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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2010-07-16 17:01:00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0-07-16 17:01: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已于2010年5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七月一日 法释〔2010〕8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2010年5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7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第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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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2010年07期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赵子文与潘日阳财产侵权纠纷案

赵子文与潘日阳财产侵权纠纷案【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中所称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是指原告、被告中仅有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本辖区,不包括原告、被告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均不在本辖区的情形。在共同诉讼中,原告之一或者被告之一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属于上述通知所称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因第三人是参加他人之间的诉讼,故无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住所地是否在本辖区不影响案件的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民一终字第1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潘日阳,男,汉族,1956年10月27日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东尚义街汇豪天下18号楼1单元302室。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赵子文,男,汉族,1961年1月12日生,住山西省大同市振华街85楼3单元14号。上诉人潘日阳为与被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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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2010年07期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湖北午时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澳诺(中国)制药有限公司、王军社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湖北午时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澳诺(中国)制药有限公司、王军社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裁判摘要】在解释权利要求时,可以结合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内容以及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其他权利要求,确定该权利要求中技术术语的含义。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无论该修改或者意见陈述是否与专利的新颖性或者创造性有关,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均不能通过等同侵权将其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民提字第20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北午时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碧涢路137号。法定代表人:程仁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洪义,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永全,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澳诺(中国)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翠园街1099号。法定代表人:刘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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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2010年07期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做好青海玉树地区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期间审判工作切实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做好青海玉树地区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期间审判工作切实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的通知法〔2010〕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青海玉树地区发生的特大地震灾害,对灾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灾区的生产生活遭受巨大破坏。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坚强领导和周密部署下,抗震救灾取得阶段性成果,灾后重建工作即将展开。在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期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立足于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矛盾,促进和谐,为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为夺取抗震救灾全面胜利,确保灾后重建工作顺利进行做出应有的贡献。为做好当前的审判工作,切实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的一系列部署和胡锦涛总书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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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2010年07期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安全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安全的通知法〔2010〕1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近期,福建南平、广西北海、广东湛江、江苏泰州、山东潍坊等地先后发生暴力伤害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的恶性案件,给师生、家庭带来无尽痛苦,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中央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相继作出重要批示。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此类案件社会危害极大,必须高度重视。对犯罪分子要依法严肃处理。对受伤人员要精心治疗。对校园安全检查防范要切实加强。严防此类案件再次发生”。中央还专门召开会议研究部署该项工作。为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的安排部署,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要提高认识,切实增强维护校园、幼儿园及周边地区安全的责任感。当前,社会稳定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福建南平等五地接连发生的五起针对小学生、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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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2010年07期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四起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四起农资打假典型案例为配合2010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震慑不法分子,维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四起农资打假典型案例:一、被告人王明成、石峰销售伪劣种子、非法经营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王明成于2003年6月成立北京亚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在未取得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以及超出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规定有效区域的情况下,王明成通过北京亚丰公司以及该公司设在济南、南京、西安等地的分公司,从他处购买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并将所购种子换装、分装、自行繁育后进行包装或者直接以散装的形式对外销售。自2003年至2006年1月,王明成通过上述方式共销售水稻、小麦、豆类、高粱、玉米、谷子、棉花等七类种子共计人民币162万余元,销售葡萄苗共计人民币138万余元,销售其他种子共计人民币234万余元;2.2003年9月至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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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2010年07期
司法文件

中共中央组织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解决法官、检察官提前离岗、离职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解决法官、检察官提前离岗、离职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近年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普遍存在提前离岗、离职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案多人少的矛盾,也加大了队伍管理的难度。为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关于“合理使用各年龄段干部,切实解决领导干部任职年龄层层递减问题”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队伍建设,根据法官、检察官的职业特点,现就切实解决法官、检察官提前离岗、离职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公务员退休年龄的规定,今后对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法官、检察官不得强制提前离岗退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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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I
2010年07期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 2009)》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 2009)》的通知法〔2010〕1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2009年,随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和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的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大幅上升。新类型案件和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增多,案件的专业技术性增强,涉外案件比重增大。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个案的审理和裁决,对新问题和新领域进行了深入研究并给予了及时回应。为总结审判经验,加强审判监督和指导,完善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我院决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09)》。发布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自身审理的典型案件的集中展示,是创新审判指导方式的探索和尝试,也是推进司法公开、接受各界监督的重大举措。《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09)》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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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X
2010-06-28 16:54:00
司法解释

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0-06-28 16:54: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经协商,达成《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并于2007年10月30日签署。本《安排》已于2007年9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根据双方一致意见,本《安排》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释〔2007〕17号 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 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2007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7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协商,现就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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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2010-06-28 16:53:00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0-06-28 16:53:0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已于2007年8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6次会议、2007年9月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释〔2007〕16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 (2007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6次会议、 2007年9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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