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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2-03-20 00:26: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2年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释〔201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2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8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货运代理企业接受委托人委托处理与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货运代理事务时发生
陈允斗与宽甸满族自治县虎山镇老边墙村民委员会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陈允斗与宽甸满族自治县虎山镇老边墙村民委员会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一、租赁采矿权属于一种特殊的矿业权转让方式,采矿权转让合同属于批准后才生效的合同。根据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出租采矿权须经有权批准的机关审批,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二、诉讼中,采矿权租赁合同未经批准,人民法院应认定该合同未生效。采矿权合同虽未生效,但合同约定的报批条款依然有效。如果一方当事人据此请求对方继续履行报批义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客观条件允许的,对其请求应予支持;继续报批缺乏客观条件的,依法驳回其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81号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陈允斗,男,汉族,1952年8月9日出生,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虎山镇老边墙村3组4号。委托代理人:曲凤智,辽宁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
茅德贤、成县茨坝须弥山实业有限公司、甘肃有色地质勘查局106队、成县恒兴矿业有限公司与白银有色金属公司采矿权纠纷案
茅德贤、成县茨坝须弥山实业有限公司、甘肃有色地质勘查局106队、成县恒兴矿业有限公司与白银有色金属公司采矿权纠纷案【裁判摘要】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行为人因同一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其承担民事责任。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恶意阻挠调查取证,致使调查部门无法取得相关证据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行为人侵犯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特别是恶意侵犯国
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正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广东正野电器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正野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光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正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广东正野电器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正野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光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中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在类似商品上,致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虽不突出使用,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企业名称特别是字号,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人身权,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商业标识,本质上属于财产权益。原企业注销后,其债权债务由其后企业承继的,字号所产生的相关权益也由在后企业承继。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在后商标的使用侵犯在先字号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判决停止构成侵权的注册商标的使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民提字第36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2〕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2次会议通过,并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为保证《规定》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司法委托评估、拍卖财产的价值和拍卖标的的实际情况,确定参加司法委托评估、拍卖活动机构的资质等级范围。未开展资质等级评定的评估行业,人民法院可以会同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或评估行业协会,确定参加人民法院评估活动机构的资质条件。二、拍卖机构的资质等级,指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根据《拍卖企业的等级评估与等级划分》评定的拍卖机构资质等级。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指由国家有关评估行业主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国家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国家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的通知法〔2012〕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已于2011年1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7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2月15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2年1月13日 关于国家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为正确适用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结合国家赔偿工作实际,对国家赔偿案件案由规定如下:一、违法刑事拘留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赔偿案件。二、无罪逮捕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对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案由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案由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2〕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立案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以下简称《案由规定》)已于2011年1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7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2年2月15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试行)》同时废止。为正确适用《立案规定》和《案由规定》,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把好案件受理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审查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或者依照国家赔偿法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案例1李发奎、李成奎、李向奎、苏正喜、苏强全、邓开兴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非法采矿,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不报安全事故,行贿案(河北蔚县李家洼煤矿“7.14”特别重大事故)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发奎,男,汉族,1971年5月30日出生,河北省蔚县南留庄镇东寨村党支部书记,蔚县李家洼煤矿开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李家洼煤矿新立井投资人。 被告人李成奎,男,汉族,1963年1月28日出生,蔚县李家洼煤矿开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李家洼煤矿新立井投资人。 被告人李向奎,男,汉族,1964年12月1日出生,蔚县李家洼煤矿开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李家洼煤矿新立井投资人。 被告人苏正喜,男,汉族,1953年10月19日出生,蔚县松西二井煤矿矿长。 被告人苏强全,男,汉族,1977年1月27日出生,蔚县李家洼煤矿新立井经营矿长。 被告人邓开兴,男,汉族,1969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 公安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卫生部 财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二五”实施方案》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 公安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 卫生部 财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二五”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发〔201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财政厅(局、委)、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黑龙江农垦总局残疾人工作委员会: 为做好“十二五”期间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2011年一2015年)》制定了《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二五”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1年12月29日 (此件转发至县) 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二五”实施方案一、背景——“十一五”期间,国家积极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正义和司法权威。为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权益保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民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侵害劳动者权益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涉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和司法移送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依法查处和司法移送工作,严惩劳动保障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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