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rch

按 ESC 键关闭搜索

最新发布

最新发布

I
2020-12-22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

第二十四批指导性案例

最高检发布4件涉非公经济立案监督指导性案例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2日12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涉非公经济立案监督”为主题发布第二十四批指导性案例,指导全国检察机关加大刑事立案监督办案力度,依法保护非公企业合法权益。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共4件,分别为许某某、包某某串通投标立案监督案,温某某合同诈骗立案监督案,上海甲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吕某拒不执行判决立案监督案,丁某某、林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立案监督案。最高检第十检察厅厅长徐向春介绍,2019年7月至今年3月,最高检部署开展了涉非公经济案件立案监督专项活动,专门解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特别是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等问题。专项活动期间,各地检察机关共办理涉非公经济立案监督案件3472件,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立案或者不立案理由通知书2077份,认为公安机关理由不成立,监督撤销案件和监督立案1150件,监督

›
II
2020-12-14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

第二十三批指导性案例

刘远鹏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不起诉)案(检例第85号)【关键词】民营企业创新产品强制标准听证不起诉【要旨】检察机关办理涉企案件,应当注意保护企业创新发展。对涉及创新的争议案件,可以通过听证方式开展审查。对专业性问题,应当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充分听取行业意见和专家意见,促进完善相关行业领域标准。【基本案情】被不起诉人刘远鹏(化名),男,1982年5月出生,浙江动迈有限公司(化名)法定代表人。2017年10月26日,刘远鹏以每台1200元的价格将其公司生产的“T600D”型电动跑步机对外出售,销售金额合计5万余元。浙江省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产品质量抽查,委托浙江省家具与五金研究所对所抽样品的18个项目进行检验,发现该跑步机“外部结构”“脚踏平台”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被鉴定为不合格产品。2017年11月至12月,刘远鹏将研发的“智能平板健走跑步机”以跑步机的名义对外出售,销售金额

›
III
2020-12-09 10:50:43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0-12-09 10:50:4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0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8日 法释〔2020〕14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20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813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消费者因不

›
IV
2020年12期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夏秀英诉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再审案

夏秀英诉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再审案【裁判摘要】 若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的处理,和对一并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的处理,载于同一行政复议决定中,彼此可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仅就行政复议决定中有关行政赔偿请求的处理提出起诉,人民法院应遵循不告不理原则,不就行政复议决定中有关行政行为的处理进行审理和裁判。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再1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夏秀英,女,195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勇,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鹏菲,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新威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子临,该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东,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
V
2020-11-27 11:40:34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0-11-27 11:40:3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已于2020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司法解释第一条、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三条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完成有关程序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生效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26日 法释〔2020〕13 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 的补充安排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第十一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经协商,作出如下补充安排: 一、《安排》所指执行内地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的程序,应解释为包括认可和

›
VI
2020-11-16 22:33:03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0-11-16 22:33: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20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16日 法释〔2020〕12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020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11月18日起施行) 为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依照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提供证据。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
VII
2020年11期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阿尔法拉瓦尔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 SWEP国际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阿尔法拉瓦尔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SWEP国际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裁判摘要】 一、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修改方式作为手段,应当着眼于实现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满足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以及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两大法律标准的立法目的,兼顾行政审查行为的效率与公平保护专利权人的贡献,而不宜对具体修改方式作出过于严格的限制,否则将使得对修改方式的限制纯粹成为对专利权人权利要求撰写不当的惩罚。 二、当权利要求的修改系将从属权利要求的全部或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补入其所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时,判断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是否扩大了原专利的保护范围,应以作为修改对象的原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为基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最高法知行终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阿尔法拉瓦尔股份有限公司(ALFA LAVAL CORPORATE AB)。住所地:瑞典王国伦德73

›
VIII
2020年11期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与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大庆大丰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与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大庆大丰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 买卖的货物交付后,买受人已经使用标的物且未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提出质量异议,当出卖人要求买受人支付欠付货款、退还质保金时,买受人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主张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付款的,不予支持。 交付技术材料是卖方负有的从给付义务,卖方违反该义务,买方可以主张相应的违约责任。卖方违反从给付义务但并未影响买方对所买货物正常使用,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买方不能基于卖方违反从给付义务而拒绝履行给付货款的主给付义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1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创业新街14号科技创业园(园区)创新大厦219室。 法定代表人:庞洪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加力,黑

›
IX
2020年11期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汤国伟与广州市海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长春高斯达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汤国伟与广州市海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长春高斯达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裁判摘要】 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性、合同效力以及履行情况等,均属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本应审理的范畴。在执行异议之诉之外,案外人和被执行人另行单独就执行标的提出有关合同效力、继续履行等诉讼的,存在串通诉讼的嫌疑,可能损害到执行申请人的利益,故该另案诉讼不应继续审理,执行异议之诉不因另案诉讼而中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30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汤国伟,男,196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小拥,广东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海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144号。 法定代表人:彭盛滔,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

›
X
2020-10-16 16:30:01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指导案例143号: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黄晓兰诉赵敏名誉权纠纷案

指导案例143号: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黄晓兰诉赵敏名誉权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0-10-16 16:30:01 指导案例143号 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黄晓兰诉赵敏 名誉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0年10月9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名誉权/网络侵权/微信群/公共空间 裁判要点 1. 认定微信群中的言论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应当符合名誉权侵权的全部构成要件,还应当考虑信息网络传播的特点并结合侵权主体、传播范围、损害程度等具体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2. 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公民在此类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第120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0条、第22条 基本案情 原告北京兰世达光

›
共 2323 条
前往
页

全国咨询热线

微信咨询

微信二维码

在线咨询

首页搜索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