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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完善人民法院公告发布管理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完善人民法院公告发布管理工作的通知法〔2023〕2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规范人民法院公告发布管理工作,2020年9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公告发布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法〔2020〕242号,以下简称242号文件)。从实际运行以来的情况看,法院公告发布的及时性、规范性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但发布周期长、受众面较窄、规范性不够等问题依然存在,有时还比较突出,制约了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影响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做深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让人民法院改革成果真正惠及人民群众,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法院执行242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规范办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规范办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23〕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程序,推进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提升法律监督质效和司法公信力,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规范办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23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办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程序,推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23〕16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战略部署,准确实施国务院《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充分发挥司法服务保障职能,促进广州南沙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发挥引领带动作用,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能动司法,完善司法政策和配套举措,统筹推进粤港澳司法领域深度合作,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支持广州南沙在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中探索创新、树立标杆,为支持香港、澳门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提供有力司法保障。2.主要目标。坚持和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定不移贯彻“一国两制”方针,提高诉源治
广东省兴宁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兴宁市自然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案
广东省兴宁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兴宁市自然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案【裁判要旨】行政机关在对历史遗留的未批先建非法占地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当充分考虑全案情况,结合非法占地的原因、过程、时间与各方责任情况,采取既能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又能对相对人信赖利益予以保护,对其权益影响和社会资源损害最小的执法方式,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亦应符合过罚相当原则。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最高法行再249号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广东省兴宁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兴宁市兴南大道近水楼台。法定代表人:王焕权,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俊杰,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海龙,北京中银(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广东省兴宁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兴宁市人民大道。法定代表人:陈伟东,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伟崇,副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荣松,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发布时间:2024-03-18 11:42:2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4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1次会议、2024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4年3月15日 法释〔2024〕4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4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1次会议、2024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改革事项报批实施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改革事项报批实施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法发〔2023〕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本院各单位,驻院纪检监察组: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改革事项报批实施工作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改革事项报批实施工作的规定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抓好中央部署的各项司法改革任务落地落实,确保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方向正确、于法有据、稳妥有序,现就人民法院司法改革事项报批实施工作规定如下。一、人民法院推进司法改革,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在摸清情况、找准问题基础上,充分听取各有关方面意见建议,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加强必要性、可行性研究,做深做优改革效果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2023〕2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23年12月5日起实施。为在审判工作中正确适用《解释》,现就学习、贯彻《解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解释》出台的意义民法典合同编的切实实施,对于在法治轨道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具有重大意义。《解释》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问题导向、系统思维、守正创新,根据民法典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就长期困扰民商事审判的疑难问题作出了规定。《解释》的出台,对正确、切实实施民法典,统一裁判思路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印发《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23〕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现将《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分别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23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为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活动,有效维护公民人格权益和网络秩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典、民事诉讼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执法司法实践,制定本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23〕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7月28日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为加强人民法院审级监督体系建设,做深做实新时代能动司法,推动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现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就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案件提级管辖、再审提审工作,制定本意见。一、一般规定第一条 健全完善案件提级管辖、再审提审工作机制,是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的重要内容,有利于促进诉源治理、统一法律适用、维护群众权益。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积极、规范、合理适用提级管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望都县江林化妆品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望都县江林化妆品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裁判要旨】商标侵权案件中,被诉侵权人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应当具备主、客观两方面要件,客观要件为被诉侵权商品系由销售者合法取得,主观要件为销售者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被诉侵权商品构成侵权,主、客观要件相互联系,不可分割,并且客观要件的举证对于主观要件具有推定效果。人民法院在审查前述主、客观要件时,应当综合考虑销售者所处的市场地位、权利人维权成本以及市场交易习惯等因素,对销售者的举证责任作出合理要求;销售者的经营规模、专业程度、市场交易习惯等,可以作为确定其合理注意义务的证据,销售者提供的合法来源证据与其注意义务程度相当的,可以推定其主观上不知道所销售的系侵权商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民再27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望都县江林化妆品门市部。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新世纪商业街。经营者:张江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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