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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1-04-11 19:11:0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二 ○ 一 一 年 三 月 一 日 法释〔2011〕7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1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 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兰州正林农垦食品有限公司与林柏君、郑州正林食品有限公司债务纠纷再审案
兰州正林农垦食品有限公司与林柏君、郑州正林食品有限公司债务纠纷再审案【裁判摘要】案外人在可以通过另行提起诉讼解决其与案件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且案件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不涉及案外人与案件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关于案外人提起再审申请的规定,应予驳回。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民申字第1276号再审申请人:兰州正林农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盐场路211号。法定代表人:郭耀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储宁宇,上海市丁纪铁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林柏君(PAI CHUN LIN BROWN),女,美利坚合众国公民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五件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五件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典型案例为配合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的开展,震慑不法分子,切实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二批共五件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典型案例:一、被告人韦友军、钟世新侵犯著作权案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被告人韦友军接受谢明齐(另案处理)的委托,印制一批由上海测绘科学院编制、上海科学普及出版社出版发行的“上海城区2010版交通图”。同年3月12日,韦友军委托浙江省平阳县新达印刷厂印刷该批盗版地图,并提供印刷用纸和菲林片。新达印刷厂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钟世新在无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承接该笔业务,并印刷了33000余份“上海城区2010版交通图”,获利5000余元。3月15日,韦友军将该批印刷完毕的盗版地图运送至苍南县龙港镇友谊彩印厂准备折页加工时被查获。9月25日,钟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3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2010年12月28日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审判业务关系,明确监督指导的范围与程序,保障各级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监督指导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第二条 各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63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0年12月31日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确定了我国“十二五”时期发展的目标任务,并把加强社会建设作为推动解决当前面临的突出问题和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举措。全国政法工作会议要求,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抓住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公共安全、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问题,深化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为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二〇一一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二〇一一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的通知法发〔20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二〇一一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1年1月14日二〇一一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2011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人民法院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责任重大,任务艰巨。今年人民法院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准确把握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新特点,牢牢抓住科学发展这个主题,紧紧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全面加强审判执行工作和自身建设,为促进“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讨论,确定2011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1-03-31 00:18: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己于2011年3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30日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释〔2011〕5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2011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5次会议通过) 为了规范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进一步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 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1-03-22 23:42: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己于2011年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22日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释〔201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2011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3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4月29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结合国家赔偿工作实际,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下简称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程序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1-03-18 18:45: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11年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8日施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释〔201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1年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1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适用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对人民法院处理国家赔偿案件中适用国家赔偿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或者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条 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 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 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 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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