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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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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2016-08-11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

第二批指导性案例

崔建国环境监管失职案 (检例第4号) 【关键词】 渎职罪主体 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环境监管失职罪【要旨】 实践中,一些国有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经合法授权从事具体的管理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工作,拥有一定管理公共事务和社会事务的职权,这些实际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渎职罪主体要求;对其实施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相关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基本案情】 被告人崔建国,男,1960年出生,原系江苏省盐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监察支队二大队大队长。江苏省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新公司”)位于该市二级饮用水保护区内的饮用水取水河蟒蛇河上游。根据国家、市、区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标新公司为重点污染源,系“零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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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2016-08-11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

第一批指导性案例

施某某等17人聚众斗殴案 (检例第1号)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群体性事件引发的犯罪案件,要从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角度,深入了解案件背后的各种复杂因素,依法慎重处理,积极参与调处矛盾纠纷,以促进社会和谐,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施某某等9人系福建省石狮市永宁镇西岑村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等8人系福建省石狮市永宁镇子英村人。福建省石狮市永宁镇西岑村与子英村相邻,原本关系友好。近年来,两村因土地及排水问题发生纠纷。永宁镇政府为解决两村之间的纠纷,曾组织人员对发生土地及排水问题的地界进行现场施工,但被多次阻挠未果。2008年12月17日上午8时许,该镇组织镇干部与施工队再次进行施工。上午9时许,犯罪嫌疑人施某某等9人以及数十名西岑村村民头戴安全帽,身背装有石头的袋子,手持木棍、铁锹等器械到达两村交界处的施工地界,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等8人以及数十名子英村村民随后也到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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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2016-08-03 14:22:43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6-08-03 14:22:4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5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8月2日 法释〔2016〕18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6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5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 第二条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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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2016-08-02 14:23:54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16-08-02 14:23:5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2016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2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8月2日起施行) 法释〔2016〕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已于2016年5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8月1日 为正确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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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2016-08-02 14:21:39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16-08-02 14:21:3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15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4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8月2日起施行) 法释〔2016〕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15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8月1日 为维护我国领土主权、海洋权益,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利,明确我国管辖海域的司法管辖与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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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2016年08期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刘鸿彬与北京京联发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天威四川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刘鸿彬与北京京联发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天威四川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裁判摘要】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对于他人在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前实施该专利的行为,并不享有请求他人停止实施的权利。他人在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前实施该专利,包括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并不为专利法所禁止,相关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不构成侵权产品。在此情况下,对于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前已经售出的产品的后续行为,包括使用、许诺销售和销售,应当得到允许。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07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鸿彬,男,汉族,1953年8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委托代理人:张新,男,汉族,1966年12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天嘉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京联发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经济开发区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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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2016年08期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与陕西农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大丰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与陕西农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大丰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裁判摘要】判断被诉侵权繁殖材料的特征特性与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相同是认定构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的前提。当DNA指纹检测结论为两者相同或相近似,而通过田间种植的DUS测试确定两者具有明显且可重现的差异,其特异性结论与DNA指纹检测结论不同时,应当以田间种植的DUS测试结论认定不构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26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三山岛特别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吴树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峰,北京市广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少辉,北京市广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农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西段陕西农用物资市场B138-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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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I
2016年08期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湖南华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常德工艺美术学校不服执行裁定申诉案

湖南华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常德工艺美术学校不服执行裁定申诉案【裁判摘要】一、当事人自愿达成合法有效协议或仲裁条款选定仲裁机构解决其争议纠纷,是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纠纷的前提。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其争议纠纷由仲裁机构解决,通常情况下,仲裁机构无权对该争议纠纷予以仲裁。二、当事人在主合同中约定其争议纠纷由仲裁机构解决,对于没有约定争议纠纷解决方式的补充协议可否适用该约定,其关键在于主合同与补充协议之间是否具有可分性。如果主合同与补充协议之间相互独立且可分,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对于两个完全独立且可分的合同或协议,其争议解决方式应按合同或补充协议约定处理。如果补充协议是对主合同内容的补充,必须依附于主合同而不能独立存在,则主合同所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也适用于补充协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执申字第33号申诉人(申请执行人):湖南华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漳江镇洞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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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X
2016年08期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16〕8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常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公正高效服务和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国家战略,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国务院《关于依托黄金水道 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增强为长江经济带发展国家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责任感与使命感 1. 深刻认识长江经济带发展国家战略的重大意义和人民法院的历史使命。长江经济带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的历史时期审时度势,谋划中国经济发展新格局作出的既有利于当前又惠及长远的一项重大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对于今后一个时期拓展区域发展空间、引领沿江沿线经济社会的发展,推进“十三五”规划战略布局,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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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2016年08期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立执行约谈机​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立执行约谈机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法发〔201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关于建立执行约谈机制的若干规定》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2016年3月8日关于建立执行约谈机制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全国法院执行工作,及时发现、纠正下级法院在执行履职中存在的消极执行、违法执行等问题,促进解决“执行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约谈,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在本规定明确的有关情形发生时,约见未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进行告诫谈话、指出问题、责令整改纠正的一种执行监督措施。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进行约谈:(一)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发现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超期执行案件超过已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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