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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91号:沙明保等诉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除行政赔偿案
指导案例91号:沙明保等诉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除行政赔偿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7-11-24 14:20:29 指导案例91号 沙明保等诉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除行政赔偿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7年11月15日发布) 关键词行政/行政赔偿/强制拆除/举证责任/市场合理价值 裁判要点 在房屋强制拆除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提供了初步证据,但因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对房屋内物品损失举证,行政机关亦因未依法进行财产登记、公证等措施无法对房屋内物品损失举证的,人民法院对原告未超出市场价值的符合生活常理的房屋内物品的赔偿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 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皖政地〔2011〕769号《关于马鞍山市2011年第35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准征收
指导案例90号:贝汇丰诉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
指导案例90号:贝汇丰诉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7-11-24 14:15:57 指导案例90号 贝汇丰诉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7年11月15日发布) 关键词行政/行政处罚/机动车让行/正在通过人行横道 裁判要点 礼让行人是文明安全驾驶的基本要求。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人行横道通行或者停留时,应当主动停车让行,除非行人明确示意机动车先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不礼让行人的机动车驾驶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第1款 基本案情 原告贝汇丰诉称:其驾驶浙F1158J汽车(以下简称“案涉车辆”)靠近人行横道时,行人已经停在了人行横道上,故不属于“正在通过人行横道”。而且,案涉车辆经过
指导案例89号:“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
指导案例89号:“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7-11-24 14:14:31 指导案例89号 “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7年11月15日发布) 关键词行政/公安行政登记/姓名权/公序良俗/正当理由 裁判要点 公民选取或创设姓氏应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仅凭个人喜好和愿望在父姓、母姓之外选取其他姓氏或者创设新的姓氏,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2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
指导案例88号:张道文、陶仁等诉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政府侵犯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权案
指导案例88号:张道文、陶仁等诉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政府侵犯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权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7-11-24 14:09:57 指导案例88号 张道文、陶仁等诉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政府侵犯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权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7年11月15日发布) 关键词 行政/行政许可/期限/告知义务/行政程序/确认/违法判决 裁判要点 1. 行政许可具有法定期限,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时,应当明确告知行政许可的期限,行政相对人也有权利知道行政许可的期限。 2. 行政相对人仅以行政机关未告知期限为由,主张行政许可没有期限限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时没有告知期限,事后以期限届满为由终止行政相对人行政许可权益的,属于行政程序违法,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但如果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将会给社会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秩序带来明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 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 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发布时间:2017-11-22 15:00:0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已于2017年8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4次会议、2017年10月10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7年11月22日 法释〔2017〕19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 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 (2017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4次会议、 2017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 第70次会议通
田边三菱制药株式会社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田边三菱制药株式会社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裁判摘要】 对于化学产品发明,应当完整地公开该产品的用途和/或使用效果,即使是结构首创的化合物,也应当至少记载一种用途。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根据现有技术预测该发明能够实现所述用途和/或使用效果,则说明书中还应当记载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足以证明发明的技术方案可以实现所述用途和/或达到预期效果的定性或定量实验数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知行字第3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田边三菱制药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大阪市中央区道修町3-2-10。 法定代表人:三津家正之,该株式会社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文平,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海波,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从2014年起在全国中级、基层人民法院正式实施。各高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积极稳妥组织实施,取得良好效果。我院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量刑指导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现印发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并从2017年4月1日起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修改实施细则。《量刑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量刑方法,明确“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的量刑方法;进一步修改完善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和个罪的量刑规范。各高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领会,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出台的刑事法律、司法解释、业务指导文件和审判实际,对照修改完善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法发〔2017〕8号 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是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实现申诉法治化,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途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和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根据相关法律,结合人民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坚持平等、自愿原则。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可以自行委托律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引导申诉人、被申诉人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申诉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律师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完善便民工作机制。依托公益性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运用网络平台、法律服务热线等多种形式,为当事人寻求律师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法发〔2017〕10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对审判工作的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执行法官、检察官遴选标准和程序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就加强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入额后应当办理案件,包括独任审理案件、参加合议庭作为承办法官审理案件、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或作为合议庭成员参与审理案件,禁止入额后不办案、委托办案、挂名办案,不得以听取汇报、书面审查、审批案件等方式代替办案。 二、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应当根据分管的审判工作,结合专业背景和个人专长办理案件,重点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三、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应当作为承办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法发〔2017〕11号 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正确处理充分放权与有效监管的关系,规范人民法院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切实解决不愿放权、不敢监督、不善管理等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就完善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管理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人民法院在法官员额制改革完成后,必须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确保“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外,院庭长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进行审核签发,也不得以口头指示、旁听合议、文书送阅等方式变相审批案件。 二、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逐步完善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力清单。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主要体现为对程序事项的审核批准、对审判工作的综合指导、对裁判标准的督促统一、对审判质效的全程监管和排除案外因素对审判活动的干扰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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