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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2020年06期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省级以下人民法院法官员额动态调整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省级以下人民法院法官员额动态调整 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法发〔202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将《省级以下人民法院法官员额动态调整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尽快转发辖区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并认真组织学习,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月8日 省级以下人民法院法官员额动态调整指导意见(试行) 为实现法官员额精细化管理,建立科学高效、符合审判工作实际的法官员额配置、调整、管理机制,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等相关规定,按照中央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精神,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法官员额配置总体以省(区、市)为单位,不得超过中央设定的比例范围。 二、省级以下人民法院法官员额,由高级人民法院在核定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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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2020年05期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为“一带一路”建设 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法发〔2019〕29号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努力为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在《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9号)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全面把握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新要求新任务 1.准确认识人民法院进一步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根本任务。当前,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国际共识持续扩大,覆盖地区范围不断拓展,“六廊六路多国多港”互联互通更加深入,跨国经济走廊和经贸合作日益深化。法律领域更加广泛,法律关系更加复杂,法律体系更加多样。推动形成更广范围以规则为基础的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是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各方的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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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2020年05期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临港新片区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法发〔2019〕31号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关于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新片区)的重大战略部署,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推动新片区建设,根据国务院《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制定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为新片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使命感 1.深刻认识新片区建设的重大意义。设立新片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总揽全局、科学决策作出的进一步扩大开放重大战略部署,是新时代彰显我国坚持全方位开放鲜明态度、主动引领经济全球化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人民法院要准确理解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历史机遇和挑战,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改革创新总基调,找准工作定位,在更高站位、更深层次、更宽领域,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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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2020年05期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19〕26号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论述,贯彻党中央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水平司法服务和保障,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特征就是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推动高质量发展,是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是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是遵循经济规律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党和国家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确定发展思路、制定经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根本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坚持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打好三大攻坚战、推动全方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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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2020年05期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 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9〕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外资银行,各非银行支付机构,各金融纠纷调解组织: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1月19日 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 机制建设的意见 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是畅通金融消费者权利救济渠道、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和金融需求、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和金融管理部门在国家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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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2020年05期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荣誉天平纪念章颁发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荣誉天平纪念章颁发办法》的通知 法发〔2019〕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荣誉天平纪念章颁发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2月3日 荣誉天平纪念章颁发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长期献身人民司法事业,增强职业尊荣感和自豪感,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积极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贡献,根据《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有关规定,设立荣誉天平纪念章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荣誉天平纪念章属于荣誉性纪念,重在精神鼓励,不享受有关待遇。 第三条 荣誉天平纪念章的颁发范围为从事人民法院工作累计满30年、为人民法院工作作出贡献的各级人民法院(含直属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第四条 对于长期在边远高寒地区工作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颁发荣誉天平纪念章的工作年限可适当放宽,但在边远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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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2020年05期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 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 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被诉侵权人举证证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属于现有技术,由此主张其行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即构成现有技术抗辩。鉴于现有技术证据均早于专利申请日,为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规范诉讼秩序,避免对专利权人造成诉讼突袭并架空第一、二审诉讼程序,引导当事人在第一、二审程序中充分抗辩、解决纠纷,对于被诉侵权人在再审审查程序中首次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理由和证据,不应予以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最高法知民申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办事处霞石村委会新熹四路北2号(1号楼第二层、7号楼第四层) 法定代表人:陈小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粟晓南,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轶,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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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I
2020年05期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与山西朔州平鲁区华美奥崇升煤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与 山西朔州平鲁区华美奥崇升煤业有限公司等 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在最高额保证合同关系中,如果合同明确约定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包括主债权的数额和相应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人即应当依照约定对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保证责任,而不受主债权数额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最高法民终8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西大街16号。 负责人:曹志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超,北京市京师(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慧,北京市京师(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朔州平鲁区华美奥崇升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下面高乡下面高村。 法定代表人:马吉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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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X
2020年05期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法发〔2019〕25号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惩罚、规范和预防功能,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源头治理,监督支持依法行政,有效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 1.树立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基本理念。人民法院要切实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将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积极推动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综合治理、协同治理工作,及时排查整治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不断增强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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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2020-04-08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

第十八批指导性案例

张凯闵等52人电信网络诈骗案(检例第67号)【关键词】跨境电信网络诈骗 境外证据审查电子数据引导取证【要旨】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往往涉及大量的境外证据和庞杂的电子数据。对境外获取的证据应着重审查合法性,对电子数据应着重审查客观性。主要成员固定,其他人员有一定流动性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组织,可认定为犯罪集团。【基本案情】被告人张凯闵,男,1981年11月21日出生,中国台湾地区居民,无业。林金德等其他被告人、被不起诉人基本情况略。2015年6月至2016年4月间,被告人张凯闵等52人先后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和肯尼亚共和国参加对中国大陆居民进行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集团。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过程中,各被告人分工合作,其中部分被告人负责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对大陆居民的手机和座机电话进行语音群呼,群呼的主要内容为“有快递未签收,经查询还有护照签证即将过期,将被限制出境管制,身份信息可能遭泄露”等。当被害人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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