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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1988年04期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决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决定的通知法(办)发〔1988〕24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中央工作会议和十三届三中全会后, 最高法院先后向各地法院发了《关于严惩严重经济犯罪分子,及时审理经济犯罪案件的通知》和《关于配合和协助1988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赵紫阳同志在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上的报告已于10月28日发表。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三中全会的精神,现再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好三中全会精神,教育和引导全体同志客观地\实事求是地全面分析和认识当前的经济形势,提高对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统一思想,增强信心,振奋精神,坚决贯彻执行三中全会的各项决定。各地法院在贯彻第十四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时,要结合法院工作实际,把三中全会精神落到实处。二、以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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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1988年04期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配合和协助1988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配合和协助1988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法(办)发〔1988〕21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级铁路运输法院,各海事法院: 一、9月25日,国务院发出通知,决定从今年10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1988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搞好这次大检查,对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这是贯彻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法院在学习领会和贯彻执行中央全会精神的同时,对国务院通知规定的这次大检查的指导思想、范围和重点以及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处理等,也应注意了解掌握,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密切配合,大力协助,保证这次大检查的顺利开展。 二、当前社会上经济犯罪活动相当严重,但法院收到的经济犯罪案件却逐年下降。原因是多方面的。犯罪分子没有受到应有的打击,是一个重要原因。为此,亟须加强这方面的工作,严惩严重的经济犯罪分子。根据过去几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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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1988年04期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两个《补充规定》中有关几类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两个《补充规定》中有关几类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88〕高检会(研)字第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现将有关几类案件的管辖问题通知如下:一、逃汇、套汇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二、挪用公款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不报境外存款案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1988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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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1988年04期
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88年 1 1月 8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为了加强对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对刑法补充规定: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非法出售倒卖、走私的,按投机倒把罪、走私罪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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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1988年03期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惩处倒卖飞机票犯罪活动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惩处倒卖飞机票犯罪活动的通知 〔88〕高检会(研)字第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据各地反映,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倒卖飞机票的活动猖獗,严重危害航空运输安全,损害国家和广大旅客的利益。为了明确办理这类案件的法律依据,依法惩处倒卖飞机票的犯罪分子,特作如下通知: 一、以营利为目的,加价、变相加价倒卖飞机票,或者倒卖购买飞机票的合同书、介绍信、证件以及中国民航(以下简称联航)等航空公司的有效订座凭证,情节严重的,以投机倒把罪论处。 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个体生产经营组织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进行上述活动,个人从中牟利,情节严重的,适用前款规定。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情节严重”: (一)倒卖飞机票非法获利达到当地规定的定罪数额标准的; (二)多次倒卖飞机票,经行政处罚仍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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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1988年03期
司法文件

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涉台民事案件的几个法律问题

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涉台民事案件的几个法律问题—— 1988年8月9日在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的第一次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马原今天,我在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的第一次新闻发布会上,谈谈人民法院处理涉台民事案件的几个法律问题。大家知道,自从台湾当局放宽去台人员回大陆探亲的限制以来,去台人员和台胞回大陆探亲、旅游的越来越多,诉讼到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也逐渐增多。如何处理好这些案件,是海峡两岸人民和司法工作者都很关心的问题。一、关于婚姻问题一些去台人员,由于夫妻长期隔离在海峡两岸,家庭发生了变异:有的单方在大陆依法办理了离婚手续;有的一方或者双方已经再婚,或者长期与他人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生活,生育了子女,等等。对这种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造成的婚姻纠纷,我们将充分考虑海峡两岸人民长期分离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稳定婚姻家庭关系的现状出发,根据我国婚姻法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妥善处理。这类案件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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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1988年02期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联合创办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联合创办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的决定法(训)发〔1988〕7号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的需要,加速培训既有较高的理论和法律专业知识水平,又有较强的审判工作能力的高级法官及其后备人才,经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决定联合创办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培训中心已于 1988年2月13日在北京宣告成立。现对有关事项决定如下:一、培训中心是大学后继续教育的基地,地址设在北京。下设进修部、定向研究生管理部(简称研究生部);在必要时,可以举办现职法官短期培训班,分别承担不同的培训任务。二、培训中心要贯彻教育改革的精神,坚持理论密切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的原则,结合我国立法和审判工作实际进行教学和研究,讲求实效,努力开辟一条培训高级法官和培养应用型高层次法律专门人才的途径。在办学过程中,对培养规格、专业设置、课程建设、教学方式、师资配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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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I
1988年02期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委员会部分成员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委员会部分成员的决定法(训)发〔 1988〕12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换届选举和国家教育委员会组成人员调整的情况,现决定对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委员会部分成员调整如下:一、同意郑天翔同志辞去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委员会主任职务,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同志任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委员会主任。二、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副主任滕藤同志任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委员会副主任。1988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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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X
1988年02期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予陈家祥同志全国法院模范称号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予陈家祺同志全国法院模范称号的决定法(人)奖〔1988〕1号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院长陈家祺同志,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方针,在工作中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秉公执法,尽职尽责,做出了显著成绩。根据《人民法院奖惩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八条之规定,决定授予陈家祺同志全国法院模范称号。1988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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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1988年02期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向陈家祥同志学习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向陈家祺同志学习的通知法(人)发〔1988〕9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院长陈家祺同志,工作一贯勤勤恳恳,忠于职守,曾多次受到表扬和奖励。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陈家祥同志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改革、开放的方针。他立足本职,胸怀全局,积极主动地开展审判工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他坚持真理,不徇私情,一身正气,执法如山。他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以律己,以身作则,以实际行动带出了好的院风,在各项工作中做出了显著成绩。他的模范事迹表现出人民法官的高度的政治觉悟和高尚的思想情操,为全国法院工作人员树立了学习的榜样。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授予陈家祺同志全国法院模范称号,并号召全国法院系统的工作人员向陈家祺同志学习。各级人民法院要把学习、宣传陈家祺同志的活动,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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