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发布
最新发布
指导案例137号: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检察院诉剑川县森林公安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指导案例137号: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检察院诉剑川县森林公安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0-01-14 12:32:01 指导案例137号 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检察院诉剑川县森林公安局 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9年12月26日发布) 关键词 行政/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审查 标准 裁判要点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以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是否得到有效制止,行政机关是否充分、及时、有效采取法定监管措施,以及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得到有效保护,作为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履行法定职责的标准。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13条、第20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70条、第74条 基本案情 2013年1月,剑川县居民王寿全受玉
指导案例136号: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诉白山市江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白山市江源区中医院环境公益诉讼...
指导案例136号: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诉白山市江源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白山市江源区中医院环境公益诉讼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0-01-14 12:30:59 指导案例136号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诉白山市江源区卫生 和计划生育局、白山市江源区中医院环境公益诉讼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9年12月26日发布) 关键词 行政/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分别 立案/一并审理 裁判要点 人民法院在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时,对人民检察院就同一污染环境行为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以参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采取分别立案、一并审理、分别判决的方式处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1条 基本案情 白山市江源区中医院新建综合楼时,未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水处理设施即投入使用。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发现该线索后,进行了调查
指导案例135号: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诉苏州其安工艺品有限公司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指导案例135号: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诉苏州其安工艺品有限公司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0-01-14 12:30:02 指导案例135号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诉苏州其安工艺品有限公司 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9年12月26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信息/不利推定 裁判要点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有证据证明被告产生危险废物并实施了污染物处置行为,被告拒不提供其处置污染物情况等环境信息,导致无法查明污染物去向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原告主张的环境污染事实成立。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5条、第57条、第59条 基本案情 2015年5、6月份,苏州其安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其安公司)将其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83桶硫酸废液,以每桶1300-3600元不等的价格,交由黄克峰
指导案例134号: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诉恩施自治州建始磺厂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水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指导案例134号: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诉恩施自治州建始磺厂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水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0-01-14 12:27:47 指导案例134号 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诉恩施自治州建始磺厂坪 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水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9年12月26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停止侵害/恢复生产/附 条件/环境影响评价 裁判要点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人民法院判令污染者停止侵害的,可以责令其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审查批准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之前,污染者不得恢复生产。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4条第1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17条第3款 基本案情 原告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以下简称重庆绿联会)对被告恩施自治州建始磺厂坪矿
指导案例133号: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振殿、马群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指导案例133号: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振殿、马群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0-01-14 12:27:04 指导案例133号 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振殿、马群凯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9年12月26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水污染/生态环境修复责 任/自净功能 裁判要点 污染者违反国家规定向水域排污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以被污染水域有自净功能、水质得到恢复为由主张免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条第1款、第8条、第65条、第66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4条 基本案情 2014年2月至4月期间,王振殿、马群凯在未办理任何注册、安检、环评等手续的情况下,在莱州市柞村镇消水庄村沙场大院北侧车间从事盐酸清洗长石颗粒项目,王振殿
指导案例132号: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秦皇岛方圆包装玻璃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
指导案例132号: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秦皇岛方圆包装玻璃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0-01-14 12:24:49 指导案例132号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秦皇岛方圆 包装玻璃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9年12月26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大气污染责任/降低环境 风险/减轻赔偿责任 裁判要点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期间,污染者主动改进环保设施,有效降低环境风险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超标排污行为的违法性、过错程度、治理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以及防污采取的有效措施等因素,适当减轻污染者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条、第4条、第5条 基本案情 被告秦皇岛方圆包装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公司)系主要从事各种玻璃包装瓶生产加工的企业,
指导案例131号: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指导案例131号: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0-01-14 12:23:39 指导案例131号 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 大气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9年12月26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大气污染责任/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重大风险 裁判要点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多次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仍未改正,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对其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指导案例13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诉重庆藏金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首旭环保科...
指导案例13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诉重庆藏金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首旭环保科技 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0-01-14 12:22:07 指导案例13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 诉重庆藏金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首旭环保科技 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9年12月26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委托排污/共同侵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虚拟治理 成本法 裁判要点 1.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负有确保其排污处理设备正常运行且排放物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法定义务,委托其他单位处理的,应当对受托单位履行监管义务;明知受托单位违法排污不予制止甚或提供便利的,应当对环境污染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2.污染者向水
指导案例129号: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指导案例129号: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0-01-14 12:18:38 指导案例129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9年12月26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分期支付 裁判要点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将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由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企业或者个人进行处置,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在责任人提供有效担保后判决其分期支付赔偿费用。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5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4条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28日,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德公司)营销部经
指导案例128号:李劲诉华润置地(重庆)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指导案例128号:李劲诉华润置地(重庆)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0-01-14 12:17:25 指导案例128号 李劲诉华润置地(重庆)有限公司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9年12月26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环境污染责任/光污染/损害认定/可容忍度 裁判要点 由于光污染对人身的伤害具有潜在性、隐蔽性和个体差异性等特点,人民法院认定光污染损害,应当依据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是否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以及是否超出公众可容忍度等进行综合认定。对于公众可容忍度,可以根据周边居民的反应情况、现场的实际感受及专家意见等判断。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5条、第66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2条第1款 基本案情 原告李劲购买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小区×幢×-×-×的住宅
全国咨询热线
微信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