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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7〕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现将《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07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中央决定改革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的做法,将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并要求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案,确保死刑案件的办理质量。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判决书中增加向当事人告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内容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判决书中增加向当事人告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内容的通知法〔2007〕19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落实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的要求,为使胜诉的当事人及时获得诉讼成果,促使败诉的当事人及时履行义务,经研究决定,在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中增加向当事人告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内容。现将在民事判决书中具体表述方式通知如下:一、一审判决中具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在所有判项之后另起一行写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二审判决作出改判的案件,无论一审判决是否写入了上述告知内容,均应在所有判项之后另起一行写明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7〕2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人民法院肩负着重大的历史使命。为了更好地贯彻党中央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审判工作中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0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经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第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第四条 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第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处理。第二章 诉讼费用交纳范围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
崂山国土局与南太置业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
崂山国土局与南太置业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约定所附条件,是指在合同中特别约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成就与否作为合同效力发生的根据。该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不确定的、约定的、合法的事实。政府机关对有关事项或者合同审批或者批准的权限和职责,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属于当事人约定的范畴。当事人将上述权限和职责约定为合同所附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作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作为依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土地用途与规划和评估报告中的土地用途不同,如果可能导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低于订立合同时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第四条 农民
苏州东宝置业有限公司、苏州市金城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市东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苏州市东宝有黑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徐阿大与苏州百货总公司、江苏少女之春集团公司资产转让合同纠纷案
苏州东宝置业有限公司、苏州市金城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市东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苏州市东宝有黑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徐阿大与苏州百货总公司、江苏少女之春集团公司资产转让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一、当事人签订的多份合同中,有的约定了仲裁条款,有的既没有约定仲裁条款,也没有明确将其列为约定了仲裁条款的合同的附件,或表示接受约定了仲裁条款的合同关于仲裁管辖的约定。尽管上述合同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但不能因此否认各自的独立性。二、根据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未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因此,当事人约定仲裁管辖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并订立仲裁协议,仲裁条款也只在达成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民二终字第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东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桐泾北路10号102
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与中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与中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为了解决可能发生的纠纷而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此后基于合同形成的债权几经转让,但新的债权人均未与债务人、保证人重新约定管辖法院,亦未排除原合同关于管辖法院约定的,只要原协议管辖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则应认定继续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民二终字第1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营路19号。法定代表人:王印海,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十里堡甲三号京港城市大厦都会国际32层。法定代表人:秦英凯,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昊华化工集团)为与中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企国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高民初字第1021号
农银财务有限公司与广东三星企业(集团)公司车桥股份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
农银财务有限公司与广东三星企业(集团)公司车桥股份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抵押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之间责任的承担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确认。对于因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而认定无效的抵押合同,因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均对外公开,各方当事人都应当了解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故应认定各方当事人对于抵押合同的无效均存在一定的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民四终字第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农银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夏悫道18号海富中心第一座23楼。法定代表人:梁志仁,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冯灿通,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永平,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三星企业(集团)公司车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建设一路2号。法定代表人:谢惕广,该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的通知法发〔2006〕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执行行为,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确保执行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执行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将案件执行过程和执行程序予以公开。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通过通知、公告或者法院网络、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案件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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