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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韩民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犯罪人、大韩民国公民卞仁镐案
大韩民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犯罪人、大韩民国公民卞仁镐案【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引渡条约》的有关规定,大韩民国向我国请求引渡犯罪人,必须符合双重犯罪原则,即引渡请求所指的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按照《大韩民国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均构成犯罪。大韩民国为执行刑罚而向我国请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应当不少于六个月。如果大韩民国是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的,必须承诺在引渡后对被请求引渡人给予在其出庭的情况下进行重新审判的机会,否则将被我国拒绝引渡。本案最高人民法院已作出符合引渡条约的裁定,并说明我国司法机关正在对卞仁镐涉嫌在我国境内犯合同诈骗罪进行刑事诉讼,对卞仁镐是否引渡或者准予引渡但同时决定暂缓引渡,由我国国务院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引渡裁定书(2006)刑引字第2号引渡请求国:大韩民国。被请求引渡人:卞仁
长治市华茂副食果品有限公司与长治市杰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长治市华茂副食果品有限公司与长治市杰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以提供土地使用权、资金等方式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合同。土地使用权投入方将其土地使用权变更为合作各方共有或者归于项目公司名下,通常是这类合同的重要内容。确认某合同是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还是单一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应根据合同各方是否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等情形进行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民一终字第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治市华茂副食果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北关街1号。法定代表人:刘华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锐华,北京市华茂硅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挺,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治市杰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长兴中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7〕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依法惩治受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受贿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3)以其他交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7〕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执行。2007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落实宪法规定的公开审判原则,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健全公开审判制度的要求,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现就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重大意义1.加强审判公开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审判公开是以公开审理案件为核心内容的、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各重要环节的依法公开,是对宪法规定的公开审判原则的具体落实,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本质的重要体现,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2007〕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的顺利施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正确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破产法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中,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分别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以债务人为原告的一审案件,已经移交给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的,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尚未移交的,适用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以债务人为原告的二审案件,由二审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二)以债务人为被告的案件,已经中止诉讼,且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
金坛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大庆市庆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案
金坛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大庆市庆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案【裁判摘要】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一审法院针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已完工程总造价、材料分析退价、不合格工程返修费用等事项产生的争议,基于当事人申请,分别委托鉴定机构就上述事项进行鉴定,经一审法院组织质证后,当事人对上述鉴定结论仍有异议提起上诉,经二审庭审补充质证,当事人对上述鉴定结论没有提出充分的相反证据和反驳理由的,可以认定上述鉴定结论的证明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民一终字第1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金坛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坛市金城东环一路669号。法定代表人:李连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建岳,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大庆市庆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开发区建设街6号。法定代表人:刘树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
辽宁省海城市甘泉镇光华制兜厂申请国家赔偿确认案
辽宁省海城市甘泉镇光华制兜厂申请国家赔偿确认案【裁判摘要】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并且造成损害的,才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二、当事人依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判决予以支持后,当事人以执行时机已过、判决难以执行为由申请国家赔偿确认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范围,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依法驳回其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书(2007)确申字第1号确认申诉人:辽宁省海城市甘泉镇光华制兜厂,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甘泉镇。法定代表人:周常斌,厂长。确认申诉人辽宁省海城市甘泉镇光华制兜厂(以下简称制兜厂)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其与吉林省洮南市百货大楼、李卓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
江西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国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江西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国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但是,被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依法仍享有抗辩权,人民法院对其抗辩应当依法审查,抗辩有理的应当予以采纳、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一终字第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二七北路98号。法定代表人:梁耀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汤忠赞,江西金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万艺娇,江西金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省国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朝阳洲团结路10号。法定代表人:张国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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