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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九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云洲商厦有限公司与韩凤彬、上海广播电视台、大连鸿雁大药房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再审案
内蒙古九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云洲商厦有限公司与韩凤彬、上海广播电视台、大连鸿雁大药房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再审案 【裁判摘要】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能否再行提出管辖权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此并没有明确作出规定。但根据管辖恒定原则,发回重审的案件管辖权已经确定,当事人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再申字第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内蒙古九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隆兴昌镇团结路。 法定代表人:李兰计,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万建雄,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云洲商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大木桥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孙志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洪元,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韩凤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06-27 22:03: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已于2013年5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2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6月19日 法释〔2013〕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 (2013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海事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请示》(沪高法〔2013〕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一章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海事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因此,海事法院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简单的海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06-19 17:44:0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1次会议、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3年6月17日 法释〔2013〕15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581次会议、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 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06-10 01:14: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13年5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5月31日 法释〔2013〕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13年 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7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合同一般规定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财产保险中,不同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分别投保,保险事故发生后,
河源市劳动服务建筑工程公司与龙川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河源市劳动服务建筑工程公司与龙川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并经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后,又以实际争议标的额超出原诉讼请求为由,就超出的数额另行提起诉讼,系对同一争议事实再次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民再申字第68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请人):河源市劳动服务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新市红星路163号。 法定代表人:陈芃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秀云,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申请再审人):龙川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老隆镇中山东路20号县府大院。 法定代表人:韦钦强,该县代县长。 委托代理人:姜同光,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丛松平,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河源市劳动服务建筑工程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案例1被告人郑礼桥、罗六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在牛血旺中添加甲醛保鲜获刑(一)简要案情被告人郑礼桥,男,1981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人罗六清,男,197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2010年9月,被告人郑礼桥未经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租赁民房,开始加工生产食品牛血旺,并雇用被告人罗六清共同生产。在牛血旺的加工过程中,二被告人明知甲醛对人体有害仍然添加用于保鲜。至2011年3月17日案发,郑礼桥、罗六清累计加工生产含有甲醛的牛血旺50万余斤,并销往当地各农贸市场,销售金额12.5万元。(二)裁判结果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郑礼桥、罗六清在生产、销售的牛血旺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甲醛,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郑礼桥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05-08 16:48: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已于2013年4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5月2日 法释〔2013〕13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 (2013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575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粤高法〔2012〕44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保险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鉴于出口信用保险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适用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出口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05-06 16:30:0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6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3年5月2日 法释〔2013〕12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6次会议、 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2年8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录第一编 总 则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 管辖第一节 级别管辖第二节 地域管辖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 审判组织第四章 回避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第一节 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04-27 16:47:0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4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5次会议、2013年4月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2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4月23日 法释〔2013〕10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575次会议、2013年4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 检察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敲诈勒索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敲诈勒索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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