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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01-04 19:49: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2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12月28日 法释〔2012〕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2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4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决定》),现就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前已经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和执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3-01-04 19:45:0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5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7次会议、2012年8月2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2年12月26日 法释〔2012〕22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2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7次会议、2012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7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行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为谋
江西省南昌百货总公司、湖南赛福尔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南昌新洪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江西省南昌百货总公司、湖南赛福尔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南昌新洪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 一、在审理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时,判断争议房屋产权的归属应当依据合作协议的约定以及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登记情况全面分析。在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变更了合作协议约定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仅以为对方偿还部分债务或向对方出借款项、对争议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以及“五证”登记在其名下等事实为由,主张确认全部房产归其所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合作双方在签订合作合同之后,合作项目在双方共同努力下得以优化变更,建筑面积在土地面积不变的情况下因容积率变化而得以增加。由于土地价值与容积率呈正相关,提供土地一方的出资部分因容积率增加而增值,其应分获的房产面积亦应相应增加,该方当事人可按照原合同约定的分配比例请求分配新增面积部分。当事人对于应分得但未实际获得的不足部分,如让另一方实际交付已不现实,可根
河南省偃师市鑫龙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理工学院、河南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索赔及工程欠款纠纷案
河南省偃师市鑫龙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理工学院、河南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索赔及工程欠款纠纷案【裁判摘要】 因发包人提供错误的地质报告致使建设工程停工,当事人对停工时间未作约定或未达成协议的,承包人不应盲目等待而放任停工状态的持续以及停工损失的扩大。对于计算由此导致的停工损失所依据的停工时间的确定,也不能简单地以停工状态的自然持续时间为准,而是应根据案件事实综合确定一定的合理期间作为停工时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292号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河南省偃师市鑫龙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偃师市岳滩镇堤头村。 法定代表人:杨留欣,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洋,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子龙,该公司职员。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洛阳理工学院,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王城大道90号。 法定代表人:杨小林,该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2-12-28 18:12: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12月20日 法释〔2012〕2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管辖 第二章 回避 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第四章 证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 第三节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 第四节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 第五节 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 第六节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 第七节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2-12-25 02:51: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9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11月27日 法释〔2012〕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2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2-12-25 02:49:0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8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3次会议、2012年1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2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2年12月12日 法释〔2012〕17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2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3次会议、 2012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 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处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活动,维护国(边)境管理秩序,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2-12-19 01:03: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已于2012年1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12月11日 法释〔2012〕16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 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 (2012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3次会议通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破产清算程序的请示》(〔2012〕黔高研请字第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
深圳市佩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南湖支行、华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深圳市佩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南湖支行、华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裁判摘要】1.案外人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再审,因为该条适用对象仅限于生效判决列明的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的概括继承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对原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能够主张权利,此处所称的对执行标的物能够主张权利并不包括 对执行标的物享有债权这一情形。2.尽管生效判决或执行栽定已认定公司股东应在出资不足部分本息范围 内就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对公司債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在股东实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前公司就已被裁定宣告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恨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的规
杭州啄木鸟鞋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七好(集团)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
杭州啄木鸟鞋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七好(集团)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该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上述规定中的“不正当手段”是指属于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注册商标仅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的,不适用上述规定,应依据该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及其他相应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授权确权案件时,不应将相关商品物理属性的比较作为单一判断商品是否类似的标准,而应当从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是否相同具有较大的关联性,两个商标共存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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