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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28号:张某诉李某、刘某监护权纠纷案
指导性案例228号:张某诉李某、刘某监护权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发布时间:2024-05-30 15:48:51 指导性案例228号 张某诉李某、刘某监护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4年5月30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监护权/未成年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平等监护权 裁判要点 1.在夫妻双方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擅自带走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与未成年子女相见的,构成对另一方因履行监护职责所产生的权利的侵害。 2.对夫妻双方分居期间的监护权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有协助对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基本案情 张某(女)与李某于2019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在河北省保定市某社区居住。双方于2020年11月生育一女,取名李某某。2021年4月19日起,张某与李某
指导性案例227号:胡某某、王某某诉德某餐厅、蒋某某等生命权纠纷案
指导性案例227号:胡某某、王某某诉德某餐厅、蒋某某等生命权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发布时间:2024-05-30 15:46:49 指导性案例227号 胡某某、王某某诉德某餐厅、蒋某某等生命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4年5月30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生命权/未成年人/多因一果/侵权责任/按份责任 裁判要点 1.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向未成年人售酒并供其饮用,因经营者的过错行为导致未成年人饮酒后遭受人身损害的风险增加,并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认定违法售酒行为与未成年人饮酒后发生的人身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向未成年人售酒并供其饮用、同饮者或者共同从事危险活动者未尽到相应提醒和照顾义务,对该未成年人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按照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等因素承担相应的按份赔偿责任。遭受人身损害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对同
指导性案例226号:陈某某、刘某某故意伤害、虐待案
指导性案例226号:陈某某、刘某某故意伤害、虐待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发布时间:2024-05-30 15:45:49 指导性案例226号 陈某某、刘某某故意伤害、虐待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4年5月30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故意伤害罪/虐待罪/未成年人/家庭成员/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裁判要点 1.与父(母)的未婚同居者处于较为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的未成年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家庭成员”。 2.在经常性的虐待过程中,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严重暴力,主观上希望或者放任、客观上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如果将该伤害行为独立评价后,其他虐待行为仍符合虐待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与虐待罪数罪并罚。 3.对于故意伤害未成年人案件,认定是否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应当综
指导性案例225号:江某某正当防卫案
指导性案例225号:江某某正当防卫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发布时间:2024-05-30 15:44:51 指导性案例225号 江某某正当防卫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4年5月30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正当防卫/未成年人/学生霸凌/防卫意图/防卫限度 裁判要点 1.对于因学生霸凌引发的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的界分,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是否为主要过错方、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情节,结合同年龄段未成年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不能仅因行为人面对霸凌时不甘示弱、使用工具反击等情节,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 2.对于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立足防卫时的具体情境,从同年龄段未成年人一般认知的角度,综合学生霸凌中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后果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
第五十一批指导性案例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十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经2024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现将李某诉湖北省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某市人民政府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及行政复议诉讼监督案等四件案例(检例第205—208号)作为第五十一批指导性案例(生效行政裁判监督主题)发布,供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4月2日李某诉湖北省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某市人民政府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及行政复议诉讼监督案(检例第205号)【关键词】生效行政裁判监督 工伤认定 举证责任 行政抗诉 跟进监督【要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劳动者上下班途中遭受的交通事故伤害“不能认定非本人主要责任”为由,不予认定工伤的,应当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在交通管理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举证责任不应由劳
第五十二批指导性案例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十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经2024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现将朱某涉嫌盗窃不批捕复议复核案等四件案例(检例第209—212号)作为第五十二批指导性案例(不批捕不起诉复议复核及刑事追诉标准主题)发布,供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4月23日朱某涉嫌盗窃不批捕复议复核案(检例第209号)【关键词】盗窃罪多次盗窃情节显著轻微不批捕复议复核【要旨】行为人虽然“多次盗窃”,但根据行为的客观危害、情节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综合考量,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不应受刑罚处罚的,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不批捕决定。对复议复核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开展实质审查,对复议案件,还应当另行指派检察官办理。【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朱某,女,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一、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该条修改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二、在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该条修改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公司登记第三章 有限责
贵州华鼎王家坝煤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等物权保护纠纷案
贵州华鼎王家坝煤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等物权保护纠纷案【裁判要旨】矿产压覆审批作出后,建设单位调整工程线路造成原审批范围外的矿产资源压覆的,原审批的法律效果不能及于新的压覆行为,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请压覆审批。但线路调整确实基于公共利益,调整后的线路已及时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没有规避矿产资源压覆审批意图的,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认定建设单位不构成侵权。矿业权人对矿业权行使过程中新增储量享有的矿业权,并非始于原矿业权设立之时,应由矿业权人依法另行缴纳出让款后取得。矿产资源压覆情形中,矿业权人对压覆事实发生后新增储量的矿业权,相较于工程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物权属于在后物权。矿业权人就该新增储量损失请求补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121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贵州华鼎王家坝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鸭池镇贵毕路
最高法发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
最高法发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发布时间:2024-04-30 10:44:12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的决策部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印发《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减刑、假释是重要的刑罚执行变更制度,将财产性判项执行与减刑、假释关联,一方面可以激励罪犯积极履行生效刑事裁判的财产性判项,提高财产性判项执行率;另一方面可以充实“确有悔改表现”这一减刑、假释条件的判断标准,让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有了新抓手。但是,关联机制在运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关联标准不统一,履行能力判断困难,防止机械关联、过度关联也存在困扰。《规定》针对上述问题给出了系统解决方案,对于依法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正确处理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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