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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龙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景茂拍卖行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复议案
广东龙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景茂拍卖行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复议案【裁判摘要】在买受人与拍卖行的股东均系亲属的情况下,除非能够证明拍卖过程中有其他无关联关系的竞买人参与竞买,且进行了充分的竞价,否则可以认定拍卖行与买受人之间存在串通行为;买受人与拍卖行有串通行为,并明知标的物评估价格及成交价过低,则买受人与拍卖行对于拍卖导致与标的物相关的权利人的权利受侵害构成恶意。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宣布拍卖无效或撤销拍卖。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2)执复字第6号申请复议人:广东龙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东风西路187号时代国际大厦18楼。法定代表人:张雄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复议人:广东景茂拍卖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东风西路187号时代国际大厦17楼1708室。法定代表人:张爱红,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广州白云荔发实业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中山八路飞霞大厦311房。法定代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滨海大道(天福酒店)证券营业部申请国家赔偿案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滨海大道(天福酒店)证券营业部申请国家赔偿案【裁判摘要】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在审查发现原执行行为所依据的当事人执行和解协议因侵犯案外人合法权益而存在重大瑕疵,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成立的基础上,对原执行行为以裁定形式予以撤销,将不属于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特定物的争议房产,回复至执行之前状态。该裁定及其行为,不属于国家赔偿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违法侵权情形。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国家赔偿决定书(2011)法委赔字第3号赔偿请求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滨海大道(天福酒店)证券营业部。住所地:海口市龙昆北路2号龙珠大厦13层B座。负责人:童君扬,该营业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继传,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巫刚,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赔偿义务机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住所地:海口市龙昆南路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2〕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等四个案例(指导案例5-8号),作为第二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2012年4月9日指导案例5号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2年4月9日发布)关键词 行政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规章参照 盐业管理裁判要点1.盐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设定工业盐准运证的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不能设定工业盐准运证这一新的行政许可。2.盐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对盐业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经营盐的批发业务没有设定行政处罚,地方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2-11-23 00:06: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10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1月2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11月2日 法释〔2012〕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2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558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依法惩处破坏草原资源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 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2-11-09 00:09: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已于2011年11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9月4日 法释〔2012〕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 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2011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2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对国有土地经营权转让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甘高法〔2010〕8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开荒后用于农耕而未交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2-11-09 00:00: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 》已于2012年6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2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8月21日 法释〔2012〕13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 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 (2012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0次会议通过)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对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决定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144件司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2-11-08 23:57:00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已于2012年6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0次会议、2011年12月2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2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2年8月21日 法释〔2012〕12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 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2012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0次会议、2011年 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 69次会议通过)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王志刚、胡建君船舶保险合同纠纷再审案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王志刚、胡建君船舶保险合同纠纷再审案【裁判摘要】 案外人已将其债权转让给他人,又基于已转让的债权,对涉及该债权的生效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没有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损失能够基本得到补偿的情况下,各自出于对诉讼风险等因素的考虑而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不宜认定为恶意串通放弃债权损害第三人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2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被申请人):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90号交银金融大厦南楼。法定代表人:高国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寇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郭玉涛,北京市理格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被申请人(一、二审案外人,原再审申请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住所地:山东省
王贺春、张福才等六人与卢继先、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王贺春、张福才等六人与卢继先、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一、判断当事人在同一法院或不同法院分别起诉所形成的案件是否属于同一案件,应当从案件的当事人、案件的性质(法律关系)、案件的事实以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等方面是否同一进行综合考量。基于相同的当事人、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以及主要诉讼请求相同,在不同地方法院分别提起诉讼所形成的案件,可以认定属于同一案件。二、人民法院口头准许撤诉裁定记入笔录,履行相关通知义务后,其与书面准许撤诉裁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撤诉后,除法律有禁止性规定外,可另行起诉。三、当事人在不同时间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地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后立案
朱红蔚申请无罪逮捕国家赔偿案
朱红蔚申请无罪逮捕国家赔偿案【裁判摘要】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赔偿确认前置程序,赔偿请求人认为赔偿义务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可以直接提出国家赔偿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变更赔偿义务机关尚未生效的赔偿决定,应按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可根据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结合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协商协调情况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予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国家赔偿决定书(2011)法委赔字第4号赔偿请求人:朱红蔚,男,196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深圳一和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招商路北15栋302。委托代理人:李双慧,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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