汉族,1987年6月9日出生,某色情网站超级版主。被告人郝志朋,男,汉族,1991年1月20日出生,某色情网站版主。被告人韩金波,男,汉族,1988年5月3日出生,某色情网站版主。2011年5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王同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10-08 22:34: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9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3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9月18日 法释〔2013〕24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1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对审理此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者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10-08 22:28: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已于2013年9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2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9月12日 法释〔2013〕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 (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0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如何计算的请示》(川高法〔2012〕43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予以受理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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