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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福联升鞋业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北京内联升鞋业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
北京福联升鞋业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北京内联升鞋业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裁判摘要】 被异议商标申请人作为同地域的同业竞争者,理应对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和显著性有相当程度的认识。因此,被异议商标申请人在同类商品上注册、使用有关商标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注意合理避让而不是恶意攀附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和良好商誉,从而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虽然被异议商标经过一定时间和范围的使用在客观上形成了一定的市场规模,但是,有关被异议商标的使用行为大多是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后,尚未核准注册的情况下发生的。被异议商标申请人在其大规模使用被异议商标之前,理应认识到由于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近似,并且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故存在被异议商标不被核准注册,乃至因使用被异议商标导致侵犯引证商标注册商标权的法律风险。被异议商标申请人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和避让义务,仍然申请注册并大规模
钟永玉与王光、林荣达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案
钟永玉与王光、林荣达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案【裁判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关于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时如何处理的规定。由于执行程序需要贯彻已生效判决的执行力,因此,在对执行异议是否成立的判断标准上,应坚持较高的、外观化的判断标准。这一判断标准,要高于执行异议之诉中原告能否排除执行的判断标准。由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在如下意义上理解,即符合这些规定所列条件的,执行异议能够成立;不满足这些规定所列条件的,异议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的请求也未必不成立。是否成立,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异议人所主张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效力以及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的权利作出比较并综合判断,从而确定异议人的权利是否能够排除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一终字第150号 上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法发〔2016〕5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基本要求 1. 充分认识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的重大意义,增强人民法院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责任感与使命感。京津冀协同发展,是一项重大国家战略,对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是人民法院肩负的重大政治责任和光荣历史使命。京津冀三地法院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自觉性、主动性。 2. 准确把握服务和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2016年1月6日 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抢劫犯罪是多发性的侵犯财产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1997年刑法修订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劫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抢意见》),对抢劫案件的法律适用作出了规范,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但是,抢劫犯罪案件的情况越来越复杂,各级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不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为统一适用法律,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
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与泰兴锦汇化工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侵权赔偿纠纷案
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与泰兴锦汇化工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侵权赔偿纠纷案 【裁判摘要】 环境污染案件中,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产品生产企业对其主营产品及副产品必须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必须全面了解其主营产品和主营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是否具有高度危险性,是否会造成环境污染;必须使其主营产品的生产、出售、运输、储存和处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使其副产品的生产、出售、运输、储存和处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或者产生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重大风险。虽然河流具有一定的自净能力,但是环境容量是有限的。向河流中大量倾倒副产酸,必然对河流的水质、水体动植物、河床、河岸以及河流下游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如不及时修复,污染的累积必然会超出环境承载能力,最终造成不可逆转的环境损害。因此,不能以部分水域的水质得到恢复为由免除污染者应当承担的环境修复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366号 再审申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广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等信用证开证纠纷案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广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等信用证开证纠纷案 【裁判摘要】 提单具有债权凭证和所有权凭证的双重属性,提单持有人是否因受领提单的交付而取得物权以及取得何种类型的物权,取决于合同的约定。本案中,开证行根据其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合同约定持有提单,结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信用证交易的特点,应认定开证行对信用证项下单据中的提单以及提单项下的货物享有质权,开证行行使提单质权的方式与行使提单项下动产质权的方式相同,即对提单项下货物折价、变卖、拍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5)民提字第1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中山七路304号之一。 负责人:罗铁峰,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尤涛,广东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颜亮,广东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接收在台湾地区服刑的大陆居民回大陆服刑案件的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接收在台湾地区服刑的大陆居民回大陆服刑案件的规定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16-04-28 08:49:3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接收在台湾地区服刑的大陆居民回大陆服刑案件的规定 (2015年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3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6〕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接收在台湾地区服刑的大陆居民回大陆服刑案件的规定》已于2015年6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7日 为落实《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保障接收在台湾地区服刑的大陆居民回大陆服刑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办理接收在台湾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6-04-25 14:53:5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6年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4日 法释〔2016〕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7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对经营者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16-04-19 08:45:13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 法释〔2016〕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6年4月18日 为依法惩治贪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6-04-14 14:49: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已于2015年1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3日 法释〔2016〕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 (2015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3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维护法庭安全,规范庭审秩序,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方便公众旁听,促进司法公正,彰显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现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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