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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2019年11期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胡炳光、胡绍料、周笃员、蒋美愈、周建光与德清金恒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平平、沈金龙及 陈莲英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案

胡炳光、胡绍料、周笃员、蒋美愈、周建光与德清金恒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平平、沈金龙及陈莲英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案【裁判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权提起第三人撤 销之诉的主体应当严格限定在该条前两款规定的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 权两类第三人,不能将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扩大至《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两类第三人之外的享有普通债权的案外人。原案确有错误的,可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终319 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胡炳光,男,1954年 11 月 11 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文成县。 委托代理人:徐霄燕,浙江观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剑飞,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原告):胡绍料(Hu Shao Liao),男,1953 年 9 月 13 日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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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2019年11期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的通知法〔2019〕207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将于 2019 年 10 月 1 日生效。为贯彻执行好《安排》,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安排》所称“仲裁”依据被请求方法律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可以仲裁的纠纷限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据此,本《安排》所称“香港仲裁程序”不包括投资者与东道主国家或者地区之间的投资仲裁。 二、依据本《安排》第二条之规定,仲裁机构或者常设办事处的名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供,并经双方确认。截至目前,包括以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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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2019年11期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天心区人民法院、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天心区人民法院、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法〔2019〕88 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申请恢复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天心区人民法院、长沙县人民法院一审普通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并实行跨区域管辖的请示》(湘高法报〔2019〕44 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指定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发生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区、宁乡市辖区内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二、同意指定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发生在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区、雨花区辖区内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三、同意指定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发生在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开福区、浏阳市辖区内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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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2019年11期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法〔2019〕71 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请求指定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请 示》(川高法〔2018〕320 号)收悉。经研究, 批复如下: 同意指定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其辖区内诉讼标的额在 500 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纠纷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纠纷案件除外。 此复。 2019 年3 月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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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2019年11期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同意指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管辖部分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 法〔2019〕70 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指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和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管辖部分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请 示》(豫高法〔2018〕352 号)收悉。经研究, 批复如下: 一、同意指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发生在郑州市二七区、高新区、航空港区、中牟县,新郑市、新密市、登封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 50 万元以下的有关著作权、商标权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二、同意指定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发生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金水区、中原区、惠济区、上街区,巩义市、荥阳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 50 万元以下的有关著作权、商标权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此复。 2019 年3 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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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2019年11期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撤销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设立南京海事法院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撤销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设立南京海事法院的批复 法〔2019〕39 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设立南京海事法院的请示》(苏高法〔2018〕233 号)、《关于撤销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设立南京海事法院相关情况的补充报告》(苏高法〔2019〕26 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设立南京海事法院。 二、南京海事法院按中级人民法院组建,其上一级法院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法律职务由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三、南京海事法院的机构编制、内设机构数量、领导职数等按照《中央编办关于设立南京海事法院的批复》(中央编办复〔2019〕5 号)执行。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印章由你院收回并销毁,南京海事法院印章由我院制发。 2019 年2 月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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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2019年11期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开民商事案件相关信息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开民商事案件相关信息的通知法〔2019〕36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意见》,进一步加大民商事案件相关信息公开力度,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现就深化司法公开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扩大民商事案件司法公开的范围 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司法公开平台或者开辟专门司法公开平台, 主动向社会公开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平均审理天数、结案率等信息。 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探索向当事人公开未按审限要求审结的民商事待结案件预期审理期限。因法院无法掌控的客观原因难以确定具体审理期限的,可暂不予公开。待客观原因消除后,仍应予以公开。 二、把握民商事案件司法公开时间节点 民商事案件平均审理天数、结案率等相关信息尽可能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抓取、实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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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I
2019-10-25 11:17:34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9-10-25 11:17:3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9年6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1次会议、2019年9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21日 法释〔2019〕15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9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1次会议、 2019年9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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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X
2019年10期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衡水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衡水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 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条是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限的规定。法律之所以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期 限,一方面是为了维护生效判决的既判力,避免经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律权利 义务关系长期处于可能被提起再审的不安定状态,从而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 另一方面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申请再审的权利,避免影响对方当事人对 生效判决稳定性的信赖利益。据此,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以外的其他事由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 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而当事人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六个月后,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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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2019年10期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VMI荷兰公司、固铂(昆山)轮胎有限公司与萨驰华辰机械(苏州)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

VMI荷兰公司、固铂(昆山)轮胎有限公司与萨驰华辰机械(苏州)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裁判摘要】 专利权人仅针对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起专利侵权 纠纷处理的请求,导致被诉侵权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经营处于不确定状态, 且其不能参与行政处理程序以维护其权益。尽快确定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 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符合涉案各方利益,有利于节约行政和司法资源。应认 定此类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属于专利权人发出的侵犯专利权警告,未能参 与行政处理程序的相关方有权提起确认不侵害专利权之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知民终5 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VMI 荷兰公司(VMI HOLLAND B.V.)。住所地:荷兰王国埃珀。 法定代表人:皮特·德克·拉德梅克(Pi- eter Dirk Ramemaker), 该公司特别项目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达芬,汇业(南京) 律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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