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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诱发特殊体质患者再生障碍性贫血加重,保险公司以既往病抗辩减责,一二审均认定特殊体质不减轻赔偿责任

侯义民律师团队 - 2026-06-19 14:40:50 - 民事案件

   代理喻某与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案,喻某因特殊体质,喻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前确诊再生障碍性贫血,但本次交通事故导致其右膝关节明显肿胀,左腕部肿胀,在短时间内出现右腿大片淤斑,鼻出血,口腔出血等情形,导致白细胞下降,交通事故导致喻某再生障碍性贫血病加重。故喻某主张的医疗费用喻本次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一审中保险公司不认可喻某产生的医疗费与本次事故存在因果关系,故申请了因果关系参与度的鉴定。一审法院支持了本案各项赔偿,维护喻某的权益。但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阶段,二审法院认为:因果关系的“因”在一般侵权中必须是法律上认可的过错行为,而被侵权人的体质状况不能被理解为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过错。喻某的体质状况仅仅是事故造成后果的客观因素,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受害人喻某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没有过错,不存在减免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

总结:

  本案的难点聚焦伤病混杂的因果关系认定:伤者的特殊体质,既往确诊再生障碍性贫血,车祸外伤诱发多处出血、血象下降,致使基础病急性加重。保险公司以原有疾病为由否认事故与医疗费存在因果关系,申请参与度鉴定,抗辩应予减责。

  一审查实外伤诱发病情恶化,判令全额赔付。保险公司上诉,主张自身疾病系损害主要原因。二审厘清裁判规则:受害人特殊体质不构成过错,不能作为减轻保险赔付的依据,伤病叠加仍由肇事方及保险公司全额担责,二审维持胜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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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义民 律师

侯义民,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现任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律师、民事侵权专业委员会主任,执业证号:11101202010231620。深耕法律实务多年,主攻交通事故理赔、保险合同纠纷、外卖骑手劳务纠纷等案件,是北京首批专注骑手权益维权的专业律师。手握数百份胜诉判决,实战功底深厚,擅长攻克各类疑难争议案件,曾两度获评律所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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