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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证监发〔2011〕30号,以下简称《意见》)已于2011年12月下发各地执行。为正确适用《意见》,做好证券期货犯罪案件起诉审判工作,现就贯彻执行《意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意见》第十条中的“证券期货犯罪”,是指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二、2012年1月1日以后,证券期货犯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中国证监会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中国证监会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证监发〔2011〕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为解决近年来在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中遇到的一些突出问题,依法惩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中国证监会。2011年4月27日 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为加强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2-05-30 18:13: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已于2012年2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法释〔2012〕7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 (2012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2次会议通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来,一些法院就在裁判文书中引用修正前后刑法条文如何具体表述问题请示我院。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案件情况,裁判文书引用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刑法条文,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表述: (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2-05-23 00:11:0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10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9次会议、2012年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释〔2012〕6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1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529次会议、2012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2次会议通过) 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2-05-10 00:51: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2年1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法释〔2012〕5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2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9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正确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因垄断行为
广东达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中岱电讯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市中珊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作纠纷案
广东达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中岱电讯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市中珊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作纠纷案【裁判摘要】一、股权转让合同中,即使双方约定转让的股权系合同外的第三人所有,但只要双方的约定只是使一方负有向对方转让股权的义务,而没有实际导致股权所有人的权利发生变化,就不能以出让人对股权无处分权为由认定股权转让合同系无权处分合同进而无效。二、当事人订立合同后,一方要解除合同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方未向对方提出而是在其他合同中与他人约定解除前述合同的,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三、违约金是合同双方对合同义务不履行时违约方应付损害赔偿额的约定,所以违约金是针对特定的义务而存在。这种特定的义务有时是合同中的某一项义务,有时是合同约定的双方的任何一项义务,法院首先必须准确地认定违约金所针对的义务内容。在认定后,还要审查该义务是否实际发生,商事合同中双方常常对合同义务附加前提条
重庆雨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房屋联建纠纷案
重庆雨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房屋联建纠纷案【裁判摘要】一、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前后两份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两份协议所约定的内容均应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当两份合同(协议)均属有效合同(协议),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如果前后两份合同(协议)对同一内容有不同约定产生冲突时,基于意思表示最新最近,且不违反合同(协议)目的,可根据合同(协议)成立的时间先后,确定以后一合同(协议)确定的内容为准。如果前后两份合同(协议)所约定的内容并不冲突,只是对合同(协议)的内容进行了不同的约定,因此,不能简单地认定后一协议是前一协议的变更,或后一协议是对前一协议的补充和完善。二、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和“不告不理”是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人民法院处理民商事纠纷时,只能对已诉至法院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判断,除涉及国家和公共利益外,其审
指导案例8号: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
指导案例8号: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2-04-10 00:56:00 指导案例8号 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 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2年4月9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 公司解散 经营管理严重困难 公司僵局 裁判要点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将“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作为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条件之一。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应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公司虽处于盈利状态,但其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内部管理有严重障碍,已陷入僵局状态,可以认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对于符合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公司解散。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基本案情 原告林方清诉称: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凯莱公司
指导案例7号: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继增建设工程施...
指导案例7号: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2-04-10 00:50:00 指导案例7号 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 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2年4月9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诉讼 抗诉 申请撤诉 终结审查 裁判要点 人民法院接到民事抗诉书后,经审查发现案件纠纷已经解决,当事人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当依法作出对抗诉案终结审查的裁定;如果已裁定再审,应当依法作出终结再审诉讼的裁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基本案情 2009年6月15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隆公司)因与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
指导案例6号:黄泽富、何伯琼、何熠诉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指导案例6号:黄泽富、何伯琼、何熠诉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2-04-10 00:45:00 指导案例6号 黄泽富、何伯琼、何熠诉四川省成都市 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2年4月9日发布) 关键词 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 没收较大数额财产 听证程序 裁判要点 行政机关做出没收较大数额涉案财产的行政处罚决定时,未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或者未依法举行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该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基本案情 原告黄泽富、何伯琼、何熠诉称:被告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简称金堂工商局)行政处罚行为违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成工商金堂处字(2005)第02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返还电脑主机33台。 被告金堂工商局辩称:原告违法经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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