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
民事案件
车辆租赁改变营运性质,侯义民律师胜诉推翻保险公司拒赔!
代理受害人高某交通事故案,肇事司机驾驶租赁车辆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以车辆改变使用性质、转为营业用途为由,拒绝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 侯义民律师代理后,明确指出单纯租赁使用不等于营业营运,事故与车辆使用性质无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正常赔付,受害人成功拿到全部赔偿!
侯义民律师代理同等责任交通事故纠纷,十级伤残诉前鉴定有效,多项损失足额获赔 二
代理受害人崔某与摩托车之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二者是同等责任,在诉讼前崔某已经做伤残鉴定,鉴定为十级。诉前的伤残鉴定在诉讼中获得支持。 经过侯义民律师代理,受害人崔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护理费、财产损失费均按照诉讼请求,获得支持!
侯义民律师代理网约车致死维权案:私家车私营运保险拒赔商业险,成功为家属争取百万全额赔偿
侯义民律师代理胡某某交通事故致死维权案:胡某某与私自接单跑滴滴的私家车发生交通事故,胡某某不幸身亡。 具体案情:胡某某与网约车发生事故,双方被认定同等责任,胡某某经抢救无效不幸离世。本案维权难度极大,保险公司坚决拒赔商业险:以涉案车辆系私家车跑滴滴、改变使用性质、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仅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拒绝承担商业三者险赔偿。肇事司机拒不认责、意图甩锅:对 “同等责任” 认定不服,当庭主张胡某某应承担主要责任,试图进一步减轻赔偿责任。。 庭审争议点:案发后维权阻力重重,保险公司以车辆私自从事网约车营运、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只赔交强险、拒赔全部商业三者险;同时肇事司机拒不认可事故责任,当庭试图推翻同等责任认定、转嫁事故责任。 办案思路:面对双重阻力,侯义民律师果断采取全方位维权策略,将肇事司机、保险公司、滴滴平台三方一并列为被告,同步
侯义民律师办案|多次转租京牌网约车致人损害,人车分离仍判保险足额赔付
代理受害人高某交通事故维权案:涉案车辆为租赁京牌跑网约车,且存在多次转手租赁,所有权人与实际使用人分离,事故认定高某与肇事司机同等责任 涉案车辆为租赁京牌跑网约车,车辆几经转租、主体复杂、车主被认定无过错,保险公司一度试图缩小赔付范围。侯义民律师围绕保险赔付、责任比例、车辆使用性质等焦点充分举证、严密论证,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内按责任比例足额赔偿,不足部分由肇事司机承担。受害人高某全部合法损失均获圆满赔付,在复杂转租、京牌租赁、主体分离的疑难案件中实现完美胜诉。
侯义民律师办案|同等责任车祸十级伤残,诉前鉴定获法院认可,各项损失全额赔付
代理受害人崔某与摩托车之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二者是同等责任,在诉讼前崔某已经做伤残鉴定,鉴定为十级。诉前的伤残鉴定在诉讼中获得支持。经过侯义民律师代理,受害人崔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护理费、财产损失费均按照诉讼请求,获得支持!
侯义民律师交通事故死亡维权:私家车私自营运拒赔商业险,多方抗辩下家属全额获赔超百万
侯义民律师代理胡某某交通事故致死维权案:胡某某与私自接单跑滴滴的私家车发生交通事故,胡某某不幸身亡。案发后维权阻力重重,保险公司以车辆私自从事网约车营运、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只赔交强险、拒赔全部商业三者险;同时肇事司机拒不认可事故责任,当庭试图推翻同等责任认定、转嫁事故责任。侯义民律师成功为家属争取超百万元全额赔偿。
侯义民律师代理租赁网约车交通事故案,车辆多次转租权责分离,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均足额赔付
代理受害人高某交通事故维权案:涉案车辆为租赁京牌跑网约车,且存在多次转手租赁,所有权人与实际使用人分离,事故认定高某与肇事司机同等责任。本案经过侯义民律师,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内按责任比例足额赔偿,不足部分由肇事司机承担。
遛弯遭撞成植物人、需终身护理!侯义民律师为伤者争得终身护理保障,全额诉求全部支持。
遛弯遭撞成植物人、需终身护理!侯义民律师为伤者争得终身护理保障,全额诉求全部支持。代理受害人李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李某在北京市顺义区河边散步时,被肇事司机郭某驾车撞伤,交管部门认定李某无责,郭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伤情极其严重:李某经救治后被鉴定为植物人状态,完全护理依赖,伴全身多处严重损伤,需行三维颅骨成型术,并长期配备血氧仪、制氧机、护理床、消耗性护理用品等残疾辅助器具,后续康复与照料成本巨大、维权难度极高。 侯义民律师代理本案时,不仅全面主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当期实际损失,更重点围绕长期护理依赖、后续康复、终身照料成本提出系统赔偿方案,充分举证论证植物人状态下的持续性护理需求与合理费用。最终法院全额支持我方全部诉讼请求。
交通事故诱发特殊体质患者再生障碍性贫血加重,保险公司以既往病抗辩减责,一二审均认定特殊体质不减轻赔偿责任
代理喻某与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案,喻某因特殊体质,喻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前确诊再生障碍性贫血,但本次交通事故导致其右膝关节明显肿胀,左腕部肿胀,在短时间内出现右腿大片淤斑,鼻出血,口腔出血等情形,导致白细胞下降,交通事故导致喻某再生障碍性贫血病加重。故喻某主张的医疗费用喻本次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一审中保险公司不认可喻某产生的医疗费与本次事故存在因果关系,故申请了因果关系参与度的鉴定。一审法院支持了本案各项赔偿,维护喻某的权益。但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阶段,二审法院认为:因果关系的“因”在一般侵权中必须是法律上认可的过错行为,而被侵权人的体质状况不能被理解为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过错。喻某的体质状况仅仅是事故造成后果的客观因素,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受害人喻某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没有过错,不存在减免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 总结: 本案的难点聚焦伤病混杂的因果关系认定:伤者的特
外卖骑手租赁无保险摩托送餐致人十级伤残,认定职务行为用人单位赔偿,一二审均胜诉
代理刘某与骑手发生交通事故一案,受害人刘某左腕部损伤遗有左腕关节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骑手是送单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所使用的摩托车不属于本人,租赁而来。且未缴纳车辆保险。侯义民律师认为骑手是在履行职务行为的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骑手的用人单位应承担骑手在职务行为中的侵权损失。同时骑手当日有一份生效的意外险,该意外险承保第三者的经济损失。经过侯义民律师的代理,一审、二审均大获全胜,各项赔偿均得到支持,且在判决后顺利拿到赔偿。
全国咨询热线
微信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