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发布
最新发布
指导案例166号:北京隆昌伟业贸易有限公司诉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指导案例166号:北京隆昌伟业贸易有限公司诉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1-11-11 10:45:03 指导案例166号 北京隆昌伟业贸易有限公司诉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1年11月9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合同纠纷/违约金调整/诚实信用原则 裁判要点 当事人双方就债务清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及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依约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了保全措施后,另一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履行和解协议,并在和解协议违约金诉讼中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条、第114条(注:现行有效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条、第585条)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北京隆昌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昌贸易公司)因与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重工公司
中铁物上海有限公司与济南润和机车车辆物流有限公司、中车山东机车车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中铁物上海有限公司与济南润和机车车辆物流有限公司、中车山东机车车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裁判摘要】 生效仲裁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已经驳回当事人的部分请求,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又以相同的请求和理由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属于重复诉讼,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最高法民申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铁物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会文路50号1603室。 法定代表人:孔好兵,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鲁杰,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双,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南润和机车车辆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槐村街73号。 法定代表人:徐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华,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车山东机车车辆有限公司
指导案例165号:重庆金江印染有限公司、重庆川江针纺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请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
指导案例165号:重庆金江印染有限公司、重庆川江针纺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请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1-10-09 10:31:38 指导案例165号 重庆金江印染有限公司、重庆川江针纺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请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1年9月18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破产清算/实质合并破产/关联企业/听证 裁判要点 1.人民法院审理关联企业破产清算案件,应当尊重关联企业法人人格的独立性,对各企业法人是否具备破产原因进行单独审查并适用单个破产程序为原则。当关联企业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破产管理人可以申请对已进入破产程序的关联企业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清算。 2.人民法院收到实质合并破产清算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申请人、被申请人、债权人代表等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并综合考虑关
指导案例164号: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
指导案例164号: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1-10-09 10:30:21 指导案例164号 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1年9月18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破产重整/实质合并破产/投资人试生产/利益衡平/监督 裁判要点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破产企业面临生产许可证等核心优质资产灭失、机器设备闲置贬损等风险,投资人亦希望通过试生产全面了解企业经营实力的,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投资人先行投入部分资金进行试生产。破产企业核心资产的存续直接影响到破产重整目的实现,管理人的申请有利于恢复破产企业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该试生产申请符合破产保护理念,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准许。同时,投资人试生产在获得准许后,应接受人民法院、管理人及债权人的监督,以公平保护各方的
指导案例163号: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及其五家子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
指导案例163号: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及其五家子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1-10-09 10:27:45 指导案例163号 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及其五家子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1年9月18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破产重整/实质合并破产/关联企业/债转股/预表决 裁判要点 1.当事人申请对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合并破产的必要性、正当性进行审查。关联企业成员的破产应当以适用单个破产程序为原则,在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出现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的情况下,可以依申请例外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 2.采用实质合并破产方式的,各关联企业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各成员的财产作为合并后统一的破产财产,由各成员的债权人作为
第三十批指导性案例
某材料公司诉重庆市某区安监局、市安监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检察监督案(检例第116号)【关键词】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行政处罚释法说理【要旨】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人民检察院化解行政争议应当注重释法说理,有效回应当事人诉求,解心结、释法结。【基本案情】2017年5月,重庆某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材料公司)与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材料公司向建设公司承建的某项目提供防火卷帘门,并负责安装调试。2017年8月18日,材料公司职工程某到现场对车库防火卷帘门进行安装调试时,承担其他施工任务的某装饰设计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设计公司)职工苟某因施工放线需要,按动卷帘门起升启动按钮,导致程某卷入卷帘门窒息死亡。2017年9月26日,重庆市某区城乡建设委员会依据《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六
第二十九批指导性案例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诉海南A公司等三被告非法向海洋倾倒建筑垃圾民事公益诉讼案(检例第111号)【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海洋倾废联合调查检察建议二审出庭【要旨】对于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行政机关的履职行为不能有效维护公益,又未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益诉讼案件二审开庭,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与下级检察机关共同参加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发表意见等,积极履行出庭职责。【基本案情】2018年,海口B公司中标美丽沙项目两地块土石方施工工程后,将土石方外运工程分包给海南A公司。陈某(A公司实际控制人)以A公司的名义申请临时码头,虚假承诺将开挖的土石方用船运到湛江市某荒地进行处置,实际上却组织人员将工程固废倾倒于海口市美丽沙海域。【发现线索和调查核实】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在“12345”平台发现,群众多次举报有运泥船在美丽沙海域附近倾倒废物,随后通过多次蹲点和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山支行与上海智富茂城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山支行与上海智富茂城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商业银行收取中间费用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息费分离、质价相符的原则。商业银行利用其优势地位捆绑贷款强制客户订立中间业务合同而未提供实质性服务的,属变相收取利息,背离了民法平等、自愿、公平原则,增加了企业融资成本,属于《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规定的“只收费不服务”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最高法民终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智富茂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柳园路556号5幢1层1869室。 法定代表人:唐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业盛路188号A-522室。 负责人:高博,该公司总经理。
深圳市卫邦科技有限公司与李坚毅、深圳市远程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深圳市卫邦科技有限公司与李坚毅、深圳市远程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裁判摘要】 在判断涉案发明创造是否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有关的发明创造”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作出认定:一是离职员工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的具体内容;二是涉案专利的具体情况;三是原单位是否开展了与涉案专利有关的技术研发活动,或者是否对有关技术具有合法的来源;四是权利人、发明人能否对于涉案专利的研发过程或者技术来源作出合理解释。依法保护原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享有的合法权利,维护原单位、离职员工以及离职员工新任职单位的利益平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最高法民申63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坚毅,男,195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远程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1-08-09 15:04:0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0年3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94次会议、2020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1年8月9日 法释〔2021〕16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0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94次会议、2020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8月1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窝藏、包庇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全国咨询热线
微信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