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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54号:厦门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福建某体育产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扣划实施案
指导性案例254号:厦门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福建某体育产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扣划实施案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25-04-08 09:23:57 指导性案例254号 厦门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福建某体育产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扣划实施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5年4月7日发布) 关键词 执行/财产保全扣划实施/自动履行/审执衔接 执行实施要点 裁判生效后、立案执行前,被保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扣划其已被保全的款项用于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对于不存在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扣划裁定;通过上述程序债务得以全额清偿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被保全人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基本案情 在厦门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某健康公司)与福建某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某体育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中,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依厦门某健康公司的申请,于2024年7月
指导性案例253号:惠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某水质净化有限公司、丘某炎执行实施案
指导性案例253号:惠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某水质净化有限公司、丘某炎执行实施案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25-04-08 09:22:43 指导性案例253号 惠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某水质净化有限公司、丘某炎执行实施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5年4月7日发布) 关键词 执行/执行实施/指定执行/执行和解 执行实施要点 1.因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等因素导致执行工作不能有效推进,由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更便于依法及时有效开展执行工作的,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将案件指定由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2.被执行的财产涉及民生工程,且需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协助配合的,人民法院可以加强与相关部门协同联动,引导各方达成分期履行等和解协议,保留必要资金维持民生工程正常运转。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惠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某实业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惠
指导性案例252号:浙江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系列执行实施案
指导性案例252号:浙江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系列执行实施案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25-04-08 09:21:44 指导性案例252号 浙江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系列执行实施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5年4月7日发布) 关键词 执行/执行实施/指定执行/执破衔接 执行实施要点 1.同一被执行人涉及多起执行案件,不同人民法院已分别立案执行,由一个人民法院统一执行便于依法及时有效开展执行工作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统一执行。 2.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企业进入预重整程序的,可以将案件指定至具有破产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统一执行,推进执破衔接。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对浙江萧山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发支行(以下简称某银行银发支行)与浙江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某新材料公司)等12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调解书进行立案执
指导性案例251号:四川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实施案
指导性案例251号:四川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实施案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25-04-08 09:19:15 指导性案例251号 四川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实施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5年4月7日发布) 关键词 执行/执行实施/知识产权/提级执行/执行和解 执行实施要点 1.行为类执行案件中,存在被执行人继续实施所涉侵权行为、涉及多起跨区域重大关联案件、需要上级人民法院统筹协调等情形,导致案件自执行立案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完毕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提级执行、督促执行等方式,推动案件执行。 2.对于拆除涉知识产权侵权生产设备等行为类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充分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引导双方达成和解,以被执行人支付技术许可使用费等形式代替拆除相关生产设备,促进相关生产设备的合法利用,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吴某隆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等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案
吴某隆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等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人实际承担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财产保险形式。在第三者因责任保险投保范围内的事故死亡时,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能否认定为该第三者的遗产,应当根据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之性质确定,不能仅因责任保险归类为财产保险即认定责任保险项下的保险金属于第三者的遗产。被保险人就第三者的死亡应当赔偿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系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不属于该第三者的遗产,保险人根据责任保险合同就上述损害支付的保险金,不应认定为该第三者的遗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最高法民再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某隆,女,193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少均,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
最高人民法院 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施行相关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农业农村部 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施行相关工作的通知法〔2025〕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已由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贯彻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颁布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重大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构建产权明晰、分配合理的运行机制,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颁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是为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奠定良好法治基础的重大举措
公安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妇联、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的通知
公安部 中央政法委 最高人民法院 教育部 民政部 司法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全国妇联 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24〕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党委政法委、高级人民法院、教育厅(局)、民政厅(局)、司法厅(局)、卫生健康委、妇联、妇儿工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党委政法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民政局、司法局、卫生健康委、妇联、妇儿工委办公室: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儿童工作和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家庭暴力告诫制度作用,积极干预化解家庭、婚恋矛盾纠纷,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更好维护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规,公安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民政部
指导性案例250号:利辛县某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安徽某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某腾置业有限公司第...
指导性案例250号:利辛县某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安徽某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某腾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发布时间:2025-03-13 11:12:55 指导性案例250号 利辛县某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安徽某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利辛县某腾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5年3月12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第三人撤销之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相对放弃/清偿顺位 裁判要点 在建工程的承包人向该工程的抵押权人承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放弃行为是否损害建筑工人利益。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放弃行为无效;不损害工人利益的,放弃行为有效,但仅对该抵押权人产生建设工程价款债权的清偿顺位劣后于抵押权的效果,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据此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
指导性案例249号:长春某泽投资有限公司诉德惠市某原种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指导性案例249号:长春某泽投资有限公司诉德惠市某原种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发布时间:2025-03-13 11:11:03 指导性案例249号 长春某泽投资有限公司诉德惠市某原种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5年3月12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金融借款合同/普通诉讼时效/时效中断/最长权利保护期间/二十年 裁判要点 在债权人持续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普通诉讼时效因多次中断而期间未届满的情形下,债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1997年10月至12月,德惠市某原种场与某银行德惠市支行等签订四份《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德惠市某原种场向某银行德惠市支行以土地使用权抵偿积欠并抵押贷款共计人民币538.1万元(币
指导性案例248号:金某等组织卖淫案
指导性案例248号:金某等组织卖淫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发布时间:2025-03-13 11:09:39 指导性案例248号 金某等组织卖淫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5年3月12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组织卖淫罪/立功/非法手段/立功线索/揭发他人犯罪行为 裁判要点 1.在取保候审期间,行为人为获得立功情节约购毒品并予以揭发的,属于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立功线索,不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2.对于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原判认定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有误的,二审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一审判决存在的错误,但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至3月,被告人金某与臧某乐、郑某、戈某宇共同出资开设养生会所,组织7名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四被告人组织他人卖淫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62万余元(币种下同)。其中,金某分得76485元。案发后,金某主动投案,并退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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