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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饭后过马路惨遭车祸身故,团体险遭拒赔,侯义民律师以及团队曹丽丽律师全力维权胜诉 !

侯义民律师团队 - 2026-06-20 13:35:44 - 民事案件

  代理李某晚上下班后和同事聚餐,遭遇交通事故意外身故,团体意外险中意外身故50万元保险金遭保险公司拒赔!侯义民律师在代理本案中精准适用《保险法》《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彻底瓦解保险公司抗辩理由。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50万元保险金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本案实现无折扣、无免责、全额赔付的最优结果。

案件简介:

某公司为包括被保险人在内的66名员工,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含意外伤害身故伤残50万元、意外医疗、住院津贴,保险期间至2025年7月12日止。

2025年6月1日,被保险人在斑马线行走时被小型轿车撞击当场死亡,交警认定肇事方全责、被保险人无责。事故发生在有效保险期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被保险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配偶A 某、女儿B 某、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C某。三原告委托律师起诉,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50万元意外身故保险金并承担诉讼费。

保险公司庭审中认可保险关系与事故事实,但对继子C某主体资格提出异议,隐含拒赔与减赔意图。

办案亮点:

(一)精准锁定保险责任:事故在保期内,属意外身故,赔付条件完全成就。律师首先固定关键事实:

1. 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清单内;

2. 事故时间处于保险期间内;

3. 交通事故致当场死亡,属意外伤害身故,符合条款约定赔付情形。

依据《保险法》第14条及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保险人应按保额全额给付保险金。律师以清晰证据链夯实基础赔付责任,让保险公司无法否定保险关系与事故性质。

(二)法理破局:双重请求权可并存,侵权赔偿不抵扣保险金

针对保险公司隐含的“已获肇事方赔偿则不应再领保险金”抗辩,律师提出关键论证:

1. 团体意外险属人身保险,标的是生命与身体,具有无价性,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2. 人身保险为定额给付型,受益人向侵权人主张民事赔偿,与向保险人主张保险金两项权利独立并存;

3. 即便肇事方已履行赔偿义务,原告仍有权依据保险合同全额主张50万元保险金 。

该观点直接打通理赔核心障碍,为全额获赔奠定法理基础。

(三)主体资格补强:继子扶养关系认定,确保继承人合法适格

保险公司质疑C某主体资格。律师提交公证处《公证书》与村委会《亲属关系证明》,证明:

1. 被保险人父母均已去世,无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

2. C某系A某与前夫之子,未成年时与被保险人共同生活,已形成事实扶养关系,依法属第一顺序继承人;

3. 案涉保险未指定受益人,依据《保险法》第42条,保险金作为遗产由法定继承人共同受领。

法院最终采纳律师意见,确认三原告均为合法保险金权利人。

(四)职业类别抗辩预判:保险人弃权禁反言,不得事后拒赔

律师在代理意见中强化风险防控:以职业分类为承保条件的意外险,核保是保险人订立合同时的法定义务。保险公司承保时未对职业提出异议、收取保费并出具保单,视为放弃核保抗辩权;出险后再以职业不符主张解除或拒赔,违反诚信原则与弃权禁反言规则,不应支持。

该论点彻底封堵保险公司潜在拒赔路径。

办案结果:

法院审理后,完全采纳律师代理意见,家属获赔50万元。本案实现无折扣、无免责、全额赔付的最优结果。

  • 办案亮点:

1. 专业精准,直击要害

围绕保险期间、双重请求权、主体资格、弃权禁反言四大焦点,层层递进,全部观点获法院采信。

2. 证据扎实,逻辑严密

保单、事故认定书、亲属证明、公证书形成完整证据链,无证据漏洞,让抗辩无从下手。

3. 法理深厚,规则适用准确

熟练运用《保险法》《民法典》继承编及司法解释,厘清人身保险理赔边界,确立类案裁判参考价值。

4. 全力维权,结果最优

突破保险公司主体资格与重复赔偿双重质疑,实现50万元全额赔付,最大限度维护家属财产权益与精神慰藉。

办案心得:

本案是团体意外险理赔维权的典型胜诉范例。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风险,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侯义民、曹丽丽律师通过事实梳理、法律论证、证据补强、庭审攻防,为当事人争取全额保险金。它再次证明:生命无价,人身保险不与侵权赔偿抵扣;保险公司应恪守契约精神;遭遇理赔不公时,专业法律介入是实现权利的关键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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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义民 律师

侯义民,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现任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律师、民事侵权专业委员会主任,执业证号:11101202010231620。深耕法律实务多年,主攻交通事故理赔、保险合同纠纷、外卖骑手劳务纠纷等案件,是北京首批专注骑手权益维权的专业律师。手握数百份胜诉判决,实战功底深厚,擅长攻克各类疑难争议案件,曾两度获评律所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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