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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2017-01-03 10:25:40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指导案例75号: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

指导案例75号: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7-01-03 10:25:40 指导案例75号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6年12月28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 裁判要点 1.社会组织的章程虽未载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但工作内容属于保护环境要素及生态系统的,应认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四条关于“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 2.《解释》第四条规定的“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既包括直接改善生态环境的行为,也包括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有利于完善环境治理体系、提高环境治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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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2017-01-03 10:23:27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指导案例74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指导案例74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7-01-03 10:23:27 指导案例74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6年12月28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保险代位求偿权/财产保险合同/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违约行为 裁判要点 因第三者的违约行为给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造成损害的,可以认定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的情形。保险人由此依法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0条第1款 基本案情 2008年10月28日,被保险人华东联合制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制罐公司)、华东联合制罐第二有限公司(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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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2017-01-03 10:21:34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指导案例73号: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案

指导案例73号: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7-01-03 10:21:34 指导案例73号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6年12月28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别除权/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起算点 裁判要点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视为解除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应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18条 基本案情 2006年3月,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天宇公司)与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州建总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安徽天宇公司将其厂区一期工程生产厂区的土建、安装工程发包给通州建总公司承建,合同约定,开工日期:暂定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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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2017-01-03 10:18:48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指导案例72号: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诉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指导案例72号: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诉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7-01-03 10:18:48 指导案例72号 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诉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6年12月28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清偿债务/法律效力/审查 裁判要点 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将借款本金及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并经对账清算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禁止的情形,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目的,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在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情况下,该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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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2017-01-03 10:17:04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指导案例71号:毛建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指导案例71号:毛建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7-01-03 10:17:04 指导案例71号 毛建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6年12月28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起算时间 裁判要点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时间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 基本案情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温平鳌商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人毛建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陈先银挂靠在其名下的温州宏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投资款200000元及利息。该判决于2013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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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2017-01-03 10:14:23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指导案例70号:北京阳光一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习文有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指导案例70号:北京阳光一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习文有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7-01-03 10:14:23 指导案例70号 北京阳光一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习文有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6年12月28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裁判要点 行为人在食品生产经营中添加的虽然不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和《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中的物质,但如果该物质与上述名单中所列物质具有同等属性,并且根据检验报告和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能够确定该物质对人体具有同等危害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4条 基本案情 被告人习文有于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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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2017年01期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山西省安业集团有限公司诉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案

山西省安业集团有限公司诉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案【裁判摘要】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及时补偿原则和公平补偿原则。补偿问题未依法定程序解决前,被征收人有权拒绝交出房屋和土地。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最高法行再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山西省安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双塔西街50号。法定代表人卫宝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俊杰,山西慧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雪林,山西省安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新建路69号。法定代表人耿彦波,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孟学俊,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郭家栋,山西省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再审申请人山西省安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业公司)诉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太原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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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I
2017年01期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厦门航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南钢金易贸易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厦门市东方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厦门航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南钢金易贸易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厦门市东方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 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但书前的规定,仅仅适用于单纯的委托合同关系。实践中因委托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往往不仅仅涉及委托关系,还可能涉及买卖、借贷以及担保等多重法律关系。在此情况下,如简单适用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但书前的规定,可能损害委托方合法权益,故应综合考虑全部案情,谨慎衡量,正确适用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22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南钢金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街75号。 法定代表人:费 ,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亮,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福松,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厦门航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高崎南五路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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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X
2017年01期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万佳建材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

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万佳建材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裁判摘要】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如果某标志具有宗教含义,则无论相关公众是否能够普遍认知、该标志是否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即通常可以认为该标志的注册有害于宗教感情、宗教信仰或者民间信仰,具有不良影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最高法行再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法定代表人:贾同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华,北京恒都(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山东万佳建材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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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2017年01期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法发〔2016〕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予以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16年7月26日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为提升破产案件审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就破产案件信息公开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以下简称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破产案件(包括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破产和解案件)审判流程信息以及公告、法律文书、债务人信息等与破产程序有关的信息统一在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布。 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应当使用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及时披露破产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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