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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2024年11期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某信托公司与何杰等合同纠纷执行申诉案

某信托公司与何杰等合同纠纷执行申诉案 【裁判要旨】执行程序中,若执行价款尚未发放完毕,则执行程序尚未终结,债权人依法可以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的,有权向执行法院提出参与分配申请,此时,不应苛求参与分配申请人必须了解或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已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执行法院应当根据相关执行案件的整体情况,对参与分配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准许。如确定被执行人现有财产已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应准许其他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最高法执监109号 申诉人(利害关系人):某信托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申请执行人:何杰,男,197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执行人:赵兴龙,男,195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被执行人:赵宁,男,198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某信托公司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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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2024年11期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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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2024年10期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和 《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关于印发《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和《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的通知法发〔2024〕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严格规范庭前会议程序和排除非法证据程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在《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的基础上,制定了《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和《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层报中央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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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2024年10期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中外制药株式会社与温州海鹤药业有限公司确认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纠纷案

中外制药株式会社与温州海鹤药业有限公司确认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纠纷案 【裁判要旨】一、仿制药申请人依据《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的规定,作出其申请的仿制药技术方案不落入被仿制药品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声 明,原则上应当针对被仿制药品所对应的保护范围最大的权利要求,以保证声明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公开了被仿制药品所对应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时,仿制药申请人应当针对该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独立权利要求作出声明。二、在药品专利链接诉讼中,判断仿制药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原则上应当以仿制药申请人的申报资料为依据进行比对评判;仿制药申请人实际实施的技术方案与申报资料是否相同,一般不属于药品专利链接诉讼的审查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知民终9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外制药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北区浮间五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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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2024年10期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成 员第三章 组织登记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五章 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第六章 扶持措施第七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运行管理,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促进共同富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区域性经济组织,包括乡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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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2024年10期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法〔2024〕1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公司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立足中国国情,深入总结实践经验,平衡不同利益主体的诉求,对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创新活力,促进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大的现实意义。为解决公司法施行后新旧法律的衔接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制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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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2024-09-26 10:03:32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发布时间:2024-09-26 10:03:3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已于2023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2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4年9月25日 法释〔2024〕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 (202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9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9月27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监护人请求赔偿为恢复监护状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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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I
2024年09期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五章 网络保护第六章 政府保护第七章 司法保护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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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X
2024年09期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叉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叉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2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叉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叉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管理,推进交叉执行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运行,加快实现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1.工作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聚焦“公正与效率”审判工作主题,充分运用督促执行、指令执行、提级执行、集中执行、协同执行等交叉执行方式破解执行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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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2024年09期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西门子股份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宁波奇帅电器有限公司、龚银其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西门子股份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宁波奇帅电器有限公司、龚银其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裁判要旨】将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及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自身商标及字号使用,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在被诉侵权人拒不提交相关财务证据的情况下,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在案证据足以认定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明显超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法定赔偿最高限额时,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被侵权人的知名度、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以及被侵权人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在法定赔偿额以上确定赔偿数额。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民终31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宁波奇帅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慈溪市慈东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邱鹏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甲木,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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