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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 监护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七章 代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三节 代理终止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十章 期间计算第二编 物 权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分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0-06-23 16:27: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0年3月23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97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今天6月23日正式发布。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司法解释是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收官之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一部重要的行政诉讼司法解释。这部司法解释的发布,将对推进严格规范文明执法、促进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推进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产生积极影响。 在起草过程中,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行诉解释》规定的负责人出庭应诉内容为基础,开展了多种形式、多种层次的调研。 为了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司法解释满足司法实践需要,先后在北京、山西、重庆、吉林、福建、湖北等地开展了十余次调研活动,听取了各高级法院的意见,特别是深入听取
第十九批指导性案例
案例一 宣告缓刑罪犯蔡某等12人减刑监督案(检例第70号)【关键词】缓刑罪犯减刑持续跟进监督地方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最终裁定纠正违法意见【要旨】对于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一般立功表现,一般不适用减刑。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人民法院对宣告缓刑罪犯裁定减刑适用法律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减刑裁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继续予以监督。【基本案情】罪犯蔡某,女,1966年9月6日出生,因犯受贿罪于2009年12月22日被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0年1月4日起至2014年1月3日止。另有罪犯陈某某、丁某某、胡某等11人分别因犯故意伤害、盗窃、诈骗等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上述12名缓刑罪犯,分别在南京市的7个市
周长春与庄士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李世慰、彭振傑及第三人湖南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周长春与庄士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李世慰、彭振傑 及第三人湖南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损害公司 利益责任纠纷案【裁判摘要】 在能够证明依法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司机关基本不存在提起诉讼的可能性,由原告履行前置程序已无意义的情况下,不宜以股东未履行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前置程序为由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最高法民终167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周长春,女,196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连福,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波萍,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庄士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环遮打道18号历山大厦25楼。 代表人:庄家彬,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世慰,男,1937年1月19日出生,住香港特别行政区天后庙道。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彭振傑,男,1
长春泰恒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
长春泰恒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长春市规划和自然 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因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出台导致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不能履行,以致一方当事人缔约目的不能实现,该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鉴于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不能履行及一方当事人缔约目的不能实现均无过错,故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仅判决返还已支付的价款及相应孳息,对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当事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对于一方当事人为履行合同而支付的契税损失,在双方当事人对于案涉合同的解除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可由双方当事人基于公平原则平均分担。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最高法民再2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长春泰恒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太原东街1048号。 法定代表人:胡守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
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司法部印发《关于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司法部 印发《关于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 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9〕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司法厅(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和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要求,提供价格争议化解公共服务,构建调解和诉讼制度有机衔接的价格争议纠纷化解机制,现将《关于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 2019年12月9日 关于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 执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9〕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律师协会,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律师协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中法委发〔2019〕1号)有关要求,形成解决执行难工作合力,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研究制定了《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2019年12月25日 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重大决策部署,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 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 法发〔2019〕35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人民法院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行水平,推动执行工作持续健康高水平运行,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优质司法服务和保障,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善意文明执行的重要意义和精神实质 1.充分认识善意文明执行重要意义。执行是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个环节。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建立健全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对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 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发〔202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若遇有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月9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委派调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法官员额退出办法(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法官员额退出办法 (试行)》的通知 法发〔202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将《人民法院法官员额退出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尽快转发辖区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并认真组织学习,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月8日 人民法院法官员额退出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法官管理制度,不断深化法官员额制改革,建立能进能出的法官员额管理机制,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等相关规定,按照中央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精神,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官员额退出,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人岗相适; (三)业绩导向; (四)能进能出; (五)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 法官退出员额,包括申请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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