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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2024-11-26 10:26:39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指导性案例235号:S航运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案

指导性案例235号:S航运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发布时间:2024-11-26 10:26:39 指导性案例235号 S航运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4年11月2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互惠关系/个案审查/事实互惠/法律互惠 裁判要点 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进行审查,认定是否存在互惠关系时,不以相关外国法院对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裁定先行给予承认和执行为必要条件。如果根据相关国家的法律,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裁定可以得到该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且该国没有以不存在互惠关系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先例的,可以认定我国与该国存在承认和执行民事判决、裁定的互惠关系。 基本案情 2010年3月5日,S航运有限公司与某华(香港)轮船公司签订3份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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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2024-11-26 10:25:36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指导性案例234号:南京华某船务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指导性案例234号:南京华某船务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发布时间:2024-11-26 10:25:36 指导性案例234号 南京华某船务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4年11月2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基金数额/远洋运输船舶/沿海运输船舶 裁判要点 同一海事事故中当事船舶的海事赔偿限额,有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或者《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计算的,无论该船舶是否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或者主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其他当事船舶的海事赔偿限额均不适用《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基本案情 南京华某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华某船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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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2024-11-26 10:24:17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指导性案例233号:常州宏某石化仓储有限公司等诉宁波天某海运有限公司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案

指导性案例233号:常州宏某石化仓储有限公司等诉宁波天某海运有限公司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发布时间:2024-11-26 10:24:17 指导性案例233号 常州宏某石化仓储有限公司等诉宁波天某海运有限公司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4年11月2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船舶触碰损害责任/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限制性债权/码头营运损失/优先受偿 裁判要点 对船舶触碰造成码头财产损坏及由此引起的码头营运损失等相应损失的赔偿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任人可以限制赔偿责任;上述赔偿请求中,根据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可以优先受偿的仅指造成码头财产损坏的赔偿请求,并不包括由此引起的码头营运损失的赔偿请求。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5日20点左右,宁波天某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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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2024-11-26 10:23:07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指导性案例232号:某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帕某海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指导性案例232号:某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帕某海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发布时间:2024-11-26 10:23:07 指导性案例232号 某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帕某海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4年11月2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举证责任/提单批注 裁判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承运人签发提单时对装载货物表面状况不良未作批注,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不利后果。但是,承运人对于货物表面状况是否如实批注,应当依据其签发提单时是否具备观察货物表面状况的客观条件,以及所作判断是否符合通常标准进行综合考量。 基本案情 原告某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牧实业公司)诉称:某牧实业公司从美国进口一批玉米酒糟粕(以下简称酒糟),由帕某海运公司所属的“某巴”轮承运。帕某海运公司签发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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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2024-11-26 10:21:24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指导性案例231号:东莞市丰某海运有限公司诉东营市鑫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海难救助纠纷案

指导性案例231号:东莞市丰某海运有限公司诉东营市鑫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海难救助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发布时间:2024-11-26 10:21:24 指导性案例231号 东莞市丰某海运有限公司诉东营市鑫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海难救助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4年11月2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海难救助/救助款项/同一船舶所有人 裁判要点 同一船舶所有人的船舶之间进行海难救助,参与救助的船舶应当被视为独立的救助方。在救助船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时,其依照海商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获得的救助款项,不因与其属同一船舶所有人的遇险船舶的过失而被取消或者减少。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1日,东营市鑫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营鑫某物流公司)与山东万某集团东营港航有限公司签订仓储协议,东营鑫某物流公司租用山东万某集团东营港航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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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2024-11-26 10:20:03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指导性案例230号:新某航运有限公司诉中国机某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指导性案例230号:新某航运有限公司诉中国机某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发布时间:2024-11-26 10:20:03 指导性案例230号 新某航运有限公司诉中国机某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4年11月25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契约托运人/实际托运人/目的港无人提货/赔偿责任 裁判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托运人既包括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契约托运人,也包括向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实际托运人。在收货人没有向承运人主张提货或者行使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因目的港无人提货而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缔约方的契约托运人承担,实际托运人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新某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某航运公司)诉称:中国机某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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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2024-11-18 10:08:36
司法解释

“两高”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两高”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发布时间:2024-11-18 10:08:36 今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解释》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坚持实践需求、问题导向,严厉打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拒不执行犯罪行为,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解释》共十六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基础上,《解释》进一步列举了十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主要包括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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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I
2024-11-13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

第五十四批指导性案例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十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经2024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南四湖流域生态环境受损公益诉讼案(检例第218号)作为第五十四批指导性案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主题)发布,供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南四湖流域生态环境受损公益诉讼案(检例第218号)【关键词】检察公益诉讼 跨区划流域生态环境治理 融入法治监督体系 衔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技术支持 检察听证【要旨】检察机关办理江河湖泊等跨行政区划流域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可以由上级检察机关统筹不同地方检察机关一体办案、综合履职,利用现代技术手段高效开展线索摸排和调查取证,依法开展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支持,融合法治监督体系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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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X
2024年11期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佛山市凯达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佛山市凯达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裁判要旨】商标能否注册应当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商标注册申请人拥有的在先驰名商标,并不构成其申请注册的在后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所谓在先商标权利的合理延伸,并无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2)最高法行再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石化公路21号之一、之二。法定代表人:沈汉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晶晶,该局审查员。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佛山市凯达能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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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2024年11期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四川雅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金禾种业有限公司等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四川雅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金禾种业有限公司等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裁判要旨】对于未经许可重复使用授权品种作为亲本生产其他品种繁殖材料的侵权行为,以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计算侵权损害赔偿时,应当考虑授权品种对于因侵权所获利益的贡献率。亲本均为授权品种的,各授权品种贡献率一般可以平均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知民终7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雅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仁路387号2栋14层1406号。法定代表人:胡学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志娟,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雷,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金禾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世纪城华春苑13栋四单元4152。法定代表人:徐兴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雄,云南双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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