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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2020-03-05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

第十六批指导性案例

刘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检例第60号)【关键词】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永久基本农田“大棚房”非农建设改造【要旨】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耕地上建设“大棚房”“生态园”“休闲农庄”等,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造成耕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实际建设者、经营者的刑事责任。【基本案情】被告人刘强,男,1979年10月出生,北京大道千字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8年1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6年3月,被告人刘强经人介绍以人民币1000万元的价格与北京春杰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池杰商定,受让合作社位于延庆区延庆镇广积屯村东北蔬菜大棚377亩集体土地使用权。同年4月15日,刘强指使其司机刘广岐与池杰签订转让意向书,约定将合作社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物转让给刘广岐。同年10月21日,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刘广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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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2020年03期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吉林鑫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汤东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吉林鑫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汤东鹏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 人民法院依职权审查合同效力并予以释明,是引导当事人正确诉讼的基础。债务人到期未能清偿债务,重新与债权人达成合意以房抵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合法有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17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吉林鑫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万福街33号。 法定代表人:张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春光,吉林钟言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汤东鹏,男,汉族,1986年5月6日出生,住吉林省榆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传彬,吉林法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吉林鑫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汤东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吉民终297号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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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2020年03期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2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2020年2月5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分别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2020年2月6日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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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2020年02期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 法发〔2019〕19号 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建设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进一步增强人民法院解决纠纷和服务群众的能力水平,现就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全面建设集约高效、多元解纷、便民利民、智慧精准、开放互动、交融共享的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推动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理念更新、机制变革,实现一站式多元解纷、一站式诉讼服务,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2.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大司法便民利民惠民工作力度,为人民群众提供丰富快捷的纠纷解决渠道和一站式高品质的诉讼服务,全方位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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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2020年02期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法发〔2019〕20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总体部署,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健全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2.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和正确实行集中有机结合,健全完善审判委员会议事程序和议事规则,确保审判委员会委员客观、公正、独立、平等发表意见,防止和克服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切实发挥民主集中制优势。 3.遵循司法规律。优化审判委员会人员组成,科学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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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2020年02期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联奇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联奇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裁判摘要】 基于同一事实的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与专利侵权诉讼均属独立的诉讼。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上述两类案件的管辖,应遵循司法活动的基本规律和特点,坚持“两便”原则,并非均需移送管辖合并审理。至于上述两类案件由不同法院分别审理是否会出现冲突,因其上诉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这一可能出现的问题能够通过上诉机制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抚远路2457号。 法定代表人:白小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娴,广州市华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联奇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地区台南市新市区丰华里中心路8号。 法定代表人:林荣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立冬,广东育资律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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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2020年02期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深圳市奕之帆贸易有限公司、侯庆宾与深圳兆邦基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康诺富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鲤鱼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立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深圳市奕之帆贸易有限公司、侯庆宾与深圳兆邦基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康诺富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鲤鱼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立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 1.让与担保的设立应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但就让与担保的实现问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则需要满足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权利的情形等条件。双方当事人在设立让与担保的合同中约定,如担保物的价值不足以覆盖相关债务,即使债务履行期尚未届满,债权人亦有权主张行使让与担保权利。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 2.为防止出现债权人取得标的物价值与债权额之间差额等类似于流质、流押之情形,让与担保权利的实现应对当事人课以清算义务。双方当事人就让与担保标的物价值达成的合意,可认定为确定标的物价值的有效方式。在让与担保标的物价值已经确定,但双方均预见债权数额有可能发生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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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I
2020-01-14 19:12:39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的决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0-01-14 19:12:39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法释〔2020〕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修改《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 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 证据的安排》的决定 (2019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90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经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协商,决定对《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法释〔2001〕26号,以下简称《安排》)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双方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进行。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可以直接相互委托送达和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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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X
2020-01-14 12:34:50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指导案例139号:上海鑫晶山建材开发有限公司诉上海市金山区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案

指导案例139号:上海鑫晶山建材开发有限公司诉上海市金山区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0-01-14 12:34:50 指导案例139号 上海鑫晶山建材开发有限公司诉上海市金山区 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9年12月26日发布) 关键词 行政/行政处罚/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法律适用/超过排放标准 裁判要点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处理固体废物产生的臭气浓度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适用处罚较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其进行处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主张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其进行处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8条、第99条 3.《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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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2020-01-14 12:33:33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指导案例138号:陈德龙诉成都市成华区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案

指导案例138号:陈德龙诉成都市成华区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0-01-14 12:33:33 指导案例138号 陈德龙诉成都市成华区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9年12月26日发布) 关键词 行政/行政处罚/环境保护/私设暗管/逃避监管 裁判要点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污染者以其排放的水污染物达标、没有对环境造成损害为由,主张不应受到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39条、第83条(本案适用的是200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22条第2款、第75条第2款) 基本案情 陈德龙系个体工商户龙泉驿区大面街道办德龙加工厂业主,自2011年3月开始加工生产钢化玻璃。2012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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