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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0-09-15 16:48: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已于2010年3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5日起施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释〔2010〕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2010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4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海商法的规定;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海商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条 同一海事事故中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死刑判决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宣判前提出撤回上诉人民法院是否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死刑判决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宣判前提出撤回上诉人民法院是否准许的批复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0-09-03 17:54:0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死刑判决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宣判前提出撤回上诉人民法院是否准许的批复》已于2010年7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8次会议、2010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1届检察委员会第3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二 ○ 一 ○ 年 八 月 六 日 法释〔2010〕10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对死刑判决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 宣判前提出撤回上诉人民法院是否准许的批复 (2010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8次会议、 2010年6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1届检察委员会第37次会议通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
江油市城市信用社撤销清算组申请确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行为违法案
江油市城市信用社撤销清算组申请确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行为违法案【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生效民事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确认执行行为违法要求有职务行为(包括不作为行为)存在、行为具有违法性、有实际损害结果。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执行裁定实体处理不当,以补正笔误的方式予以纠正,在程序上虽有瑕疵,但并未给确认申诉人的合法权利造成实际损失,其执行行为应不予确认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书(2009)确申字第1号确认申诉人:江油市城市信用社撤销清算组,地址:四川省江油市中坝镇太白大厦二楼。负责人:胡德兵,该清算组组长。委托代理人:杨安国,四川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川加,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确认申诉人江油市城市信用社撤销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央组织部 中央宣传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 监察部 民政部 司法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中国银监会 中国证监会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央组织部 中央宣传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 监察部 民政部 司法部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银监会 中国证监会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厅(局)、监察厅(局)、民政厅(局)、司法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建设厅(委)及有关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政府法制办、银监局、证监局,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证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发〔2010〕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经过广泛深入调查研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近日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了在司法实践中严格贯彻执行两个《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0-08-20 19:02: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10年5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16日起施行。 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释〔2010〕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10年5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7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变更等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审
广州市仙源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大中鑫投资策划有限公司、广州远兴房产有限公司、中国投资集团国际理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广州市仙源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大中鑫投资策划有限公司、广州远兴房产有限公司、中国投资集团国际理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裁判摘要】一、合作者一方转让其在中外合作企业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合同成立后未报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效力应确定为未生效,而非无效。二、即使转让合同未经批准,仍应认定“报批”义务在合同成立时即已产生,否则当事人可通过肆意不办理或不协助办理“报批”手续而恶意阻止合同生效,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相对人自行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判决义务人履行报请审批机关批准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 2009)(续)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续)(2009)(接上期) 15.曾被列入国家药品标准期间的商标使用情形能否纳入认定商标是否驰名的考量范围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应当作为认定该商标是否驰名时考虑的因素之一。司法实践中,对注册商标被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期间的商标使用行为是否影响对该注册商标知名度的判断有不同的认识。在申请再审人江西巨元医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元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杭州民生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公司)商标行政纠纷案〔(2009)知行字第12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有些药品名称曾被列入国家药品标准,在药品标准被修订而不再作为药品法定通用名称后,如果该名称事实上尚未构成通用名称,仍应当认定该名称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据此,考虑该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时,可以参考其被列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予以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10年6月7日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是认真总结人民司法实践经验,深刻分析现阶段形势任务得出的科学结论,是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继承和发扬,是人民司法理论和审判制度的发展创新,对于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该工作原则,特制定本意见。一、牢固树立调解意识,进一步增强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自觉性1.深刻认识新时期加强人民法院调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10年6月29日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大战略任务。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是当前党和国家经济工作的重点,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目标和战略举措。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确保党中央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战略部署和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特制定本意见。一、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是我国经济领域的一场深刻变革,是关系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和我国经济发展方向的重大战略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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